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会实施,惠水县“迁寨还田”工程去年3月启动,工程涉及11省道沿线周边6个自然村寨,计划到225年搬迁坝区农户约74户,安置人口3万余人,复耕还原水田4862亩。目前,涟江街道杨番村云盘上寨、好花红镇三都村天鹅坝寨、栗木村杨梅寺寨3个试点工程正在加紧建设中。云盘上寨项目年底有望竣工投入使用。
被誉为“贵州第一大坝”的惠水涟江大坝,南北长3多公里,总面积达9平方公里。整个坝子土壤肥沃,稻田连片,水渠纵横,村寨相连,是惠水县主要的商品粮基地及农业综合开发区,也是贵州著名的“米粮仓”。
近年来,惠水县在涟江大坝打造集休闲娱乐、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园区,着重发展花卉苗木、精品蔬菜、特色水果三大产业,形成“涟江花海、青青世界、瓜果飘香”的现代农业新画卷。
但是,如何大限度盘活涟江大坝的土地资源,并让其生态景观得到有效保护,成为惠水县推动城镇化建设、打造山水田园城市的一个新的课题。
针对这一问题,213年月底,惠水县由县规划办牵头,组织县国土、住建、发改、财政等多家部门,就涟江大坝的村寨户数、人口结构、住宅规模、所在村土地面积、耕地面积等开展实地调研,提出在涟江大坝实施“迁寨还田、拆房还地”工程大胆思路,并出台了《惠水县迁寨还田工程实施方案》。“迁寨还田”工程按照“分期搬迁、集中安置”的思路,以“坝区往山地迁、分散往集中迁、乡村往城镇迁”为原则,充分挖掘传统农耕文化、山水文化、人居文化中丰富的生态理念,开展民族地区山村特色化建设,与统筹城乡、打造涟江现代农业产业园、“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城乡土地增减挂钩、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工作相结合,制定科学可行的近、中、远期建设规划。
项目新安置点均为向山要地,不占用耕地,注重生态保护和土地有效利用,合理规划布局,配套休闲广场、花池、健身、娱乐等设施,力争打造成美丽乡村,让迁入户愿意来,留得住,享受新的生活环境。迁入新安置点后,原居住宅基地则复垦为良田和整合土地资源,实现生态保护和农户致富双赢,
惠水县除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启动资金外,将生态移民、保障房工程、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多种项目结合,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引导各类经济实体、社会资金参与,构建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体系。通过项目带动,聚合力量,全力推进“迁寨还田”工程。。
法律分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一)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
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
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法律分析:
(一)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
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
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
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移民搬迁一次性补助费每人1000元,过渡期生活一次性补助费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政府将继续扶持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扶持期限。
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扶持资金筹集。
房屋征收补偿不是按照户口补偿,而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所以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应给予的补偿费。
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口或说户口无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一)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
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
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法律分析:
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积一起综合考虑计算的,补偿的计算基础是按照土地和房屋的实际面积。
如果家庭人口多,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再按照人口进行优惠补偿。
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1)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2)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3)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4)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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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展大坝拆迁计划,农村水库搬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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