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房拆迁政策解读,石宅搬迁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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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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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农村社区房拆迁政策解读,石宅搬迁最新政策解读

一、石宅搬迁最新政策解读

石宅搬迁的最新政策主要涉及宅基地政策以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下是具体的政策解读:

一、宅基地政策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包括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的可能性,以及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等。这些改革旨在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宅基地资源,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旨在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农村拆迁房屋,除了上述补偿外,还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等方式。货币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而房屋安置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或司法强制以及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这些途径为拆迁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渠道。

总的来说,石宅搬迁的最新政策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充分保障,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合理和顺利进行。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二、长寿区宅基地复垦补偿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2020年关于晋江石头房子翻建的规定

法律分析:

石改新政提出三种方式:

组团改造、片区改造、就地翻建。

市民最关心的就地翻建,基本条件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申请人在本村(社区)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是危旧房屋的权属人。

属道路控制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控制不能申请就地翻建的,可申请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异地建设,但原则上不得移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道路两侧区域,建设规模参照就地翻建标准。

异地建设需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按程序申报批准后,原房屋自行拆除后方可开工建设,原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另外,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288平方公里)的青阳、梅岭、罗山、西园、新塘和灵源6街道,陈埭、池店、紫帽和西滨4镇,以及永和、磁灶、内坑3镇部分区域不得进行异地建设。

法律依据: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危旧房屋翻建审批补充事项的通知》 (二)关于道路两侧个人房屋无法办理翻建手续的问题

1.已批详细规划或相关部门特别规定的道路两侧个人房屋翻建手续的问题 世纪大道(包含世纪大道南拓段)、晋新路、沿海大通道、大深线、内安路、324国道等特殊地段的危房翻建,按已批详细规划或相关部门的特别规定执行。

2.道路现状已建成、但未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两侧房屋办理翻建手续的问题 位于现状已建成的30米及以下的次干道、但该道路现状宽度未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个人房屋,无法办理翻建审批,且无法异地新建的。

此种类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一本公安户口簿为“一户\",家庭人口数以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为准;

“一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以下类同)且该道路非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库及上级年度建设计划的前提下(由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核对确认),允许按照现有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政策办理就地翻建审批,但建筑物应退让已建道路边线不少于5米。

3.尚未实施的道路规划路网红线范围内无法办理翻建手续的问题 位于30米及以上的尚未实施的市域快速路、主次干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个人房屋,无法办理就地翻建审批,且无法异地新建的。

此种类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且该规划道路非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库及上级年度建设计划的前提下(由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核对确认),允许按照现有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政策办理就地翻建审批。

四、2020年关于晋江石头房子翻建的规定

法律分析:

石改新政提出三种方式:

组团改造、片区改造、就地翻建。

市民最关心的就地翻建,基本条件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申请人在本村(社区)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是危旧房屋的权属人。

属道路控制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控制不能申请就地翻建的,可申请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异地建设,但原则上不得移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道路两侧区域,建设规模参照就地翻建标准。

异地建设需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按程序申报批准后,原房屋自行拆除后方可开工建设,原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另外,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288平方公里)的青阳、梅岭、罗山、西园、新塘和灵源6街道,陈埭、池店、紫帽和西滨4镇,以及永和、磁灶、内坑3镇部分区域不得进行异地建设。

法律依据: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危旧房屋翻建审批补充事项的通知》 (二)关于道路两侧个人房屋无法办理翻建手续的问题

1.已批详细规划或相关部门特别规定的道路两侧个人房屋翻建手续的问题 世纪大道(包含世纪大道南拓段)、晋新路、沿海大通道、大深线、内安路、324国道等特殊地段的危房翻建,按已批详细规划或相关部门的特别规定执行。

2.道路现状已建成、但未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两侧房屋办理翻建手续的问题 位于现状已建成的30米及以下的次干道、但该道路现状宽度未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个人房屋,无法办理翻建审批,且无法异地新建的。

此种类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一本公安户口簿为“一户\",家庭人口数以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为准;

“一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以下类同)且该道路非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库及上级年度建设计划的前提下(由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核对确认),允许按照现有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政策办理就地翻建审批,但建筑物应退让已建道路边线不少于5米。

3.尚未实施的道路规划路网红线范围内无法办理翻建手续的问题 位于30米及以上的尚未实施的市域快速路、主次干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个人房屋,无法办理就地翻建审批,且无法异地新建的。

此种类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且该规划道路非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库及上级年度建设计划的前提下(由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核对确认),允许按照现有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政策办理就地翻建审批。

五、白石洲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长寿区宅基地复垦补偿

法律分析: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补贴不仅仅只是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补偿:

1.2万元/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8万元/亩;

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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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社区房拆迁政策解读,白石洲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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