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拆迁补偿标准2026,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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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英律师

张雪英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十年以上的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宁南拆迁补偿标准2026,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宁南县公众信息网首页

作为宁南县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信息浏览与查询

宁南县公众信息网首页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分类,包括新闻动态、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服务指南等。市民可以通过浏览这些分类,快速获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同时,首页还设置了搜索功能,方便市民根据关键词查询所需内容。

二、在线办事与咨询

宁南县公众信息网首页为市民提供了在线办事平台,市民可以在线申请政府服务、查询办事进度等。此外,首页还设有在线咨询栏目,市民可以通过留言或在线交流的方式,向政府部门咨询问题或反映诉求。

三、互动参与与监督

宁南县公众信息网首页积极倡导市民参与政府工作,通过在线调查、民意征集等方式,收集市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首页还公开了政府部门的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方便市民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

宁南县公众信息网首页作为宁南县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民可以通过宁南县公众信息网首页了解政府工作动态、获取政府服务、参与政府工作,实现与政府部门的便捷沟通与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业主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吗

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代表,没有法人资格,难以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提起诉讼,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达到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双过半才能获得授权进行诉讼。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受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地位仍然强势于作为委托人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本质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

无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都是群众。

他们有的是兼职从事调解工作,有的是专职从事调解工作。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一种身份,那就是一名群众代表。

他们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而是受群众之托化解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换言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由普通群众组成的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组织。

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不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

其次,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是民间纠纷,主要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

这些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处分的,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需要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介入就能够予以妥善解决。

这里的群众性,也体现为非行政性、非司法性。

第三,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

人民调解员没有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权力,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了他们是否接受调解、能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怎样的协议。

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具有平等主体地位,是民间的第三方角色,发挥的是促成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化解纠纷、达成协议的作用。

第四,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

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上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及道德、舆论的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不拥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调解协议在未通过司法确认之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此外,许多地方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如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特定行业(如大型商场、医疗单位)和相邻地区(如城乡结合部、相邻行政边界)建立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了大量消费纠纷、医患纠纷、边界纠纷等复杂、疑难纠纷。

这些调解组织有的是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倡导设立的,有的是由乡镇、街道组织设立的,体现了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但在性质上仍未偏离人民群众自我管理。

物业不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违法吗…?

物业合同不是业主签,一般由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盖章生效。

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可见业主委员会才是当事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街道、乡镇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要指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

妇联、残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有何规定?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

三、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律师分析: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南宁市政府下属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本市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管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2. 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货物质量监督;

3. 保护知识产权,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4. 监管价格行为,打击涉嫌价格垄断行为;

5. 对外开展经贸活动,支持本地企业拓展市场。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开相关领域的监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撤销决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废止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品牌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信息。

四、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

本次回答将介绍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的职责、作用、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

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是南宁市政府设立的一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社会资源开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负责制定和协调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

2. 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 推进就业创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工作,为城市居民提供保障。

4. 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主要服务对象包括:

用人单位、劳动者、退休人员、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其服务内容涵盖了劳动力资源开发、就业咨询、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

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如何加强对劳动就业市场的监管?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劳动就业市场的监管: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审查和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机制等。

二是加强对劳动关系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及时解决劳动者遭受侵害的问题。

三是设立投诉举报渠道,让公众可以随时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是开展劳动监察和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是南宁市政府设立的重要部门,其服务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退休人员、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其职责包括制定政策、协调实施、组织指导等。

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还需要加强对劳动就业市场的监管工作,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是南宁市政府设立的重要部门,其服务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退休人员、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其职责包括制定政策、协调实施、组织指导等。

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还需要加强对劳动就业市场的监管工作,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网站是指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五、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业主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吗

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代表,没有法人资格,难以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提起诉讼,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达到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双过半才能获得授权进行诉讼。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受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地位仍然强势于作为委托人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本质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

无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都是群众。

他们有的是兼职从事调解工作,有的是专职从事调解工作。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一种身份,那就是一名群众代表。

他们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而是受群众之托化解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换言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由普通群众组成的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组织。

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不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

其次,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是民间纠纷,主要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

这些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处分的,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需要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介入就能够予以妥善解决。

这里的群众性,也体现为非行政性、非司法性。

第三,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

人民调解员没有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权力,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了他们是否接受调解、能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怎样的协议。

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具有平等主体地位,是民间的第三方角色,发挥的是促成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化解纠纷、达成协议的作用。

第四,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

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上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及道德、舆论的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不拥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调解协议在未通过司法确认之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此外,许多地方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如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特定行业(如大型商场、医疗单位)和相邻地区(如城乡结合部、相邻行政边界)建立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了大量消费纠纷、医患纠纷、边界纠纷等复杂、疑难纠纷。

这些调解组织有的是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倡导设立的,有的是由乡镇、街道组织设立的,体现了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但在性质上仍未偏离人民群众自我管理。

物业不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违法吗…?

物业合同不是业主签,一般由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盖章生效。

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可见业主委员会才是当事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街道、乡镇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要指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

妇联、残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有何规定?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

六、南宁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

业主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吗

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代表,没有法人资格,难以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提起诉讼,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达到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双过半才能获得授权进行诉讼。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受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地位仍然强势于作为委托人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本质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

无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都是群众。

他们有的是兼职从事调解工作,有的是专职从事调解工作。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一种身份,那就是一名群众代表。

他们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而是受群众之托化解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换言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由普通群众组成的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组织。

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不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

其次,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是民间纠纷,主要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

这些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处分的,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需要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介入就能够予以妥善解决。

这里的群众性,也体现为非行政性、非司法性。

第三,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

人民调解员没有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权力,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了他们是否接受调解、能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怎样的协议。

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具有平等主体地位,是民间的第三方角色,发挥的是促成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化解纠纷、达成协议的作用。

第四,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

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上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及道德、舆论的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不拥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调解协议在未通过司法确认之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此外,许多地方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如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特定行业(如大型商场、医疗单位)和相邻地区(如城乡结合部、相邻行政边界)建立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了大量消费纠纷、医患纠纷、边界纠纷等复杂、疑难纠纷。

这些调解组织有的是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倡导设立的,有的是由乡镇、街道组织设立的,体现了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但在性质上仍未偏离人民群众自我管理。

物业不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违法吗…?

物业合同不是业主签,一般由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盖章生效。

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可见业主委员会才是当事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街道、乡镇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要指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

妇联、残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有何规定?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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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宁南拆迁补偿标准2026,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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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1月18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18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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