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家拆迁规划方案,湖北高院:行政补偿二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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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家拆迁规划方案,湖北高院:行政补偿二审听证

一、湖北高院:行政补偿二审听证

湖北高院:行政补偿二审听证

二、判决行政复议一般采用公开审查吗?

一、无罪推定

无罪,指经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后确定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所施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

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二、如果二审改判无罪,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律聊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三、行政赔偿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法律主观:

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跟一审程序是一样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四、行政复议二审怎么判

行政诉讼二审如何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开庭审理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认定事实清楚,是指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这一事实可能不同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例如,行政机关认为甲打乙,给予甲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

经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判决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后再作决定。

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行政机关对甲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确实不清楚,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种情况,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一致。

例如,行政机关认定甲打乙,给予甲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维持行政处罚,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例如,一家工厂在报纸上发布了注册商标的广告,但实际上商标并没有注册。

根据《商标法》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处以罚款,工厂不服,起诉。

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适用广告法。

因此,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判决被告适用广告法重新进行行政处罚。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

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人民法院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

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可以上诉重审案件的判决。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其依据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起诉后,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上诉。

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送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者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实后,判处撤销原行政行为,直接判处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五、如果二审改判无罪,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赔偿

一、无罪推定

无罪,指经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后确定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所施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

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二、如果二审改判无罪,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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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审提出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复议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据此,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其他审理方式为补充。

(1)书面审理方式。

所谓书面审理,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

实行书面审查,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情况,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将有关的请求及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全部附上。

这样可以免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回奔波、减少费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节省时间,从而更迅速地处理案件。

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和及时原则。

但书面审查对材料的依赖性较强,要求较高。

因此,要使书面审理真正发挥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必须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且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提交给复议机关,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难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2)其他审理方式。

所谓其他审理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但要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和辩论等,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审理的复议案件应当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案件。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2、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楚,如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4、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难忘认把握但又须对此作出判断的;

5、通过书面审查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如有关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不实地调查、听取意见,就很难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

需要注意的昌,如果申请人要求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不管行政复议机构是否认为有必要,都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还有以下三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情况。

就是向那些了解本案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以查清案件事实,使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在充分可*的事实基础之上。

2、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听取意见是为了保证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做到公正合理,避免主观臆断和偏向。

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案,作为认定事实、草拟决定的参考和依据。

3、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

这是近年来部分行政复议机关探索采用的一种有效听取意见的审理方法,就是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参与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充分听取程序,有得于申请人了解行政复议审查内容和过程,增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

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客观、全面地开清案件事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有得完美行政复议制度,增加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因此,运用听证方法审理复议案件华丽了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值得全面推广。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一般采用公开审查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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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老家拆迁规划方案,如果二审改判无罪,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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