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堂社区拆迁吗,纪法学堂I纪委能否使用“询问”“讯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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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学堂社区拆迁吗,纪法学堂I纪委能否使用“询问”“讯问”措施?

一、纪法学堂I纪委能否使用“询问”“讯问”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结论:以纪委名义与证人打交道过程中,应当以谈话方式进行,使用“谈话”笔录头。纪委不能使用“询问”措施。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过程中,与证人谈话的,应当使用“询问”措施,且应制作询问笔录。

二、纪检监察机关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讯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必须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证据的要求,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涉嫌犯罪行为,让他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讯问要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供述,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询问是指监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向证人等获取证言的过程。

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相关人员,既包括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也包括涉嫌职务违法案件的证人;

询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询问。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调查人的关系。

首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但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

询问证人的地点,既可以在调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场所提供证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三、纪检监察机关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法律分析: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讯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必须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证据的要求,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涉嫌犯罪行为,让他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讯问要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供述,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询问是指监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向证人等获取证言的过程。

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相关人员,既包括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也包括涉嫌职务违法案件的证人;

询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询问。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调查人的关系。

首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但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

询问证人的地点,既可以在调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场所提供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四、讯问的规定

法律分析: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必经程序,必须由不少于两名的侦查人员进行。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侦查讯问的要求有哪些

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讯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4、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此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五、纪检监察中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讯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必须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证据的要求,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涉嫌犯罪行为,让他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讯问要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供述,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询问是指监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向证人等获取证言的过程。

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相关人员,既包括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也包括涉嫌职务违法案件的证人;

询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询问。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调查人的关系。

首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但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

询问证人的地点,既可以在调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场所提供证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六、讯问的要求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讯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必须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证据的要求,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涉嫌犯罪行为,让他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讯问要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供述,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询问是指监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向证人等获取证言的过程。

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相关人员,既包括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也包括涉嫌职务违法案件的证人;

询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询问。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调查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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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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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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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学堂社区拆迁吗,纪检监察中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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