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1134万,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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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拆迁补偿1134万,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

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

补偿标准:耕地:41400元亩;菜地:49680元亩;果园:45540元亩;茶园:45540元亩;精养鱼池:45540元亩;林地:28980元亩;未利用地:207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红塔镇、白河镇。

补偿标准:耕地:36300元亩;菜地:43560元亩;果园:39930元亩;茶园:39930元亩;精养鱼池:39930元亩;林地:25410元亩;未利用地:181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土城镇、门古寺镇、军店镇、化龙堰镇、青峰镇、野人谷镇。

补偿标准:耕地:31500元亩;菜地:37800元亩;果园:34650元亩;茶园:34650元亩;精养鱼池:34650元亩;林地:22050元亩;未利用地:1575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沙河乡、万峪河乡、中坝乡、窑淮镇、大木厂镇、尹吉铺镇、五台乡、回龙乡、姚坪镇、九道乡、上龛乡。

补偿标准:耕地:28350元亩;菜地:34020元亩;果园:31185元亩;茶园:31185元亩;精养鱼池:31185元亩;林地:19845元亩;未利用地:1134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十堰市征地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 征地补偿安置 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汉江街办、车辆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

补偿标准:

耕地:

55400元亩;

菜地:

78668元亩;

果园:

60940元亩;

茶园:

60940元亩;

精养鱼池:

60940元亩;

林地:

38780元亩;

未利用地:

2216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

补偿标准:

耕地:

49800元亩;

菜地:

70716元亩;

果园:

54780元亩;

茶园:

54780元亩;

精养鱼池:

54780元亩;

林地:

34860元亩;

未利用地:

249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方滩乡、西沟乡。

补偿标准:

耕地:

34880元亩;

菜地:

49529元亩;

果园:

38368元亩;

茶园:

38368元亩;

精养鱼池:

38368元亩;

林地:

24416元亩;

未利用地:

17440元亩。

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及政策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四类区片区,根据土地类型和所在区域,补偿标准有所不同,但不包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且保护性标准下的补偿以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对土地利用较好的情况应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分析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城关镇。

补偿标准:

耕地:

41400元/亩;

菜地:

49680元/亩;

果园:

45540元/亩;

茶园:

45540元/亩;

精养鱼池:

45540元/亩;

林地:

28980元/亩;

未利用地:

207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红塔镇、白河镇。

补偿标准:

耕地:

36300元/亩;

菜地:

43560元/亩;

果园:

39930元/亩;

茶园:

39930元/亩;

精养鱼池:

39930元/亩;

林地:

25410元/亩;

未利用地:

181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土城镇、门古寺镇、军店镇、化龙堰镇、青峰镇、野人谷镇。

补偿标准:

耕地:

31500元/亩;

菜地:

37800元/亩;

果园:

34650元/亩;

茶园:

34650元/亩;

精养鱼池:

34650元/亩;

林地:

22050元/亩;

未利用地:

1575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大沙河乡、万峪河乡、中坝乡、窑淮镇、大木厂镇、尹吉铺镇、五台乡、回龙乡、姚坪镇、九道乡、上龛乡。

补偿标准:

耕地:

28350元/亩;

菜地:

34020元/亩;

果园:

31185元/亩;

茶园:

31185元/亩;

精养鱼池:

31185元/亩;

林地:

19845元/亩;

未利用地:

1134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结语

根据以上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的土地被划分为四类,并给出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些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具体执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

这一标准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对于土地利用较好、年产值高于平均水平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高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四、十堰市拆迁补偿费标准是怎样的

有两种补偿方式,即产权交换式补偿和货币补偿。

具体有(一)征地补偿标准。

城区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安置倍数、青苗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系数等为基础,综合我市城区不同土地类别和地区而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附《十堰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城区一般耕地(含旱地、水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58170元/亩、52290元/亩、3706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2、征收城区菜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83543元/亩、75098元/亩、53367元/亩(含青苗补偿费);3、征收城区园地(含果园、茶园):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60940元/亩、54780元/亩、38368元/亩(不含青苗和林木补偿费);4、征收城区精养鱼塘: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60940元/亩、54780元/亩、38368元/亩(不含鱼类补偿费);5、征收城区林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38780元/亩、34860元/亩、24416元/亩(不含青苗和林木补偿费);6、征收城区未利用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27700元/亩、24900元/亩、17440元/亩;7、征收城区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24930元/亩、22410元/亩、17440元/亩。

(二)征地补偿级别和范围。

根据我市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管辖范围、区位等综合因素,我市城区划分为以下三类征地补偿区域:

I类区域:

张湾区汉江街办、车城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茅箭区五堰街办、二堰街办、武当街办、东城开发区;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

II类区域:

张湾区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茅箭区大川镇大川村。

III类区域:

张湾区方滩乡、西沟乡;茅箭区赛武当管理局、茅塔乡、大川镇卡子村、段家村、唐家村、浪溪村。

辖区内未列入的乡、村可比照III类区域执行。

(三)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由转商前所在行政辖区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十堰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 征地补偿安置 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汉江街办、车辆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

补偿标准:

耕地:

55400元亩;

菜地:

78668元亩;

果园:

60940元亩;

茶园:

60940元亩;

精养鱼池:

60940元亩;

林地:

38780元亩;

未利用地:

2216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

补偿标准:

耕地:

49800元亩;

菜地:

70716元亩;

果园:

54780元亩;

茶园:

54780元亩;

精养鱼池:

54780元亩;

林地:

34860元亩;

未利用地:

249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方滩乡、西沟乡。

补偿标准:

耕地:

34880元亩;

菜地:

49529元亩;

果园:

38368元亩;

茶园:

38368元亩;

精养鱼池:

38368元亩;

林地:

24416元亩;

未利用地:

17440元亩。

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十堰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好,根据《湖北省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十堰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主要有: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2、1-6级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6、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

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12、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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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1134万,十堰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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