杭州拆迁违反规划,「杭州胜诉案例」二审胜诉,强制拆除行为终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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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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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杭州拆迁违反规划,「杭州胜诉案例」二审胜诉,强制拆除行为终是违法的!

一、「杭州胜诉案例」二审胜诉,强制拆除行为终是违法的!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史西宁律师 2022-11-08 18:00 发表于北京收录于合集#征地拆迁107个#史西宁团队107个

引言有些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会有错误,这个是不必大惊小怪的,此时大家还是不必太担心,二审法院相对来说审级比较高,法官的专业性和对于法律的适用水平会比较高一点。

案情介绍叶先生系桐庐县某村樟青塘的村民,其户在该村拥有住宅房屋。2021年5月10日,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桐发改投[ 2021]45号《关于城南街道城西青山区块产城融合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准将潘家、乌枫塘、赵家、兰田、樟青塘列为项目征迁范围,集体土地房屋征地面积约520.351亩。2021年5月28日,城南街道办制定了《桐庐县城南街道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项目某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后开展了包括兰田村樟青塘区块在内的规划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协商搬迁的签约、房屋腾空等工作。本案叶先生的房屋位于搬迁范围内。街道办曾就案涉房屋的搬迁、补偿等事宜与当事人进行协商,但未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房屋遭受到了强制拆除,而一审法院认为,此次行政机关对于被征收人叶先生房屋的拆除行为并未违法,在京康刘云律师的指导下,十五天的上诉期限内赶紧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经过不断努力,二审法院认为,结合上诉人的起诉意见和被上诉人街道办的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情况,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所指向的被诉行政行为实质上是被告在案涉地点实施的拆除房屋屋顶的行为,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该行为对其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判,并要求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史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二、强拆行政诉讼败诉怎么办

通过审核提交案件,若理由不充分,材料审核不通过,二审即可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般来说,法院判决下来之后,负有义务的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书。

一旦拒绝执行判决书,负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跟民事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胜诉后,发现行政相对人不肯履行判决书的,自己有权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相对人不肯执行判决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行政强制拆迁违法有哪些法律后果

当行政强制拆迁属于违法时,应该及时与拆迁人进行协商争取和平解决。

而如果是拆迁人将拆迁部门告上法庭那么将很有可能会进行巨额赔偿甚至拆迁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被追究其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三、强拆是否可诉

针对强拆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的行政强制行为,针对于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此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强制拆除行政诉讼

强制拆除行政诉讼的案由是行政赔偿纠纷,因为强制拆除之后不能恢复原样,只能要求赔偿。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三种:

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以及行政赔偿类案件。

一、司法强制拆迁程序的顺序是怎样的

司法强制拆迁程序:

1、拆迁主体需要是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强拆行为要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3、强拆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进行,紧急情况除外。

二、什么是民商事案件

民商事案件指的是以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案件或纠纷,也可统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所构成的案件,而民商事案件进行细化分类,则具体可分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专指市场经济领域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

从部门法的范畴来进行分类,则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违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爱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国家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

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由国家通过侵权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所进行的赔偿。

2、刑事赔偿亦称冤狱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侵犯当事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予以的赔偿。

3、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强拆行政诉讼二审不开庭的情况

通过审核提交案件,若理由不充分,材料审核不通过,二审即可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般来说,法院判决下来之后,负有义务的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书。

一旦拒绝执行判决书,负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跟民事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胜诉后,发现行政相对人不肯履行判决书的,自己有权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相对人不肯执行判决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行政强制拆迁违法有哪些法律后果

当行政强制拆迁属于违法时,应该及时与拆迁人进行协商争取和平解决。

而如果是拆迁人将拆迁部门告上法庭那么将很有可能会进行巨额赔偿甚至拆迁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被追究其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拆除的被告是谁

强拆行政诉讼败诉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起强拆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未支持诉讼请求的,可以在上诉期间内,向上一家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诉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辟谣】行政诉讼不会胜诉?真相:

证据确凿的,可以胜诉。

解析: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在查明真相后,应当作出正确的判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醒】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哪些?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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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杭州拆迁违反规划,违法强拆行政诉讼二审不开庭的情况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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