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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司所陆华清主任律师:养子女有权接受生父母的遗赠么?
养子女有权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老人和侄子侄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由侄子侄媳对老人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而老人的遗产都由侄子和侄媳继承。
在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几个子女表示侄子和侄媳无权继承遗产,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因此判决驳回老人子女的诉讼请求。
宋某与许某婚后育有子女6人,后许某去世,宋某与郭某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郭某亦无其他子女。
后来,宋某与侄子张某、侄媳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承担宋某日常照顾和生活料理,并承担宋某去世后的殡葬事宜和全部费用,宋某去世后,张某、王某享有受赠宋某全部财产的权利。
该协议落款处有遗赠人宋某和受赠人张某、王某的签字以及村委会李某和郝某作为见证人的签字,协议末尾还附有村委会盖章。
但是宋某的子女们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宋某不会写字,且经常喝酒,无法证明老人签字时的状态,且宋某在有段时间留在孙女家中,张某并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
为此,宋某子女们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要求继承宋某的全部房产。
张某、王某辩称,宋某和郭某生前一直由他们照顾,由于老人年事已高,遗赠扶养协议是通过村委会签订并经由其见证,向宋某宣读内容后,双方进行签字并摁手印。
对此,二人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及住院病历、丧葬费票据等。
宋某邻居及租户也提供证言,称张某曾帮助宋某、郭某盖房,照顾二人生活起居及处理宋某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张某、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若张某、王某未依协议履行义务,宋某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宋某直至死亡亦未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故宋某子女们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1: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律师指出: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和其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由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受遗赠人可以根据协议获得对被继承人的遗产。
问题2:
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为何是有效的?
律师表示道:
从本案来看,遗赠扶养协议是通过村委会签订的,并且经村委会的人员进行了见证,且宋某和张某、王某都按了手印,对此被告亦有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因此可以认定该遗嘱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并且结合邻居等的证词,张某和王某确实对宋某尽到了赡养义务。
问题3:
本案中宋某的子女们还能获得遗产吗?
律师提醒:
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本案中,由于宋某和张某、王某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宋某的遗产优先按照协议的内容处理,协议中约定的是全部遗产都归张某和王某所有,故宋某的子女们无法再通过法定继承来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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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
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
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本文由沪律网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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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在3岁时与父母失散,父母遍寻不到孩子,后来去了英国。
李某后来被赵氏夫妇收养。
李某现已成年,被赵氏夫妇送到英国留学。
在英国,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与生父母重逢。
李某的生父母非常激动,立下遗嘱,死后将所有的财产赠与李某。
李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吗?
【法律解析】
李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但《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在本案中,李某虽与其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他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养子女有权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一对夫妻在结婚之前,男方为了保证自己老有所依,和女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在丈夫去世后,妻子将丈夫的女儿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的继承权。
但是法院认为由于在遗嘱扶养协议签订后,形成了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遗赠的问题,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杜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判令某房屋归杜某所有;
2、请求判令杨某某名下所有银行卡内金额归杜某所有。
杜某为已故杨某某妻子,杨某为杨某某女儿。
杜某先前误将银行卡与垃圾一并丢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杜某与本案被继承人杨某某自依法登记结婚时起,双方即由遗赠抚养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杜某即是杨某某的妻子,而不再是杨某某的受遗赠人。
故杜某主张其受遗赠人权利,主体身份错误,应予驳回。
综上,裁定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
杜某不服,提起上诉称:
遗赠抚养协议是杨某某真实意愿,当时他认定自己会老无所依。
杜某对杨某某尽到全部抚养义务。
被告杨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无继承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遗赠是公民将个人的合法财产赠送给被继承人以外的其它公民的法律行为。
因杜某与本案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属法定继承人之一,故其主张按照遗赠协议主张权利,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问题1:
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表示到: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杜某和杨某某曾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杜某为杨某某养老送终,杨某某则将自己去世后的遗产留给杜某,这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求。
如果该协议确实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即为有效。
问题2:
本案中原告为何被法院认定为主体不适格?
律师解释到: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赠扶养协议在本质上属于遗赠,而遗赠不同于遗嘱,遗赠是将遗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遗嘱则是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其中一人或多人。
本案中原告与杨某某之间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在签订时原告还不是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在两人结婚之后,其就是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其如今已经无法再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遗产,故原告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
问题3:
本案中杨某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原告已经成为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法再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遗产,因此杨某某的相关遗产应当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由杨某和杜某继承。
同时,若确实是杜某照顾杨某某较多,杨某照顾杨某某较少,则杜某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当多于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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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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