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阆中市 2023—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办证工作方案》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 9月 6日
阆中市 2023—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审查办证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专店经营。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所有零售网点所销售商品需由取得许可的市内批发公司统一配送。
(二)合理规划布点。全市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及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三)严格落实“两关闭”要求。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二、条件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符合市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布点规划,其主要负责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和销售人员必须接受烟花爆竹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并考核合格。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经营场所存放烟花爆竹种类仅限于 C、D级产品,不得经营需由专业人员燃放的 A、B 级烟花爆竹产品及其他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所界定的保护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七)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见附件3)。
三、办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请业主在所在乡镇、街道应急办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二)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和时间
(一)宣传和资格初审阶段(2022年9月13日至10月8日)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换证(办证)工作的宣传,做到民有所知,政策透明,条件公开,接受监督,确保换证(办证)许可工作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规划和经营者的安全条件资格初审,并于10月9日前由乡镇、街道应急办统一提交《阆中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阆中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审查表》(附件2)至市行政审批局一楼市场准入窗口。
(二)网点安全条件现场踏勘阶段(2022年10月10日至11月20日)
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初审合格的零售网点进行安全条件现场踏勘,并同时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网点安全培训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对安全条件审查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将适时组织补训补考,两次考试均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四)网点申报办证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零售网点的安全条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审查合格且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行政审批局要按照公平、公开、便民、廉洁、高效的要求及时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在申报期内应主动申报换证资料并对照文件要求认真依法选址、整改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经营条件。专店做到“六有八统一”,“六有”即:有足够的经营场地;有足够的外部安全距离;有固定的经营人员,并通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亮证经营:有与合法批发经营公司签订的货物配送安全协议。“八统一”即:统一安全警示标牌,公示监督电话和注意事项;统一经营管理制度;统一制作烟花爆竹购买、燃放、使用告知书;统一公示从业人员上岗证;统一配送渠道,防止非法产品流入;统一消防设施标识;统一存放量;统一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凡安全条件不符合经营条件或逾期不申请换证的,取消其经营资格,不得再从事烟花爆竹经管活动。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规定从市内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擅自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应当规范经营市场,做到统一配送,严格控制各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数量,指导零售网点进行规范建设。
(三)未取得有效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原烟花爆竹经营户,务必在2022年 12月 31日前与配送产品的批发企业协商处理完未销售完和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逾期将视为非法经营予以没收。
(四)加强经营安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换证工作加强对各网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认真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非法经营的,要会同当地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零售网点要严格管理,规范经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法律分析:
借车给别人,出了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只要车主将检验合格、有第三者强制险的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后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分析:
借车给别人,出了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只要车主将检验合格、有第三者强制险的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后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女方出轨不影响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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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阆中2023年拆迁规划,摩托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谁的责任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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