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夫妻婚内购买房屋登记一方名下,这方是否可以单独出售房屋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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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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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金沙县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夫妻婚内购买房屋登记一方名下,这方是否可以单独出售房屋 (下)

一、夫妻婚内购买房屋登记一方名下,这方是否可以单独出售房屋 (下)

夫妻婚内购买房屋登记一方名下,这方是否可以单独出售房屋 (下)

二、夫妻一方单独出售房产有效吗

法律分析:

需要夫妻一起出面签字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

房产证只要写一人名字,都会注明单独所有,意思不是说住房产权为登记人一人,是为了防止私自把其名字写在房产证。

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谁名字,只要没有事先特殊约定,都是婚后共有财产。

处置共有住房需要夫妻一起签字。

不是必须夫妻双方都签字才有效,夫妻一方卖房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婚内购买的房子在一方名下

法律分析: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但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可以买卖

一、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在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第1款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实际处理中,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方与第三人通过合法渠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并且支付了合理房屋价款的,为何保护社会交易秩序角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产权。

夫妻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拿回房屋产权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爱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的”。

当然,并不是说不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没有办法制裁另一方了,可以主张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如果一方已经转移、隐瞒该财产的,可以对此财产不分或者少分。

五、单独所有的房子出售要求夫妻签字吗

法律分析:

需要夫妻一起出面签字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

房产证只要写一人名字,都会注明单独所有,意思不是说住房产权为登记人一人,是为了防止私自把其名字写在房产证。

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谁名字,只要没有事先特殊约定,都是婚后共有财产。

处置共有住房需要夫妻一起签字。

不是必须夫妻双方都签字才有效,夫妻一方卖房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六、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算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无效。

夫妻共有房产单方不能卖,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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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金沙县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单独所有的房子出售要求夫妻签字吗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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