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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三块地”改革中,征地制度改革是最难啃的骨头。此前,我国施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缺陷。对此,改革一是缩小征收范围,二是规范征地程序,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
2019年8月26日对“三块地”改革和亿万农民而言,都是个值得记住的日子。在当天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获得通过。
在农村“三块地”改革中,征地制度改革是最难啃的骨头。此前,我国施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缺陷。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征地制度改革着力在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上取得突破,在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等方面积极实践。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表示,过去地方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在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集体占有份额过低。而相关改革一是缩小征收范围,二是规范征地程序,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从各地试点看,突出变化是“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在程序上前置,即必须先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方可启动征收程序。
“原来的多项法律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新修订的法律对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界定。
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法律还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要求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极大地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从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改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在魏莉华看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同地同权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也是“三块地”改革一大亮点。
据了解,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就曾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但进展不大,也未能获得法律支持。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鹏分析说,因为与法律相冲突,许多用地单位不敢用这类土地,银行也不接受此类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三块地”改革试点肯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等地位,有利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
从浙江德清敲响全国“第一槌”,到贵州湄潭率先在西部地区“破冰”,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整治入市等多种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介绍,德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超过1万亩,如果都上市交易,不仅可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带来20亿元以上收入,还能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土地支撑。
试点过程中,河南长垣、山西泽州、辽宁海城等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调整入市建设乡(镇)工业园区,为促进乡村产业集聚、转型发展提供了平台。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获得收益178.1亿元。其中,浙江德清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83宗、1347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净收益2.7亿元,惠及农民18万余人,覆盖面达65%。
韩俊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体看,试点地区的“三块地”改革坚持了“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3条底线。
法律分析:
农村三块地指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
而且在近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上,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三块地”作出了最新规定,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实现了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
1.农村土地征收,给被征地农民更多的保障: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
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城乡一体化发展铺路:
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障碍。
这也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公开交易,充分发挥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了城乡土地平等入市、公平竞争。
3.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村民自愿有偿退出:
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有效满足了农民的多元化居住需求。
农房抵押、有偿退出、流转等制度设计,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
此外,还下放了宅基地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分析:
三块地指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农村耕地和乡村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法律分析:
“三块地”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农村耕地和乡村建设用地 。
结合“三块地”改革试点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分析:
农村三块地指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
而且在近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上,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三块地”作出了最新规定,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实现了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
1.农村土地征收,给被征地农民更多的保障: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
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城乡一体化发展铺路:
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障碍。
这也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公开交易,充分发挥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了城乡土地平等入市、公平竞争。
3.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村民自愿有偿退出:
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有效满足了农民的多元化居住需求。
农房抵押、有偿退出、流转等制度设计,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
此外,还下放了宅基地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分析:
农村“三块地”改革是指:
1.开展“三块地”试点改革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土地流转等)、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一起,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个重要方面。
2.农村“三块地”改革指的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其中,农村土地转用、征收与使用权出让补偿标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则,宅基地审批权限都是试点改革的重点。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
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
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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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垄拆迁补偿标准,农村三块地改革是哪三块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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