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农村拆迁安置方案,永嘉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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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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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永嘉农村拆迁安置方案,永嘉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

一、永嘉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

法律主观:

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二、浙江省国土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三、温州永嘉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以下标准置换安置用房面积:

(一)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结构为一至二层的,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空翻至3层。

房屋结构为一层的,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2倍计算空翻面积。

房屋结构为二层的,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1倍计算空翻面积。

(二)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结构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用房面积。

(三)被征地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符合补偿条件的适当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产权置换。

第十四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可提出申请增购,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计算增购面积:

(一)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一层的,给予房屋建筑基底面积0.9倍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二层的,给予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15倍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三层的,给予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5倍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四层的,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25%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15%的增购面积。

(二)被征地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增购面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计算。

结构为三层的公寓式住宅,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1.5倍的增购面积;结构为四层的公寓式住宅,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25%的增购面积;结构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公寓式住宅,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20%的增购面积。

上述公寓式住宅总增购面积由所居住的被征地房屋所有人以合法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各自增购面积,进而确定安置总面积。

(三)同一间单间通天式房屋局部层数不一致的,按实际层数分开计算空翻或增购面积。

第十五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地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与被征地房屋合法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地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并对被征地房屋内部装修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对一至二层单间通天式被征地房屋,空翻面积的购房价格按均价2200元/平方米计算。

(三)增购面积的购房价格按均价58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根据安置总面积(被征地房屋合法面积、空翻面积和增购面积之和),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中选择安置用房。

同地块内同一被征地房屋所有人有多处独立产权的房屋,在选择安置用房时可以合并计算安置总面积。

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房的每间允许自然增购10平方米以内面积,套房的每套允许自然增购10平方米以内面积,该部分自然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4200元/平方米计算。

如安置总面积加上自然增购后,仍然小于安置用房最小套型面积的,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可以按5800元/平方米再增购至最小套型面积。

第十七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要求分套安置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可以分套安置,但选择最后一套安置用房所需的剩余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第十八条 考虑到部分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安置面积较小,为改善住房条件,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被征地房屋所有人申请、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每户可以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购买5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用房面积。

第十九条 安置用房的实际价格,根据安置用房套型的层次、朝向、具体区位等因素增减确定。

安置用房交付时的最终面积以县住建部门认定的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安置用房地下车位购买价格为10万元/个。

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按1:

1面积置换地下车位,如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面积小于地下车位面积,则由被征地房屋所有人按4000元/平方米向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购买;如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面积大于地下车位面积,则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5000元/平方米向被征地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

原则上每个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只允许置换一个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兼具人防功能,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给予被征地房屋所有人的安置用房(包括增购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如被征地房屋所有人要求土地性质由国有划拨转为国有出让的,由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在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经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按安置用房交付时评估楼面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可以给予转为国有出让。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则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上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地房屋所有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及货币补偿金。

四、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

1.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

2.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

3.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

1.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

2.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

3.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五、永嘉县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六、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

1.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

2.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

3.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

1.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

2.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

3.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一、成都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

通常情况下,成都工厂拆迁赔偿标准:

1、耕地补偿:

旱田每亩补5.3万元。

水田补9万元。

菜田补偿15万元;

2、农田补偿:

旱田每亩补5.8万元。

水田每亩补9.9万元。

菜田每亩补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每亩补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13.6万元。

二、十堰市拆迁公司的一般补偿标准是多少

有两种补偿方式,即产权交换式补偿和货币补偿。

具体有(一)征地补偿标准。

城区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安置倍数、青苗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系数等为基础,综合我市城区不同土地类别和地区而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附《十堰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城区一般耕地(含旱地、水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58170元/亩、52290元/亩、3706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2、征收城区菜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83543元/亩、75098元/亩、53367元/亩(含青苗补偿费);3、征收城区园地(含果园、茶园):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60940元/亩、54780元/亩、38368元/亩(不含青苗和林木补偿费);4、征收城区精养鱼塘: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60940元/亩、54780元/亩、38368元/亩(不含鱼类补偿费);5、征收城区林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38780元/亩、34860元/亩、24416元/亩(不含青苗和林木补偿费);6、征收城区未利用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27700元/亩、24900元/亩、17440元/亩;7、征收城区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24930元/亩、22410元/亩、17440元/亩。

(二)征地补偿级别和范围。

根据我市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管辖范围、区位等综合因素,我市城区划分为以下三类征地补偿区域:

I类区域:

张湾区汉江街办、车城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茅箭区五堰街办、二堰街办、武当街办、东城开发区;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

II类区域:

张湾区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茅箭区大川镇大川村。

III类区域:

张湾区方滩乡、西沟乡;茅箭区赛武当管理局、茅塔乡、大川镇卡子村、段家村、唐家村、浪溪村。

辖区内未列入的乡、村可比照III类区域执行。

(三)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由转商前所在行政辖区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厦门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厦门市全市土地将分为三类,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金四部分,最高总包干价15.3万每亩。

以下为详细标准:

一类地区:

思明区、湖里区土地补偿费3.7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6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5.3万元/亩。

二类地区:

集美区、海沧区土地补偿费3.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8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3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2万元/亩。

三类地区:

同安区、翔安区土地补偿费2.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3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1.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9.7万元/亩。

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

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和集美区增加到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增加到每亩3.5万元调剂费。

调剂费主要用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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