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十三湾巷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通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在搬迁和临时安置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补偿的具体数额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情况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建筑被认定为合法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那么会给予相应的补偿;而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总的来说,十三湾巷的拆迁补偿会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分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苏申外港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独墅湖以西的吴中开发区用地,共约7.18平方公里。
二、规划重点
1、用地调整:
根据上位规划的调整、相关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变以及现实情况的制约,对部分用地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涉及到部分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用地调整带来的规划人口的增加,使得小学、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的规模也进行相应调整。
2、道路调整:
保持区域内主干道路骨架不变,结合用地调整优化部分支路。
3、地块的控制指标调整:
依据现状条件的变化和城市形象的要求,调整规划区内部分地块的控制指标。
从城市空间形态的角度入手,在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要求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苏申外港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独墅湖以西的吴中开发区用地,共约7.18平方公里。
二、规划重点
1、用地调整:
根据上位规划的调整、相关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变以及现实情况的制约,对部分用地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涉及到部分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用地调整带来的规划人口的增加,使得小学、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的规模也进行相应调整。
2、道路调整:
保持区域内主干道路骨架不变,结合用地调整优化部分支路。
3、地块的控制指标调整:
依据现状条件的变化和城市形象的要求,调整规划区内部分地块的控制指标。
从城市空间形态的角度入手,在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要求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苏申外港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独墅湖以西的吴中开发区用地,共约7.18平方公里。
二、规划重点
1、用地调整:
根据上位规划的调整、相关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变以及现实情况的制约,对部分用地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涉及到部分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用地调整带来的规划人口的增加,使得小学、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的规模也进行相应调整。
2、道路调整:
保持区域内主干道路骨架不变,结合用地调整优化部分支路。
3、地块的控制指标调整:
依据现状条件的变化和城市形象的要求,调整规划区内部分地块的控制指标。
从城市空间形态的角度入手,在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要求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分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苏申外港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独墅湖以西的吴中开发区用地,共约7.18平方公里。
二、规划重点
1、用地调整:
根据上位规划的调整、相关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变以及现实情况的制约,对部分用地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涉及到部分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用地调整带来的规划人口的增加,使得小学、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的规模也进行相应调整。
2、道路调整:
保持区域内主干道路骨架不变,结合用地调整优化部分支路。
3、地块的控制指标调整:
依据现状条件的变化和城市形象的要求,调整规划区内部分地块的控制指标。
从城市空间形态的角度入手,在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要求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解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苏申外港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独墅湖以西的吴中开发区用地,共约7.18平方公里。
二、规划重点
1、用地调整:
根据上位规划的调整、相关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变以及现实情况的制约,对部分用地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涉及到部分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用地调整带来的规划人口的增加,使得小学、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的规模也进行相应调整。
2、道路调整:
保持区域内主干道路骨架不变,结合用地调整优化部分支路。
3、地块的控制指标调整:
依据现状条件的变化和城市形象的要求,调整规划区内部分地块的控制指标。
从城市空间形态的角度入手,在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要求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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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商家巷拆迁规划,苏州市郭巷动迁规划?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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