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新型受贿的九种模式,你知道几种?
一、十种新型受贿方式都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2、收受干股问题;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二、为什么低买高卖,明显偏离市场价可以定罪?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
2、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将构成受贿犯罪,则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击面。
为此,《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3、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好处是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以此认定受贿数额符合《刑法》规定。
4、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销售方式,《意见》明确,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1、受贿行为隐蔽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市场“潜规则”逐渐演变成新类型犯罪手段,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且花样不断翻新,往往以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出现。
如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手段隐蔽。
2、权钱交易间接化
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等贿赂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
关于“特定关系人”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市场化特征明显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
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
”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贿赂。
一、经济犯罪具有什么特征
经济犯罪具有的特征,可分为外在形式的特征、内部结构的特征和一般特征:
1、外在形式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特殊主体);
(2)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法律法规,把经济犯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
2、内部结构的特征有三个方面:
(1)本质经济结构。
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 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副产品,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
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 法律,又违反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3、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 一种犯罪形态,商品经济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
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
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 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
第三是因为经济犯罪行为人的欺骗性。
这些人主体身份特殊还打着搞活经济、改革开放的旗号,在承包、联营等经济活动的掩护下,大肆进行犯罪活动。
第四,是因为犯罪被害人的顾虑性,这些人有些是在经济犯罪中得到好处的人,如行贿人与受贿之间,挪用公款人与使用人之间,他们害怕本人受到牵连;
(3)经济犯罪具有可变性,其表现之一是经济犯罪是从传统的 财产犯罪中蜕变而来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力发展,从传统的财产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经济犯罪,如诈骗罪衍生的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
表现之二是新型的经济犯罪不断产生;
(4)经济犯罪具有贪婪性,这是由经济犯罪的牟利性决定的。
一、经济罪的追诉如下: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五千元以上的,将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交流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财产,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二、经济犯罪的立案程序如下:
1、先受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然后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2、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再予以立案;
3、如果不需要追责的,则不予立案,并通知报案、控告或者举报人;
最后立案受理的,则予以侦查。
总之经济犯罪具的特征具有杂性、隐蔽性、可变性。
经济犯罪的立案程序是先受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然后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再予以立案。
受贿的新形式主要表现为:
1、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2、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4、收受干股等。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什么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会员发展、商业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
7、分割物业、房地产等资产,通过出售其股份的处置权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非法集资;
9、以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2)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这里的财物应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4)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非法的,却故意收受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结果,却故意实施。
4、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
三、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是否应予赔偿
是的,应当赔偿。
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清算,属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一、十种新型受贿方式都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2、收受干股问题;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二、为什么低买高卖,明显偏离市场价可以定罪?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
2、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将构成受贿犯罪,则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击面。
为此,《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3、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好处是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以此认定受贿数额符合《刑法》规定。
4、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销售方式,《意见》明确,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1、受贿行为隐蔽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市场“潜规则”逐渐演变成新类型犯罪手段,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且花样不断翻新,往往以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出现。
如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手段隐蔽。
2、权钱交易间接化
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等贿赂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
关于“特定关系人”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市场化特征明显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
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
”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贿赂。
一、新型受贿方式具体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创造了很高的利益,这个利益基本上是超过欲购买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价值。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受贿数额。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只赢不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没有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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