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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分配人员的资格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一、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受征地补偿款的基本条件是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因此,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受这一补偿。
二、具体资格认定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只要他们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款。
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但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的,也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只要他们在新集体经济组织中被接纳为成员,就有资格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
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且其娘家所在地已收回其责任田,应认定其在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资格。
新出生人口和超生子女,只要他们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款。
服兵役和两劳人员,他们在服役或劳教期间仍然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也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款。
回乡退养人员,如果他们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款。
然而,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而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的,或者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的,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总的来说,土地补偿款分配人员的资格认定主要依据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务工、经商、就读、婚姻关系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资格认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
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意味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登记主义:
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事实主义:
户籍是否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长期在本村生活。
折中主义:
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认定村民资格问题。
也就是说,有两种人具有资格,一是有本村户口的人;
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本村户口,但是长期在村里居住和生活,也尽到了与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人。
2、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标准问题
通常来说,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
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
一、征地补偿的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因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除基于前述的出生等三种情况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外,自登记常住户口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成员资格。
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至于“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时起,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1、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
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意味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登记主义:
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事实主义:
户籍是否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长期在本村生活。
折中主义:
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认定村民资格问题。
也就是说,有两种人具有资格,一是有本村户口的人;
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本村户口,但是长期在村里居住和生活,也尽到了与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人。
2、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标准问题
通常来说,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
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
一、征地补偿的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拆迁补偿款分配
2、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最新案由
3、拆迁补偿费如何分摊
4、拆迁补偿分配方案
5、拆迁补偿费由谁支付
6、拆迁款分配原则
7、拆迁补偿款的组成
8、拆迁补偿费包括
9、拆迁补偿费支出
10、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土地补偿款分配人员的资格如何认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如何确定是否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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