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玉山县拆迁补偿标准2026,行政机关违法对违建强拆,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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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江西玉山县拆迁补偿标准2026,行政机关违法对违建强拆,要赔偿责任

一、《提灯定损涉事违建房屋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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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灯定损涉事违建房屋已确定进行拆除

3月28日,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一租客退租时,房东拿探照灯逐寸检查,最后列出清单要求赔偿一万余元,事件引发全网热议。“提灯定损”相关事件频频登上热搜。4月3日,玉山县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房东郭某林已退还“赔偿金”,且郭某林的五层半房屋被认定存在违建情形。4月15日,纵览新闻(报料:ZLXWBL2023)记者从玉山县了解到,涉事违建房屋已确定进行拆除,目前正在研究拆除方式,拆除的具体时间也尚未确定。

【冯律评说】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报道,提灯定损涉事违建房屋处于农村,应适用该条例。执法部门可以依据该条例对农村违建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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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律师】街道办称房屋严重破损有安全隐患,因此强制拆除房屋

强拆违法损失的认定依据是“直接损失认定”的原则。

暨是在强拆过程中对被拆迁人造成的直接合法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在征收过程中因“强拆”而引发纠纷时,相对人既可要求补偿,也可要求赔偿,其二者就建筑物、构筑物所能获得的权益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强拆”行为还造成了其他动产的损失,如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此类财产一般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建议提起赔偿要求。

另外,如果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则建议以补偿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该职责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消灭。

总之,在征收程序中,因“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一、强拆的基本类型:

强拆一般包括两大类,一是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时,“强拆”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如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建筑的强制拆除、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建筑的强制拆除。

二是在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如对拒不搬迁或腾空的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

该两类强拆行为存在明显不同,对其涉及的“直接损失”的认定也存在差异。

违法建筑泛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法律禁止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如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在农用地上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未经批准在公路控制区建设的建筑物等等。

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因此,单独对违法建筑提起行政赔偿,一般不予以保护。

但是,如果该违法建筑中存在可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强拆”造成毁损的,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行政机关违法对违建强拆,要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是要依据相关的法规来进行,如果说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的话,此时行政机关有赔偿的责任。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给公民。

法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

如果因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造成了损失,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提出赔偿请求:

一是先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

二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的范围由国家赔偿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与先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不同:

首先,受理赔偿请求的是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其次,赔偿的决定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而不是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它们的相同点是:

最后都要由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

一、不服行政强制措施能否起诉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房子被违建拆除先别急着要赔偿,小心被一锤定音!

房子被违建拆除先别急着要赔偿,小心被一锤定音!

五、强拆违法损失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强拆违法损失的认定依据是“直接损失认定”的原则。

暨是在强拆过程中对被拆迁人造成的直接合法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在征收过程中因“强拆”而引发纠纷时,相对人既可要求补偿,也可要求赔偿,其二者就建筑物、构筑物所能获得的权益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强拆”行为还造成了其他动产的损失,如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此类财产一般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建议提起赔偿要求。

另外,如果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则建议以补偿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该职责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消灭。

总之,在征收程序中,因“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一、强拆的基本类型:

强拆一般包括两大类,一是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时,“强拆”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如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建筑的强制拆除、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建筑的强制拆除。

二是在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如对拒不搬迁或腾空的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

该两类强拆行为存在明显不同,对其涉及的“直接损失”的认定也存在差异。

违法建筑泛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法律禁止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如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在农用地上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未经批准在公路控制区建设的建筑物等等。

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因此,单独对违法建筑提起行政赔偿,一般不予以保护。

但是,如果该违法建筑中存在可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强拆”造成毁损的,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六、强拆违建程序违法赔偿案例

刘先生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强拆案件,最终法院裁定无锡某区执法局和某区街道办在2019年7月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指出,这两个机构都不具备认定房屋安全性和拆除危房的权力。

律师提醒大家,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法律分析

【原告】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邱萍萍律师、朱晓彬律师、刘伟律师

【被告】无锡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区执法局”)

无锡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区街道办”)

【第三人】无锡市某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居委会”)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江苏省无锡市某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因当地地铁项目建设,刘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

2019年7月,刘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起强拆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为刘先生制定了相应维权策略,一切工作准备就绪后,律师以区执法局、街道办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无锡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

2019年7月街道办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解危处置,执法局应街道办请求,委派了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提供给外围安全保障工作,并未拆除案涉房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某区街道办事处辩称:

居委会向我方反映,称刘先生的房屋严重破损并存在安全隐患,街道办对刘先生房屋进行查看,为避免危险的发生,街道办在2019年7月对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该拆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本案中区执法局和街道办均不属于辖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机关,也无法证明该房屋已经被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因此区执法局、街道办均无权拆除刘先生的房屋。

【胜诉】

最终,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执法局、某区街道办与2019年7月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认定需经过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或者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其他部门无权认定房屋的安全性,更无权做出限期拆除危房的决定。

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结语

在本案中,刘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强拆案件,最终取得了胜诉。

法院裁定确认被告某区执法局、某区街道办在2019年7月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这一结果再次证明了依法维护权益的重要性。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其他部门无权认定房屋的安全性,更无权做出限期拆除危房的决定。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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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西玉山县拆迁补偿标准2026,强拆违法损失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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