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条是关于对不动产或者动产适用征收、征用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条是宪法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上的具体体现。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
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是任何法治国家均秉持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的保护还有欠缺,实践中不时发生行政机关通过征收、征用方式侵害其他合法主体的财产权的现象。
为了强化对合法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行政机关任意侵害其他财产主体的财产权,本条规范明确征收、征用的限制条件。
三、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所谓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补偿损失为条件,依法强制取得其他主体财产的行为。所谓征用,是指国家在特定的紧急状态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其他财产主体财产的行为。
征收征用都是国家的强制行为,都是对其他主体合法财产权的限制,但它们之间并不相同。主要表现如下:
(1)前提有所不同。
征收和征用的前提虽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征收的前提范围相对宽泛,征用的前提范围主要限定抢险、救灾等突发的紧急状态。
(2)对象有所不同。
从理论上讲,其他主体的各类财产权均能成为征收的对象,但土地等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权通常有可替代性,国家即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利益,也完全可以市场上购买,无 须借助强制性手段,故征收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从我国的征收实践来看,征收的不动产权利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征用有所不同,在紧急状态下,不动产和动产均属于征用对象。
(3)效果有的不同。
征收导致财产权的变动,结果是国家从财产权人处直接取得财产权,而征用不导致财产权变动,只是国家出于应急需要而强制使用其他主体的财产。在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应返还给权利人。
(4)补偿有所不同。
征收导致财产权的转移,被征收人因此丧失财产权,国家必须给予财产权价值相当的补偿,而征用不导致财产权转移,只要征用的财产没有毁损灭失,国家给予的补偿限定为权利人因不能行使权利而遭受的损失。\n\n\n四、征收和征用的条件
本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含下列条件:
(1)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上述规定可作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参考。
(2)主体必须有法定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征收决定权的法律配置与征收实施权被法律配置是不同的。
(3)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征用是国家对其他主体财产权的合法限制,要确保其正当性,要求权力主体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收土地,应经国务院批准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国家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以下环节:其一,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及公布;其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在储、专款专用;其三,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四,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4)必须有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条强调征收、征用补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这是民法典与现有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更为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因为对公平、合理补偿的判断因素是开放的、因时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作了部分修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民法典的征收、征用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征收、征用的区别和共同点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我国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
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别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或某部门、某集体、某单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财产保护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
补偿的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征收对象一般是不动产,而且是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
征用的对象一般是物,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
补偿要及时,不能因补偿的延误给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损失。
可见,确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私有财产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宪法确立征收、征用制度,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不可以对不动产设立质权。
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债券、存款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属于动产权利,不动产出质时不能转移占有,无法设立质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是:国家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进行征用,征收征用时,应对权利人及时足额的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一、民法典的征收、征用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征收、征用的区别和共同点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我国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
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别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或某部门、某集体、某单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财产保护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
补偿的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征收对象一般是不动产,而且是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
征用的对象一般是物,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
补偿要及时,不能因补偿的延误给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损失。
可见,确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私有财产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宪法确立征收、征用制度,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征用与征收的规定明确,强调公平合理补偿。
征收是改变所有权,征用是改变使用权。
征用补偿需返还原物或赔偿,征收则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征用适用于紧急状态,而征收则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
征收对象为不动产,征用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征收土地的流程包括用地申请、方案拟定、审查批准、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实施补偿安置和确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国家对征用与征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区别
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
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
首先,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
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
其次,在补偿方面,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
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
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再次,在适用条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如抢险、救灾、战争等;
征用不一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最后,在适用对象方面,征收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
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三、征收土地流程是怎样的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征收和征用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取得私人或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征用则是取得私人或集体财产的使用权。
在征用中,如无毁损灭失,应返还原物;
如有毁损灭失,则应进行补偿。
而在征收中,由于所有权已转移,应按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征用适用于紧急状态,而征收则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
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而征用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征收土地的流程包括用地申请、征收方案拟定、审查批准、公告张贴、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公告发布、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建设用地批准证书颁发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1、物权法 拆迁
2、物权法和拆迁条例
3、物权法房屋拆迁
4、物权法关于迁拆
5、物权法对拆房赔偿的规定
6、物权法关于动迁赔偿如何划分
7、物权法关于私房动迁有关政策
8、拆迁赔偿物
9、物权法征地补偿
10、物权法关于房屋征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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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物权法个人拆迁补偿,民法典的征收、征用有什么规定
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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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