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关于最新民法典妇女保护权益征收款的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权益以及征收款的分配规则。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解答:
一、妇女的家庭关系权益保护
男女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女性在家庭关系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这意味着在征收款分配等家庭财产处理问题上,女性应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肯定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在征收款分配时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虽然家务劳动不直接产生经济收益,但它对家庭生活的维持和贡献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在分配征收款时,应充分考虑到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付出。
二、征收款的分配规则
在涉及征收款分配的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征收款通常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不适用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征收款往往是由于政府行为(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而产生的补偿款项,其分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共有财产的分配:如果征收款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补偿(如共同所有的房屋被征收),那么分配时应遵循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原则。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考虑到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包括直接经济贡献和家务劳动贡献),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个人财产的保障:如果征收款是针对个人财产的补偿(如个人名下的土地被征收),则该款项应归个人所有,不受其他家庭成员的干涉。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如果拥有个人财产并因此获得征收款,她有权自主决定该款项的使用和分配。
综上所述,最新民法典在妇女保护权益方面强调了男女平等和家务劳动价值等原则,这些原则在征收款分配问题中同样适用。具体的分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主观: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法律客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如下:
1、《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2、作为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补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制度化、全面化,按照宪法规定的六大权利——政治、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使法律规定妇女所享有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如下: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法律主观: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包含的内容如下:
1、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客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主观: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法律客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022年10月30日上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是自1992年立法通过以后的第三次修订,是一次“大修”。
2021年12月首次公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来,共经历三次审议、两次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此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
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也进一步完善了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在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以及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男女平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方面针对妇女独特之处,做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亮点颇多,其中有很多规定值得解读学习,下面就由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袁丽律师进行解析。
亮点一:
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预防制止性骚扰和惩治措施立法
此次修订将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以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对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
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三条规定: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本次修订直接将“语言、文字、图像”明确规定为性骚扰的方式。
同时将相关单位和国家机关作为接受投诉的单位,且必须做出处理结果,有义务书面告知投诉人。
同时第八十四条对违反该条规定,有关单位对妇女权益申诉、控告、检举进行推诿、拖延等行为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该规定出台以后将会避免受害妇女投诉无门、投诉无果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做出了八个规定: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亮点二: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升级”,婚恋交友也不容暴力,突破《反家庭暴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条规定扩展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了不少女性在分手或离婚后,遭到人身威胁和纠缠搅扰想要保护自己却无法可依的问题。
诸如此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江歌被害案、拉姆被害案,都属于分手离婚后造成女性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极端暴力案件。
之所以对女性有特殊的保护,是因为在男性本身有家暴史情况下,女性都会更容易遭受到家庭暴力,并且女性对于男性公开性隐私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影响,往往会更为沉重。
所以此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对女性更多保护的规定。
亮点三:
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
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呵护女性的身心健康。
亮点四: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
第四十三条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做出了五条禁止性规定: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
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差别化对待妇女,根据女性特点,保障了女性就业方面的相关权益。
袁丽律师
执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婚姻家事
律师简介:
袁丽,毕业于青岛大学,中共党员,现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事务的合同审核、制定,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企业合规方案。
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处理,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中有着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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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女性拆迁补偿款,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民法典的吗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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