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日前,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姜山未来社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项目涉及被征收总户数277户,总建筑面积约48500平方米,其中住宅254户,建筑面积约33600平方米,非住宅23户,建筑面积约14900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4100平方米。
一、征收范围:
姜山社区(未来社区项目)分A、B、C三个地块,具体如下:
A地块:东至姜山中学,南至南大路,西至顺明路,北至河流(除宁波新江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外);
B地块:东至顺明路,南至顺明路(唐家桥头),西至已拆迁地块,北至南大路;
C地块:东至顺明路,南至南大路,西至河流,北至河流。
二、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8730元m2。
选择货币补偿补助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C地块和17#地块(东至河流,南至东新东街,西至顺明路,北至东光路)的期房,套型为65档、75档、85档、95档、105档、115档、125档共7种套型(含公摊补助面积)。
安置期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9460元m2。
三、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分商铺、办公房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同样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不同位置的商铺,与评估比准价格差别较大,具体如下:
位于顺明路两侧(姜山大桥至南大路)的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55410元m2;
位于顺明路西侧(南大路以南)的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51070元m2;
位于南大路北侧45号以东(不含45号)的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41750元m2;
位于南大路北侧45号以西(含45号)的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4040元m2;
位于区块内支路的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0360元m2。
办公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240元m2。
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分别位于枫丹江宁沿顺明路店铺(现房)和A地块(18#地块)、B地块(20#地块)、C地块(19#地块)、17#地块(东至河流,南至东新东街,西至顺明路,北至东光路)的商业用房(期房)。
位于枫丹江宁沿顺明路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1040元m2;
位于A地块沿顺明路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41620元m2;
位于17#地块南面沿河、C地块北面沿河及沿顺明路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7750元m2;
位于17#地块沿东光路、C地块南大路规划出入口以东部分和B地块顺明路规划东侧出入口以北以及东侧出入通道两侧部分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4810元m2;
位于B地块沿顺明路规划东侧出入口以南部分和C地块沿南大路规划出入口以西部分商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8170元m2;
办公用房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办公用房(期房),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办公用房的差价。
工业、仓储用房的产权调换采用土地调换方式,调换土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的联胜盐场,系工业用地。
法律分析: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泰州市姜堰区2020年度第2批次村镇 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
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蒋垛镇,具体位 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三水街道陈庄村2个组集体土地2.6231公顷(其中十六组农 用地2.0036公顷;
十五组农用地0.2036公顷、建设用地0.0540 公顷、未利用地0.3619公顷),新河村2个组集体土地0.6942公 顷(其中一组农用地0.3027公顷、未利用地0.2480公顷;
八组农 用地0.0560公顷、未利用地0.0875公顷);
罗塘街道曹家村八组 集体土地0.315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城南村4个组集体土地 2.024公顷(其中九组农用地0.0776公顷;
十四组农用地0.1950 公顷、建设用地0.1095公顷、未利用地0.1075公顷;
十五组农 用地0.6798公顷、未利用地0.0299公顷;
十六组农用地0.7258 公顷、建设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顷);
天目山街道单 塘村四组集体土地0.181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蒋垛镇许桥村 集体土地135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法律依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第一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泰州市姜堰区2020年度第2批次村镇 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第二条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
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蒋垛镇,具体位 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三水街道陈庄村2个组集体土地2.6231公顷(其中十六组农 用地2.0036公顷;
十五组农用地0.2036公顷、建设用地0.0540 公顷、未利用地0.3619公顷),新河村2个组集体土地0.6942公 顷(其中一组农用地0.3027公顷、未利用地0.2480公顷;
八组农 用地0.0560公顷、未利用地0.0875公顷);
罗塘街道曹家村八组 集体土地0.315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城南村4个组集体土地 2.024公顷(其中九组农用地0.0776公顷;
十四组农用地0.1950 公顷、建设用地0.1095公顷、未利用地0.1075公顷;
十五组农 用地0.6798公顷、未利用地0.0299公顷;
十六组农用地0.7258 公顷、建设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顷);
天目山街道单 塘村四组集体土地0.181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蒋垛镇许桥村 集体土地135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法律分析:
莱西计划启动高铁新城(北马庄、前塔村、韩家屯、刘家庄)、夏屯(隋家屯)、北庄(沙岭、水集一村)、展格庄、草泊共5个片区的改造,涉及居民住房4976套。
结合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科学论证棚改片区,提高安置房源建设的档次和水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把安置房源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层层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让群众改的放心、住的舒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分析:
姜堰区未来5年规划,姜堰宾馆北侧地块1-4标段、幸福小商品市场西侧将进行动迁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法律分析: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泰州市姜堰区2020年度第2批次村镇 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
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蒋垛镇,具体位 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三水街道陈庄村2个组集体土地2.6231公顷(其中十六组农 用地2.0036公顷;
十五组农用地0.2036公顷、建设用地0.0540 公顷、未利用地0.3619公顷),新河村2个组集体土地0.6942公 顷(其中一组农用地0.3027公顷、未利用地0.2480公顷;
八组农 用地0.0560公顷、未利用地0.0875公顷);
罗塘街道曹家村八组 集体土地0.315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城南村4个组集体土地 2.024公顷(其中九组农用地0.0776公顷;
十四组农用地0.1950 公顷、建设用地0.1095公顷、未利用地0.1075公顷;
十五组农 用地0.6798公顷、未利用地0.0299公顷;
十六组农用地0.7258 公顷、建设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顷);
天目山街道单 塘村四组集体土地0.181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蒋垛镇许桥村 集体土地135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法律依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第一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泰州市姜堰区2020年度第2批次村镇 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第二条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
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蒋垛镇,具体位 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三水街道陈庄村2个组集体土地2.6231公顷(其中十六组农 用地2.0036公顷;
十五组农用地0.2036公顷、建设用地0.0540 公顷、未利用地0.3619公顷),新河村2个组集体土地0.6942公 顷(其中一组农用地0.3027公顷、未利用地0.2480公顷;
八组农 用地0.0560公顷、未利用地0.0875公顷);
罗塘街道曹家村八组 集体土地0.315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城南村4个组集体土地 2.024公顷(其中九组农用地0.0776公顷;
十四组农用地0.1950 公顷、建设用地0.1095公顷、未利用地0.1075公顷;
十五组农 用地0.6798公顷、未利用地0.0299公顷;
十六组农用地0.7258 公顷、建设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顷);
天目山街道单 塘村四组集体土地0.181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蒋垛镇许桥村 集体土地135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法律分析:
莱西计划启动高铁新城(北马庄、前塔村、韩家屯、刘家庄)、夏屯(隋家屯)、北庄(沙岭、水集一村)、展格庄、草泊共5个片区的改造,涉及居民住房4976套。
结合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科学论证棚改片区,提高安置房源建设的档次和水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把安置房源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层层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让群众改的放心、住的舒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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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山最新拆迁规划消息
3、姜山最新拆迁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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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姜山规划地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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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姜山最新拆迁规划,姜堰拆迁规划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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