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 历史违建拆迁案例,北京案例:对限拆决定诉讼期间又作出强拆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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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 历史违建拆迁案例,北京案例:对限拆决定诉讼期间又作出强拆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一、北京案例:对限拆决定诉讼期间又作出强拆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北京案例:对限拆决定提起诉讼期间,行政机关又作出强拆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6日,岳某与北京某以及某村委会签订《抵贷资产转让协议书》,取得北京市某村南侧的原农机站企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水电设施。岳某在接收资产后进行了部分改造和新建。2024年5月13日,镇某府发现岳某的建筑涉嫌违法建设,随即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岳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镇某府在2024年6月11日作出被诉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24年6月14日组织强制拆除。岳某认为镇某府的强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遂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岳某认为:其通过签署《抵贷资产转让协议书》取得涉案建筑的所有权,且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不应简单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岳某已对镇某府先前作出的限拆决定提起诉讼,镇某府在诉讼期内作出被诉强拆决定严重违法。

镇某府认为:镇某府具有作出被诉强拆决定的法定职责,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拆除。镇某府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岳某未能提供涉案建筑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法》未规定限拆决定和强拆决定的期限,镇某府的强拆决定不违反规定。

裁判结果

确认镇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裁判理由

涉案建筑的建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应属违法建筑。即便部分建筑建设于1994年,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也需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岳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规划审批手续,因此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同时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涉案建筑不符合责令限期改正适用的情形。

镇政府的行为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需等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镇某府在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期内便作出被诉强拆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温馨提示

在进行建筑改造或新建时,应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以避免因违法建设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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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准予强拆裁定违法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比着赛着搞“棚改”、“城改”,大搞建设,真正的公益建设项目无疑是利国利民的,作为普通百姓自然不会反对,但是现实中,由于法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很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合法财产得不到保护,老百姓不甘屈服,进行抵抗,征拆部门手握权柄,有恃无恐,而结果,就是一幕幕的“暴力强拆”。

01

案 情 速 览

杨女士与其父亲都是某村的村民,杨父在1993年取得了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建造了80平方米的房子。

2005 年因其自家的房屋老旧,重新申请了60平方米建房用地,并得到批准,之后建设了61.99平方米的房屋。

2011年杨父去世,杨女士继承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并与家人一直居住于此。

2018年区政府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拟定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杨女士的房屋在征收动迁的范围内。

2019年11月1日,区管委会将房屋补偿款、奖励款、搬迁费、临时租房补助等汇入居委会的银行账户,11月19日,区管委会就开始对杨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在强拆当日,杨女士曾用其手机向110报警反映其居住的房屋被强行拆除,要求出警处理,但公安机关经了解后认为是当地政府因征收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予出警。

杨女士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房屋被拆掉,无计可施之下,杨女士找到了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的张华律师。

02

求 助 有 方张华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告诉杨女士,政府部门在未对其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房屋强行拆除,该强拆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严重侵犯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在跟杨女士商议后,决定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作为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在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杨女士的房屋,该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区政府曾辩称涉案房屋是杨女士的母亲自愿交出的,不存在强制拆除的情形,但经审查,涉案房屋的产权在杨父死亡后,杨女士和其母亲就是该房屋的管理使用人,应属该房屋的共同权属人。

但杨母是聋哑人,又是文盲,涉案房屋是否由其自愿交给区政府拆除的很难证实。

况且,区政府在强拆当日,杨女士及其丈夫等人在现场均对该强拆行为提出过异议和阻拦,并向110报警。

由此可见,杨女士对涉案强拆行为是有异议的,事后也不认可该强拆行为,区政府主张涉案房屋是杨母自愿交出的,缺乏事实根据。

区政府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当场告知杨女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且未制作现场笔录,其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程序规定。

因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所以最终法院确认区政府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面临强制拆除,切勿以暴制暴,及时保留证据!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老百姓往往会在面临房屋被强拆时乱了分寸,甚至为了阻止对方暴力强拆而同样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阻止。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您,当面临强制拆除时,一定要稳定自己的情绪,切勿以暴制暴,及时保留证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5号

华腾新天地大厦14层1408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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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三、「征拆维权」未经法定程序强拆?法院:强拆行为违法

当事人对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强拆行为可以确认无效,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四、可否确认强拆行为无效

一、遭遇强拆后,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1、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行政诉讼的,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是民事赔偿诉讼的,起诉时效为3年。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强拆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

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五、2023遭遇强拆后,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遭遇强拆后,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1、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行政诉讼的,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是民事赔偿诉讼的,起诉时效为3年。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强拆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

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六、「胜诉案例」限拆决定被撤销后,政府能否仍以违建为由拒绝赔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比着赛着搞“棚改”、“城改”,大搞建设,真正的公益建设项目无疑是利国利民的,作为普通百姓自然不会反对,但是现实中,由于法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很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合法财产得不到保护,老百姓不甘屈服,进行抵抗,征拆部门手握权柄,有恃无恐,而结果,就是一幕幕的“暴力强拆”。

01

案 情 速 览

杨女士与其父亲都是某村的村民,杨父在1993年取得了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建造了80平方米的房子。

2005 年因其自家的房屋老旧,重新申请了60平方米建房用地,并得到批准,之后建设了61.99平方米的房屋。

2011年杨父去世,杨女士继承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并与家人一直居住于此。

2018年区政府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拟定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杨女士的房屋在征收动迁的范围内。

2019年11月1日,区管委会将房屋补偿款、奖励款、搬迁费、临时租房补助等汇入居委会的银行账户,11月19日,区管委会就开始对杨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在强拆当日,杨女士曾用其手机向110报警反映其居住的房屋被强行拆除,要求出警处理,但公安机关经了解后认为是当地政府因征收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予出警。

杨女士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房屋被拆掉,无计可施之下,杨女士找到了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的张华律师。

02

求 助 有 方张华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告诉杨女士,政府部门在未对其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房屋强行拆除,该强拆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严重侵犯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在跟杨女士商议后,决定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作为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在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杨女士的房屋,该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区政府曾辩称涉案房屋是杨女士的母亲自愿交出的,不存在强制拆除的情形,但经审查,涉案房屋的产权在杨父死亡后,杨女士和其母亲就是该房屋的管理使用人,应属该房屋的共同权属人。

但杨母是聋哑人,又是文盲,涉案房屋是否由其自愿交给区政府拆除的很难证实。

况且,区政府在强拆当日,杨女士及其丈夫等人在现场均对该强拆行为提出过异议和阻拦,并向110报警。

由此可见,杨女士对涉案强拆行为是有异议的,事后也不认可该强拆行为,区政府主张涉案房屋是杨母自愿交出的,缺乏事实根据。

区政府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当场告知杨女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且未制作现场笔录,其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程序规定。

因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所以最终法院确认区政府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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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强制拆除,切勿以暴制暴,及时保留证据!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老百姓往往会在面临房屋被强拆时乱了分寸,甚至为了阻止对方暴力强拆而同样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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