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那具体什么叫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征地拆迁冯爱坤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ctype":2,"value":"0ff41bd5ad6eddc4741621602bdbb6fd536633b3","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ff41bd5ad6eddc4741621602bdbb6fd536633b3?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常见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最高院判例认为利害关系要从宽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50号认为,这里所说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主要指的是行政行为处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该处分也分为直接处分和间接处分两种。前者是指行政行为直接增加、剥夺或变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后者是指行政行为虽然并未直接增加、剥夺或变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其存在会给其他法律行为的作出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据,或者置行政相对人于不利的地位。也就是说,间接处分除包括对相对人权益或者地位确认外,还包括导致相对人权益的弱化。总之,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要从宽解释,只要某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别人所不具有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某种特殊利益,那么,就应当认为其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ctype":2,"value":"d1160924ab18972bfacb9551f4cd7b899f510ab3","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1160924ab18972bfacb9551f4cd7b899f510ab3?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冯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冯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法律分析: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
1、独立的权利主体;
2、利害关系人同行政许可行为有内在必然联系;
3、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4、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
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乙购买甲的混凝土,后被上诉人行政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甲出售的混凝土并不是被上诉人“所指定”的厂家,于2020年10月发出《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为此乙向甲方主张赔偿,甲赔偿后提起行政讼,认为被上诉人行政单位违法执法,应当赔偿上甲的损失。
自此本律师作如下上诉分析。
【分析意见】
一、关于上诉人是否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是否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因为混凝土系上诉人所提供,而混凝土的选用系上诉人的权利,只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法律要求即可。
本案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使用指定厂家生的混混凝土,系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权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第(一)项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场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机关在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方面负有法定职责,并且行政机关在配置稀缺的社会资源方面采用市场的方法,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资源,因此,行政机关在对市场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其行政行为有可能侵害或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因此,享有公平竞争权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上诉人虽然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但被上诉人的行为系在履行建筑质量过程中发现上诉人所出售的混凝土并不是被上诉人“所指定”的厂家,于2020年10月发出《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由此造成上诉人合同相对方乙公司停工69天,该行为实际上也是种市场强制干预的行为,符合以上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
加上上诉人所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最终鉴定是合格的,故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是严重影响公平竞争权的行为,上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双方主体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所以,通过(2022)苏10民终293号可以证实上诉人遭受了财产损害,被上诉人向指定厂家购买混凝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损害了合法的混凝土市场竞争,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被上诉人的责令“停工”行为是否造成乙公司、上诉人的损失。
依据(2022)苏10民终293号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承担乙公司各项损失255251.5元。
该损失系行政行为通知暂停施工39天所造成的,虽然直接针对乙公司所作的行政行为,但依据以上分析其结果由上诉人承担90%主要责任。
三、被上诉人的行为依据“上诉人未采用资质核定的地点内厂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该依据是否有法律依据,即被上诉人的行为依据是否合法。
依一审代理人的意见及庭审笔录、判决书,可以发现被上诉人所适用《扬州市预拌砼质量管理规定》,经核查有此文件,但以该命名的文件信息内容不存在,更谈不上该文件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包括向社会公布等,实际上该法律文件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该文件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
依行政法、立法法的法理,当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预拌砼质量管理规定》使用一定年限后,若还需适用该规范性文件,需提交上级制定规章等法律、法规,否则自行失效,故可以推定该文件即使存在也应当是废止的文件。
四、综上,不管是被上诉人所适用法律依据不合法,违背了《立法法》等所设定的法律文件生交效的条件。
其文件的内容因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应予以废弃,属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违法规定。
对于因混凝土质量厂家问题,通知停工时应当持谨慎态度。
因被上诉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上诉人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法律分析: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
1、独立的权利主体;
2、利害关系人同行政许可行为有内在必然联系;
3、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4、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
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1、杭州庆和社区拆迁最新消息
2、杭州庆和社区电话
3、杭州庆和社区拆迁公告
4、庆和小区拆迁
5、杭州庆和苑房价
6、杭州庆和路属于哪个街道
7、江干区庆和苑
8、杭州庆丰新村拆迁
9、江干区庆和苑二手房价
10、杭州市江干区庆和路2号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杭州庆和社区拆迁,什么叫“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杭州庆和社区拆迁,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