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长安区拆迁补偿标准,欠薪讨薪风险隐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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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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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咸阳长安区拆迁补偿标准,欠薪讨薪风险隐患

一、欠薪讨薪风险隐患

欠薪讨薪风险隐患如下:

1、极易转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农民工群体普遍存在生存条件差、受教育程度差、法律意识差的共同特点,当突然得知自己辛苦劳作的血汗钱无法兑现,家庭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其内心的不满情绪一触即发,随即产生矛盾纠纷,当这种矛盾得不到妥善处置进一步激化时,农民工群体极易联合起来,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随时转化为一些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等突发性群体事件;

2、易引发社会负面影响。农民工讨薪问题普遍受到社会关注,在处置协调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特别是当前巧家电站建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等社会矛盾点增多,一起单纯的农民工讨薪事件就会引起其他利益诉求群体的共鸣,成为点燃其他矛盾点的导火索,加之网络等媒体特别是境外有明显政治趋向的网络一炒作,就会将矛盾点指向政府和公安部门,给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大打折扣,更谈不上对人民满意度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资拖欠严重,寻求讨薪有效途径

法律分析:

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8日,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陆续接到多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咸阳隆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经查,这家劳务公司承建常宁新区某4S店项目主体劳务工程期间,拖欠6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5.4176万元。

委托人何家飞拒不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咸阳隆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以何家飞不出面、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付工程尾款等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2020年12月31日,长安区人社局向劳务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3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这家劳务公司逾期仍未支付。

因其行为已涉嫌违法,今年1月12日,长安区人社局依法将这一案件移送至公安长安分局。

1月15日,66名农民工已领到拖欠的85.4176万元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欠薪讨薪风险隐患有哪些

法律分析:

欠薪讨薪风险隐患如下:

1、极易转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等突发性群体事件;

2、易引发社会负面影响,在处置协调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特别是当前巧家电站建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等社会矛盾点增多。

讨薪方法如下:

1、向对方发出催告、协商;

2、可以准备好欠条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还钱;

3、判决后对方依旧不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欠款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预防因拖欠工资形成的恶意讨薪

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明确一个“责”字,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纳入目标责任管理。

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与各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责任书,实行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

原则上第一责任人为各镇(区)镇长(管委会主任)、各工程项目(企业)行政主管局局长。

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辖区域和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存在重大欠薪隐患问题或群体上访讨薪案件进行处理。

并全力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工作,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地区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

三是落实包保责任制。

各镇(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一个项目(企业)、一名责任领导、一个检查督办专班、一套化解措施、一包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逐一明确责任,实行责任包保机制。

(二)立足一个“早”字,从源头上控制。

一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

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

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划拨工程款项时,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0%优先划入农民工工资帐户,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凭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明册直接将工资打到农民工的银行卡或农民工手中。

对未按要求划拨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是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

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必须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签订不欠薪承诺书,然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才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无施工许可就开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得手软,决不能搞下不为例。

施工过程中,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18%标准,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不管工程如何分包,农民工工资由各班组长(包工头)出据的工资名册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

将原农民工工资支付链由“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农民工”缩短到“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农民工”。

哪个项目的施工单位不按这个模式运作,造成农民工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就追究哪个项目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强化一个“管”字,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

2015年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全县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制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手册》中要求的“三表三册一书一牌”的内容进行规范,即: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记录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册、农民工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书、劳动用工监督公示牌。

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查承建商是否为中标单位,借资质挂靠,中标单位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禁违法层层转包、分包;

承建商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小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

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报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否则,发生欠款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在此基础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分批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让其复工,做到规范一家复工一家,以达到全部规范的目标。

(四)突出一个“效”字,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解决边清欠、前清后欠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防欠治欠的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2013年,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招标的必备条件,对没有到人社部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缴,未补缴的,完工后不得进行验收。

二是建立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

对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单位,在招投标、开工项目、资质评定、信贷等方面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系列制度。

如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暂停施工企业工程招投标资格,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拖欠工资情节恶劣的,冻结其在我县范围内的在建工程,依法拍卖抵付农民工工资,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南漳市场。

三是探索建立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食宿、交通等问题。

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县人社部门要尽快拟订出《南漳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拟报请县政府印发。

四是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

2015年,县维稳办与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将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对到县有关部门上访讨薪的投诉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维稳办、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联名下达《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函》,对全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实施量化管理,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账销号。

五是建立欠薪“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5年,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执行《襄阳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一年内被发现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性拖欠人数超过20名、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等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将采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列入工商部门企业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劳动保障部门诚信档案记录、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库、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等措施,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融资贷款、优秀工程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

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将依法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清出南漳建筑市场。

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全县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因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七是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成立由县维稳办牵头,县公

安局(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人社(劳动监察)、房管、法院以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专班。

年前,应急工作专班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应急处突工作。

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堵门、封路等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班人员在接到预警后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县维稳办负责摸清基本情况,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参与堵门、封路等行为的农民工发放《农民工依法讨薪告知书》,引导农民工依法讨薪,用理性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亲自到场,切实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事态发展,不许出现长时间堵门、堵路等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对参与堵门、封路等扰乱社会治安者进行劝离无效的,公安部门要调集警力依法从快进行处理。

(五)抓住一个“查”字,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

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负责制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提请县政府召开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对专项检查行动进行部署。

县人社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班对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进行大排查,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要将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作为检查工作重点,挨门逐户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

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重点企业定员上门指导,提前调处,最大限度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有拖欠工资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经常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按时支付;

对重大拖欠隐患,早发现,早介入,较好地防止了大面积集中拖欠行为的发生。

(六)依靠一个“法”字,加大恶意欠薪查处力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同时,对受理的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处理,可立案的应及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姑息;

非劳动保障法规调整,且有欠条的劳动报酬,法院应依法及时下达“工资支付令”;

凡有欠薪群体上访的项目,人社部门即时曝光总承建商,“刷黑”该单位。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多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五、欠薪讨薪问题的典型案例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8日,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陆续接到多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咸阳隆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经查,这家劳务公司承建常宁新区某4S店项目主体劳务工程期间,拖欠6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5.4176万元。

委托人何家飞拒不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咸阳隆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以何家飞不出面、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付工程尾款等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2020年12月31日,长安区人社局向劳务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3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这家劳务公司逾期仍未支付。

因其行为已涉嫌违法,今年1月12日,长安区人社局依法将这一案件移送至公安长安分局。

1月15日,66名农民工已领到拖欠的85.4176万元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企业恶意欠薪应对策略

劳动纠纷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拓展延伸

无合同讨薪,如何找到最有效的部门解决工资问题?

在面临无合同讨薪的情况下,解决工资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

首先,建议您咨询劳动保障部门,他们负责处理劳动纠纷和工资争议。

您可以向他们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劳动合同等,以便他们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

此外,您还可以咨询工会或职业协会,他们通常会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同时,与雇主进行沟通也是重要的一步,尝试协商解决工资问题。

如果这些方法都无效,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请记住,保持详细的记录、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是解决工资问题的关键。

结语

如果面临无合同讨薪情况,解决工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

建议咨询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并寻求帮助。

可咨询工会、职业协会提供法律援助。

与雇主沟通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也重要。

如无效,可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权益和法律途径。

保持记录、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是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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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1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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