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肥西县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上派镇、桃花镇:统一年产值标准18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倍、安置补助倍数1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41400元亩。2、三河镇、严店乡、紫蓬镇、花岗镇:统一年产值标准18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倍、安置补助倍数1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39600元亩。
近日,有很多肥西县桃花镇的农民朋友来咨询拆迁律师团,说肥西这边要征收,不知道补偿是否合理,有没有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文件可以参考。随后拆迁律师团便对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查询,下面来看看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肥西县已对这些地方进行了征收
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中可以看到,2018年1月-2018年6月,几个月的时间里桃花镇相继征收繁华新园社区12.3377公顷(185.0655亩)土地、翡翠社区5.1273公顷(76.9095亩)土地、顺和社区
1.9334公顷(29.001亩)土地、柏堰社区14.8公顷(222亩)土地。
而在2019年没有查询到肥西县桃花镇新的征收项目。如果2019年肥西县桃花镇要开展土地征收,补偿费该怎么给呢?我们接着继续查询了安徽省的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截止2018年12月安徽仍然沿用的是2015年出台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2019年并没有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文件,这就意味着2019年仍将沿用这份文件中的补偿标准。
2019年肥西县土地征收该如何补偿?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桃花镇和上派镇的征地补偿标准是肥西县各地中最高的,达到了41400元亩。
肥西县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上派镇、桃花镇:统一年产值标准18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倍、安置补助倍数1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41400元亩。
2、三河镇、严店乡、紫蓬镇、花岗镇:统一年产值标准18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倍、安置补助倍数1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39600元亩。
3、丰乐镇、高店乡、官亭镇、柿树岗乡、铭传乡、山南镇:统一年产值标准177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倍、安置补助倍数14.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38055元亩。
2015年的补偿能否满足现在的经济水平?
2019年征地仍然沿用2015年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适?这也是这位农民朋友感到疑惑的地方。
的确四年时间,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会发生较大变化。如果征地补偿却仍然参考2015年的补偿,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收要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征收方的角度上来看,当2019年没有颁布新的征收补偿标准时沿用2015年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从征地拆迁实际来看,2019年沿用2015年的征地补偿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咱们农民朋友是可以要求提高补偿的。
补偿不能满足现在的经济水平如何维权?
征收方给的补偿价格比较低的时候,咱们被征收人如何才能争取提高拆迁补偿呢?下面这几点就必须要注意了:
首先,补偿不满意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想维权就难上加难了。
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主动收集征收方发布的文件材料和保存好房屋的证件手续,比如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测量单、分户评估报告、房产证、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再次,跟征收方协商谈判。学习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分析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为进行补偿谈判增加筹码,争取谈判提高拆迁补偿。
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
如果你也是肥西县桃花镇的农民朋友!如果你也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不要着急,要懂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安徽省肥东县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的土地共有四类:
1、一类土地:
店埠镇、肥东经济开发区。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4800元/亩;安置补助费:
27750元/亩;综合补偿:
42550元/亩。
2、二类土地:
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循环园。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2950元/亩;安置补助费:
27750元/亩;综合补偿:
40700元/亩。
3、三类土地: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乡、石塘镇。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
27000元/亩;综合补偿:
39600元/亩。
4、四类土地:
古城镇、八斗镇、元疃镇、白龙镇、包公镇、张集乡、马湖乡、陈集乡、响导乡、杨店乡。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2460元/亩;安置补助费:
24920元/亩;综合补偿:
37380元/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给宅基地,对房屋评估,重置新价,按照现建房成本标准把重新建房子的钱补偿到位;
第二种是给安置房,政府统一修安置房,这种方式置换比例不低于一比一就是合理的。
第三种是给货币补偿,可参照周边的商品房均价进行补偿,如镇里近就参照镇上商品房的价格来补偿,地理位置好离县城近的也可以参照县城商品房均价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一、拆迁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等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属拆迁对象(详见拆迁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及有效建筑面积认定
被拆迁人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或虽无上述证件,但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持有上派镇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视为合法房屋。
被拆迁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规划拆迁范围内,已经上派镇政府批准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的,经现拆迁房屋所在地村(居)民组群众代表签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上派镇政府予以审核,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给予确认(限300m2内,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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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肥西花岗镇拆迁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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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肥西花岗镇拆迁安置方案,肥西农村拆迁补偿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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