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厂房拆迁方案公示,男方不认可孩子是自己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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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苏州厂房拆迁方案公示,男方不认可孩子是自己的,怎么办?

一、男方不认可孩子是自己的,怎么办?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未婚女子小张很苦恼,自己生下孩子,男友却不闻不问,甚至怀疑孩子不是他的。当小张提出做亲子鉴定时,又遭到男友拒绝。小张无奈之下来到法院,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后,她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法庭。那么,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有或无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9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 DNA 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血缘关系的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的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在认定亲子关系上的体现,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被推定承担不利法律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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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子判给我了,男方不给怎么办

户口不迁出,满足起诉条件的,可以诉讼。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协助迁出户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扩展资料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

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

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三、男方不承认孩子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男方不承认孩子的,可以要求男方与孩子做亲子鉴定,只要能证明男方是孩子的父亲,男方就需要对孩子尽到抚养的义务。

对于男方的家暴行为,属于经过调解无效后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女方如果不想过的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同时,对于男方家暴行为,女方可以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会准予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四、男方不认孩子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应当负有抚养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五、男方不给孩子怎么办?

户口不迁出,满足起诉条件的,可以诉讼。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协助迁出户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扩展资料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

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

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六、男方不给看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子女判决由女方抚养、男方拒不配合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

进行司法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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