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计划文稿,税务局采访审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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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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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拆迁计划文稿,税务局采访审定权限

一、税务局采访审定权限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用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税收手续。第三条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两大系列设置差别税率。

一、基本建设系列税率为0%、5%、15%、30%四档税率;

二、更新改造系列分0%、10%两档税率。第四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第五条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六条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权限的划分:

一、省税务局审定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安排下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省计划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直接安排下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转发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项目;省属及中央在滇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

二、市税务局审定范围:市计划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市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转发下达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项目(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两个管委会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县(区)税务局审定范围:县区有关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安排下达的投资项目;县区属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未明确审定权限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临时性计划按上述审定权限划分办理。第七条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送审、下达:

一、各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编制、转发、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必须据实标明投资项目的计划类别,同时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项列出各单位工程的总投资和年度计划投资额(更新改造投资项目须列出各单位工程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分别标明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计划文稿(附一份复印件),送经同级税务机关会审后,再正式下达。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送审的投资计划文稿后,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进行审定,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简称《税款审定通知》),主送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计划文件批准单位。

三、各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无计划建设的项目,由各县区税务局负责审定,同时将审定结果抄报原应审定税务机关备案。第八条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我市审定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持计划文件、《危房鉴定书》、《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资料,按税金审定权限分别到昆明市税务局、县区税务局办理税金审定手续。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到建设项目征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就地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四、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再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竣工清算。纳税人应于项目竣工结算报经批准后三十日内,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结算数计算项目的应纳税款,到征收机关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税务局的税务检查权限是哪些?

法律分析: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接受审查调查

法律主观: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以对法定的发票进行查验、使用等相关操作。

根据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法律客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四、如何应对税务机构的审查和调查?

法律分析:

在税务机构的审查和调查中,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更正并补缴税款和罚款。

但也需要注意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必要可寻求律师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五、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限有哪些?

法律分析: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六、税务局的权力?

法律分析: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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