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街道步梯拆迁,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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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街道步梯拆迁,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一、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机构

第三章 执法范围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五章 执法机制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机构编制、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治安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建立一体化的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开展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第二章 执法机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整合乡镇和街道现有站所、分局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下放的执法力量,组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依法依规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但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九条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配备与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一条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秉公执法、规范文明、清正廉洁,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第三章 执法范围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制定下放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下放事项清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赋权指导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承接能力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取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由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

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第十三条 赋权指导清单外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拟采取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方式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赋权指导清单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和执法边界。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统一操作规程和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程序和行为,做到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条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除依法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暴力执法、徇私枉法。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动开放,实现各部门业务数据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为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等工作提供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数据丢失、损毁、泄露和篡改,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音频视频资料;

(四)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可以向上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协助或者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相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下,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记录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和街道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或者街道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予以全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证据材料以及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按照规定立卷归档,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第五章 执法机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查处。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应当出具协助函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行政执法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科学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组织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重点领域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办法,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和规范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并与信用状况相结合,合理确定年度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减少检查频次,对举报投诉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相关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培训考试制度,定期组织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为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行政复议、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综合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受到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本级人大代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的作用,协助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保证人大代表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视察和调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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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什么方便群众办事

法律分析:

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是个什么机构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是近两年乡镇街道整合七站八所的执法职能重新组建而成的一个机构,单位性质为公益一类,实际上受托从事的是执法工作。

主要负责在辖区开展国土、规划、水利、畜牧、交通、环保、林业农业、安全生产、市政设施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日常执法工作,同时配合乡镇开展拆迁、联合执法等工作。

乡镇街道成立综合执法机构,是近年来全国自上而下开展执法机构改革的一个尝试,目的是下沉执法职能,整合资源建立一支执法队伍,提升执法效能,改变以往乡镇街道在执法领域有责无权,责大权小的现实困境,破解行政执法在基层的各项难题。

机构成立后,原属乡镇街道各站所的执法职能,按照应并尽并的原则,统一被整合进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人员随职能分流安置,保持“三不”即不改变编制性质,不改变岗位职能、不影响工资待遇。

从改革的情况来看,各地基本上都将乡镇街道执法大队和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为副科级事业机构,改变了以往乡镇街道事业机构无副科级单位的历史,突破了科员“天花板”,对乡镇街道事业编来说是利好,意味着今后将有更大的晋升空间。

受编制和机构限制,乡镇街道执法大队目前基本上是事业编,肯定不是公务员。

其工资待遇按照当地事业标准核发,总体来说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但因为有执法权,在实惠性上并不比公务员差多少。

特别是在老百姓眼里,执法队队员的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

今年3月13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了新的参公事业单位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将在全国开展新一轮的参公机构审批登记,部分行政类事业单位因为机构改革改成了公益类,预料将被剔除出参公管理范畴,而部分从事执法职责未参公的事业机构将被登记参公机构,名正言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下一步乡镇执法大队是否会被审批为参公机构,有待进一步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综合行政执法属于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地方行政机构,公务员机关单位。

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局没有行政强制权。

强制执行一般由法院执行。

国家安全、海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城管强制执行权的单位常见的包括: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

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职权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话。

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五、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什么的原则

法律分析:

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什么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过程中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以上出具;书写调查询问笔录事前必须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明确调查询问的目的和需要调查核实的具体问题;履行权利告知以及救济的期限。

还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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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1月18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11月18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11月18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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