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拆迁,拆迁腾退:村民欢欢喜喜拿腾退款,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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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拆迁,拆迁腾退:村民欢欢喜喜拿腾退款,皆大欢喜!

一、拆迁腾退:村民欢欢喜喜拿腾退款,皆大欢喜!

拆迁腾退:村民欢欢喜喜拿腾退款,皆大欢喜!

二、剪不断,理还乱!——征地拆迁中“土地腾退二三事”

腾退与拆迁的区别如下:

1、首先拆迁有法可依,国家和各部委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若要拆迁旧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后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然后才能拆迁。

补偿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来执行;

2、腾退则不同,腾退没有法律依据,完全属于自己的行为,由村委会制定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合法有效,也就是说这是自愿的事情,补偿标准也自然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那个腾退安置方案里规定多少就是多少;

3、只要方案通过,所谓强制腾退就会合理合法,因为是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是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给他们来强制的;

4、大家听到的那些什么迷彩服、黑衣人都是因为得到了授权才敢胡作非为的。

所以我们不能糊里糊涂的把权力交给大队指定的代表来通过这些不合理方案。

乡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综上所述,腾退的主要对象是房屋。

所以也称之为房屋腾退。

其一般是指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占用房屋是所有权人的房屋,而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使用者搬离房屋,从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要先通过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房屋拆迁腾退补偿

法律分析:

主要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腾退和拆迁的补偿

一、腾退和拆迁的补偿

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用房用地需求也越来越多,除了人们熟知的征收拆迁,搬迁、腾退项目也出现在了人们的视线中。

拆迁与搬迁、腾退从根本目的上讲基本相同,都是使一定区域内居民搬离此处并交出房屋及土地,之后清除房屋后在土地上重新实施建设,被拆迁、搬迁和腾退的居民也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安置及补偿。

但为何都不以统一的拆迁为名,还要分出搬迁、腾退等方式呢?搬迁和腾退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1、法律性质不同

对于征收拆迁,其会受到《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且征收拆迁并非是可以随意实施的,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并且给予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要符合“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根本规定。

也就是说,征收拆迁是必须由行政机关主导实施,具有行政意义上的强制性。

而搬迁、腾退则不尽然。

搬迁、腾退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但组织实施的主体并非拆迁程序中的行政机关,通常是以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商等非行政主体来主导实施。

所以不会像征收拆迁一样有强制性。

因此,出于对公平性、合理性的考虑,被搬迁、腾退人若是认为补偿过低且不合理,则可以直接拒绝进行搬迁、腾退。

二、发生纠纷时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同

以行政机关为主题实施的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若是与拆迁方发生纠纷,则可以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但搬迁、腾退的实施主体并非行政机关,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维权。

我们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前期调查来理清相应的法律关系,之后通过村务公开、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征收拆迁,亦或者是搬迁、腾退,只要补偿不合理,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不良影响,我们就可以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维权。

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合法权利。

若是您也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及时咨询晏清所专业拆迁律师依法维权。

五、拆迁和腾退的区别

腾退与拆迁的区别如下:

1、首先拆迁有法可依,国家和各部委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若要拆迁旧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后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然后才能拆迁。

补偿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来执行;

2、腾退则不同,腾退没有法律依据,完全属于自己的行为,由村委会制定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合法有效,也就是说这是自愿的事情,补偿标准也自然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那个腾退安置方案里规定多少就是多少;

3、只要方案通过,所谓强制腾退就会合理合法,因为是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是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给他们来强制的;

4、大家听到的那些什么迷彩服、黑衣人都是因为得到了授权才敢胡作非为的。

所以我们不能糊里糊涂的把权力交给大队指定的代表来通过这些不合理方案。

乡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综上所述,腾退的主要对象是房屋。

所以也称之为房屋腾退。

其一般是指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占用房屋是所有权人的房屋,而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使用者搬离房屋,从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要先通过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腾退与拆迁的异同

近年来,征地拆迁进行的如火如荼,全国各地对于集体土地拆迁所适用的政策也千差万别,但有一种方式却逐渐地被普遍适用——那就是所谓的“土地腾退”。

腾退,是指那些在村、乡镇主导下,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将房屋、土地收回的情形。

从本质上讲,“腾退”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实现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它是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

一、案例引入

来自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的李家是一个家庭关系有些复杂的家庭,李某与孔某是夫妻,育有一女李小,李某在婚前已有一女李大,崔某是李某的母亲,家庭关系如图所示。

2011年11月时,李某与孔某离婚,同年的11月崔某与乡政府共同签订《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

2014年12月6日,崔某与乡政府再次签订《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

安置房屋4套,支付补偿款合计90余万元。

没过多久,孔某不干了,她说在2011年签订拆迁协议时其不知情,当时孔某和李某已离婚,她和李小不与他们居住在一起,若按当时拆迁政策人均获得50平方米安置房,她和李小可分两个55平方米单居室,可现在只分得一套房屋。

她认为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与崔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涉及她和李小的部分无效。

乡政府也觉得很委屈,明明在签订本次拆迁协议之前,他们曾派人做过入户调查,还制作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腾退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家五口也共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就四套安置房屋如何分割,所谓的恶意串通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二、律师介入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的王超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也认为孔某的诉求十分不合理,并给出专业意见。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具体至本案,首先,签订腾退安置协议时,无论崔某还是乡政府,双方不具有损害孔某利益的明显意图,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意情形。

其次,从现有事实来看,无法证明崔某与乡政府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或者沟通过程,企图通过签订协议而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故孔某的诉求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也是驳回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以案说法

从腾退安置协议特点来看,其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还具有政策性、福利性及保障性特点。

农村房屋因缺乏不动产登记造册,腾退时通常以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代表与腾退人统一签订协议,本案中的崔某正是被拆迁宅基地的登记使用权人。

一般在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之前,腾退人需调查被腾退人家实际人口情况,以此作为腾退时人口认定基础。

但由于人口出生及死亡、婚姻关系缔结与解除等情形,导致实际人口始终处于变化当中。

鉴于腾退人难以随时掌握这一变化,亦难以有效区分入户调查之后被认定人口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性,加之被认定人口需要提前公示的周期性以及大批腾退协议集中在较短时间内统一签订,所以政府与公民签订的协议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小瑕疵,但绝不至于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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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王新拆迁,拆迁和腾退的区别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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