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近期,一些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遭遇了一种新型敲诈勒索的行为。
这些商家被陌生人威胁要求支付所谓的“保护费”,否则他们的店铺将会受到恶意攻击。
一位名叫“贵贵”的商家透露,她收到了一条私信,内容是“一包烟交个朋友,不搞你店铺”。
面对这样的威胁,贵贵感到十分愤怒,她认为这无异于公开的抢劫,并且在向平台举报后并未得到及时处理,对方账号依然正常使用。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家则表示,自己之前也曾遭遇过类似的情况。
由于没有回应对方的威胁信息,他的店铺在短时间内遭到了大量恶意下单。
一旦商品发货,对方立即申请退款,给商家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最终,这位商家不得不支付了大约一百多元作为“保护费”,对方这才同意退货退款。
{"ctype":2,"value":"e824b899a9014c0816df893b187b02087af4f44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e824b899a9014c0816df893b187b02087af4f44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这些从事敲诈勒索的人被称为“职业羊毛党”,通常是以团队形式行动,通过批量发送威胁信息来获取非法利益。
资深电商从业者毛毛指出,由于平台政策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使得这些羊毛党能够轻易地通过申请仅退款的方式达到目的。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简直是无法无天!这些羊毛党简直是在挑战社会底线,电商平台难道就没有一点监管责任吗?如果连基本的安全感都给不了商家,那还要平台何用?”
也有网友认为,这是什么世道?连做生意都要被勒索!电商平台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规则设置,让这些老鼠屎有空子可钻!”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文中描述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即通过威胁不交“保护费”便会对店铺进行恶意攻击的方式,迫使商家支付费用。
因此,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众多商家遭职业羊毛党勒索#
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免单群就是利用漏洞骗取商家交付了财物。
一、“薅羊毛”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以正常消费为目的,将获取优惠卡券作为牟利途径,通过机器批量获取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优惠券,再高价倒卖给需要优惠券的用户赚取差价获利;
另一种即利用商家营销活动的交易规则或漏洞,通过各类黑灰产工具或通过各种交流渠道组织、招募大量人员进行虚假注册、虚假交易进行刷单,骗取商家营销资金。
少量“薅羊毛”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予以返还。
若是在事实公布后还继续“薅”的,就可能会有盗窃罪等罪名之嫌,且“薅羊毛”并非法不责众。
优惠券BUG案件法律实践中,通常涉及不当得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侵害知识产权罪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薅羊毛如何定罪? 对于薅羊毛涉罪的定罪定性,司法机关多以诈骗罪加以认定,但理论学界仍存在盗窃罪、侵占罪以及无罪等观点的争论。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信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大规模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业务,而如何对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欺诈行为进行刑法评价的关键,也正是诸如此类“薅羊毛”案件定罪定性的关键,即在于机器(或者说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通常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只能是人或者人化的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物体或者机器等人造物体。
因此,正如民事上机器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事务后其处分的结果归属于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该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人化的组织),在刑法上,机器也仅是人(组织)与人(组织)之间的媒介,讨论机器能否被骗的实质并非客观事实层面上机器能否被骗,而是对机器实施相应动作后发生的财产转移所引发的人(组织)和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基于这一前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机器实施相应行为,并利用机器所实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即可能成立诈骗罪,诈骗的直接对象是机器,但实质对象是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
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薅羊毛”的基本涉罪行为,大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主观:
薅羊毛一般不犯法,若其违反平台规则,利用系统漏洞获得盈利就可能会违法。
薅羊毛是指年轻人搜集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各类商家的优惠信息来实现盈利的行为。
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欺骗商家来获得利益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人都会在网上买东西,因为有时候有些商家会发一些优惠券,很多人就会为了这些优惠券薅羊毛。
那么,薅羊毛犯法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收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扬州警方捣毁“薅羊毛”团伙
40人注册7万多个账号,违反商家规则领走71万余张优惠券,购买促销商品后低价倒卖,套利5000余万元。
近日,从扬州江都区警方获悉,“薅羊毛”者涉及江苏、福建等地,均已因涉嫌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部分已被判刑。
此前,某电商平台在网上发布电子优惠券,领券购物可享优惠。
不久,公司发现异常:
某类商品销量数倍乃至十多倍增长,均用优惠券购买。
公司排查门店订单发现,每天用券购买的基本是固定的几百个账户,怀疑优惠券遭“黑手”,向江都区龙川派出所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发放的71万余张优惠券被500多人领走,平均每人1400余张,领券者遍布多地,扬州、常州的两拨人尤其活跃。
很快,向商家“薅羊毛”牟利的犯罪团伙头目、常州人商某被锁定,警方又在泉州、厦门等地抓获39名涉案人员。
二、薅羊毛犯法吗怎样算违法
可能会犯法而被判刑。
对于普通用户和“羊毛党”,其法律责任应根据获利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
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薅羊毛”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以正常消费为目的,将获取优惠卡券作为牟利途径,通过机器批量获取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优惠券,再高价倒卖给需要优惠券的用户赚取差价获利;另一种即利用商家营销活动的交易规则或漏洞,通过各类黑灰产工具或通过各种交流渠道组织、招募大量人员进行虚假注册、虚假交易进行刷单,骗取商家营销资金。
少量“薅羊毛”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予以返还。
若是在事实公布后还继续“薅”的,就可能会有盗窃罪等罪名之嫌,且“薅羊毛”并非法不责众。
优惠券BUG案件法律实践中,通常涉及不当得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侵害知识产权罪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薅羊毛”如何定罪?
对于薅羊毛涉罪的定罪定性,司法机关多以诈骗罪加以认定,但理论学界仍存在盗窃罪、侵占罪以及无罪等观点的争论。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信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大规模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业务,而如何对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欺诈行为进行刑法评价的关键,也正是诸如此类“薅羊毛”案件定罪定性的关键,即在于机器(或者说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通常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只能是人或者人化的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物体或者机器等人造物体。
因此,正如民事上机器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事务后其处分的结果归属于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该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人化的组织),在刑法上,机器也仅是人(组织)与人(组织)之间的媒介,讨论机器能否被骗的实质并非客观事实层面上机器能否被骗,而是对机器实施相应动作后发生的财产转移所引发的人(组织)和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基于这一前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机器实施相应行为,并利用机器所实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即可能成立诈骗罪,诈骗的直接对象是机器,但实质对象是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
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薅羊毛”的基本涉罪行为,大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王平聚律师团队小编为您整理的“警方捣毁“薅羊毛”团伙,薅羊毛犯法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薅羊毛可能会涉嫌犯法,具体法律责任还需根据其获利情况来决定。
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您还遇到其它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免单群就是利用漏洞骗取商家交付了财物。
一、“薅羊毛”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以正常消费为目的,将获取优惠卡券作为牟利途径,通过机器批量获取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优惠券,再高价倒卖给需要优惠券的用户赚取差价获利;
另一种即利用商家营销活动的交易规则或漏洞,通过各类黑灰产工具或通过各种交流渠道组织、招募大量人员进行虚假注册、虚假交易进行刷单,骗取商家营销资金。
少量“薅羊毛”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予以返还。
若是在事实公布后还继续“薅”的,就可能会有盗窃罪等罪名之嫌,且“薅羊毛”并非法不责众。
优惠券BUG案件法律实践中,通常涉及不当得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侵害知识产权罪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薅羊毛如何定罪? 对于薅羊毛涉罪的定罪定性,司法机关多以诈骗罪加以认定,但理论学界仍存在盗窃罪、侵占罪以及无罪等观点的争论。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信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大规模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业务,而如何对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欺诈行为进行刑法评价的关键,也正是诸如此类“薅羊毛”案件定罪定性的关键,即在于机器(或者说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通常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只能是人或者人化的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物体或者机器等人造物体。
因此,正如民事上机器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事务后其处分的结果归属于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该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人化的组织),在刑法上,机器也仅是人(组织)与人(组织)之间的媒介,讨论机器能否被骗的实质并非客观事实层面上机器能否被骗,而是对机器实施相应动作后发生的财产转移所引发的人(组织)和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基于这一前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机器实施相应行为,并利用机器所实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即可能成立诈骗罪,诈骗的直接对象是机器,但实质对象是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
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薅羊毛”的基本涉罪行为,大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
可能会犯法而被判刑。
对于普通用户和“羊毛党”,其法律责任应根据获利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
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1、2021拆迁怎么赔
2、2021拆迁补偿标准
3、拆迁获赔237万
4、2020拆迁赔偿
5、的拆迁补偿政策
6、拆迁一般补贴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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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1拆迁补偿
9、2020拆迁补偿方案
10、2021年拆迁赔付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毛毛拆迁补偿,众多商家遭职业羊毛党勒索,是否构成犯罪?”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毛毛拆迁补偿,薅羊毛的群主犯法吗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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