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庆和社区拆迁,什么叫“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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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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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杭州庆和社区拆迁,什么叫“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什么叫“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那具体什么叫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征地拆迁冯爱坤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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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常见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最高院判例认为利害关系要从宽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50号认为,这里所说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主要指的是行政行为处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该处分也分为直接处分和间接处分两种。前者是指行政行为直接增加、剥夺或变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后者是指行政行为虽然并未直接增加、剥夺或变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其存在会给其他法律行为的作出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据,或者置行政相对人于不利的地位。也就是说,间接处分除包括对相对人权益或者地位确认外,还包括导致相对人权益的弱化。总之,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要从宽解释,只要某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别人所不具有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某种特殊利益,那么,就应当认为其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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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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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法律分析: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

1、独立的权利主体;

2、利害关系人同行政许可行为有内在必然联系;

3、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4、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

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案情】乙购买甲的混凝土,后被上诉人行政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甲出售的混凝土并不是被上诉人“所指定”的厂家,于2020年10月发出《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为此乙向甲方主张赔偿,甲赔偿后提起行政讼,认为被上诉人行政单位违法执法,应当赔偿上甲的损失。

自此本律师作如下上诉分析。

【分析意见】

一、关于上诉人是否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是否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因为混凝土系上诉人所提供,而混凝土的选用系上诉人的权利,只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法律要求即可。

本案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使用指定厂家生的混混凝土,系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权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第(一)项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场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机关在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方面负有法定职责,并且行政机关在配置稀缺的社会资源方面采用市场的方法,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资源,因此,行政机关在对市场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其行政行为有可能侵害或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因此,享有公平竞争权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上诉人虽然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但被上诉人的行为系在履行建筑质量过程中发现上诉人所出售的混凝土并不是被上诉人“所指定”的厂家,于2020年10月发出《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由此造成上诉人合同相对方乙公司停工69天,该行为实际上也是种市场强制干预的行为,符合以上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

加上上诉人所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最终鉴定是合格的,故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是严重影响公平竞争权的行为,上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双方主体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所以,通过(2022)苏10民终293号可以证实上诉人遭受了财产损害,被上诉人向指定厂家购买混凝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损害了合法的混凝土市场竞争,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被上诉人的责令“停工”行为是否造成乙公司、上诉人的损失。

依据(2022)苏10民终293号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承担乙公司各项损失255251.5元。

该损失系行政行为通知暂停施工39天所造成的,虽然直接针对乙公司所作的行政行为,但依据以上分析其结果由上诉人承担90%主要责任。

三、被上诉人的行为依据“上诉人未采用资质核定的地点内厂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该依据是否有法律依据,即被上诉人的行为依据是否合法。

依一审代理人的意见及庭审笔录、判决书,可以发现被上诉人所适用《扬州市预拌砼质量管理规定》,经核查有此文件,但以该命名的文件信息内容不存在,更谈不上该文件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包括向社会公布等,实际上该法律文件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该文件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

依行政法、立法法的法理,当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预拌砼质量管理规定》使用一定年限后,若还需适用该规范性文件,需提交上级制定规章等法律、法规,否则自行失效,故可以推定该文件即使存在也应当是废止的文件。

四、综上,不管是被上诉人所适用法律依据不合法,违背了《立法法》等所设定的法律文件生交效的条件。

其文件的内容因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应予以废弃,属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违法规定。

对于因混凝土质量厂家问题,通知停工时应当持谨慎态度。

因被上诉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上诉人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具体情形

法律分析: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五、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

1、独立的权利主体;

2、利害关系人同行政许可行为有内在必然联系;

3、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4、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

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行政利害关系判断的方法

法律分析: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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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杭州庆和社区拆迁,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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