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李村镇油赵社区拆迁,洛阳拟征地2917亩,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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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李村镇油赵社区拆迁,洛阳拟征地2917亩,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公布

一、洛阳拟征地2917亩,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公布

【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26日,洛阳市政府发布最新征地通告,此次拟征收土地194.5208公顷(折合2917.812亩)。同时,公布了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

具体来看: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农用地35.3836公顷(其中耕地23.9704公顷、园地1.1702公顷、林地9.8178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2公顷)、建设用地0.9538公顷、未利用地0.0248公顷。以上共计36.3622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2年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范围:东至柿园街、南至龙顾路、西至用地界、北至司马光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等3个社区集体农用地32.6526公顷(其中耕地21.7291公顷、园地3.5755公顷、林地6.8680公顷、其他农用地0.4800公顷),作为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范围:东至武屯街、西至玉泉街、南至司马光路、北至梁村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拟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李南社区等7个社区集体农用地39.5942公顷(其中耕地28.6411公顷、园地2.1407公顷、林地8.0719公顷、其他农用地0.7405公顷)、建设用地19.2121公顷、未利用地0.0047公顷。以上共计58.8110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同意洛阳市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武屯社区等9个社区(村)集体土地33.6837公顷,其中农用地19.6110公顷(耕地18.0393公顷、其他农用地1.5717公顷)、建设用地14.0727公顷。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仓储物流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与公共设施用地。

同意洛阳市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偏桥社区等4个社区集体土地33.0113公顷,其中农用地31.3005公顷(耕地29.6917公顷、其他农用地1.6088公顷)、建设用地1.5028公顷、未利用地0.2080公顷。

详情如下: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2〕25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农用地35.3836公顷(其中耕地23.9704公顷、园地1.1702公顷、林地9.8178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2公顷)、建设用地0.9538公顷、未利用地0.0248公顷。以上共计36.3622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2年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范围:东至柿园街、南至龙顾路、西至用地界、北至司马光路。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36.3622公顷,其中农用地35.3836公顷(耕地23.9704公顷、园地1.1702公顷、林地9.8178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2公顷)、建设用地0.9538公顷、未利用地0.0248公顷。

伊滨区管委会拟组织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伊滨区征迁处、李村镇政府等部门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其他事项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伊滨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李村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拟征地社区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2〕24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等3个社区集体农用地32.6526公顷(其中耕地21.7291公顷、园地3.5755公顷、林地6.8680公顷、其他农用地0.4800公顷),作为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范围:东至武屯街、西至玉泉街、南至司马光路、北至梁村路。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4.557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438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89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5.129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7.4970公顷、园地3.5207公顷、林地3.8531公顷、其他农用地0.2588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2.966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9.7940公顷、园地0.0548公顷、林地3.01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3公顷)。

伊滨区管委会拟组织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伊滨区征迁处、李村镇政府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其他事项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伊滨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李村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拟征地社区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2〕23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李南社区等7个社区集体农用地39.5942公顷(其中耕地28.6411公顷、园地2.1407公顷、林地8.0719公顷、其他农用地0.7405公顷)、建设用地19.2121公顷、未利用地0.0047公顷。以上共计58.8110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李村大街、西至提驾庄街、南至中信路、北至科技大道;

地块2:东至创新街、西至李村大街、南至中信路、北至科技大道;

地块3:东至玉泉街、西至咸宁寨街、南至伊东渠、北至科技大道;

地块4:东至咸宁寨街、西至李南社区村庄、南至中信路、北至科技大道;

地块5:东至孝文大道、西至方楼街、南至梁村路、北至中信路;

地块6: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玄奘路、北至中信路。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征收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9.1069公顷,其中农用地8.4395公顷(耕地2.9292公顷、园地0.6075公顷、林地4.6204公顷、其他农用地0.2824公顷)、建设用地10.6674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西社区集体土地18.9525公顷,其中农用地11.5302公顷(耕地9.5138公顷、林地1.99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8公顷)、建设用地7.4223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3.9769公顷,其中农用地2.8501公顷(耕地2.3354公顷、园地0.2112公顷、林地0.23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731公顷)、建设用地1.1221公顷、未利用地0.0047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下庄社区集体土地9.27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4001公顷、林地0.7589公顷、其他农用地0.1127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0.506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370公顷、林地0.46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提庄社区集体土地0.000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诸葛镇梁村社区集体土地6.996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5.4256公顷、园地1.3220公顷、其他农用地0.2484公顷)。

伊滨区管委会拟组织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伊滨区征迁处、李村镇政府、诸葛镇政府等部门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其他事项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伊滨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李村镇政府、诸葛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拟征地社区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2〕2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2年4月28日印发《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510号),同意我市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武屯社区等9个社区(村)集体土地33.6837公顷,其中农用地19.6110公顷(耕地18.0393公顷、其他农用地1.5717公顷)、建设用地14.0727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诸葛镇刘井社区集体土地4.7299公顷,其中农用地0.4409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4.289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伊滨路、南至用地界、北至韩村巷,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仓储物流用地。

地块二:征收诸葛镇刘井社区集体土地5.9009公顷,其中农用地1.6952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4.2057公顷;西韩社区集体土地0.444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伊滨路、南至平实巷、北至用地界,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仓储物流用地。

地块三:征收诸葛镇道湛社区集体土地4.1716公顷,其中农用地2.9089公顷(耕地2.738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00公顷)、建设用地1.262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诸葛大街、南至福民巷、北至用地界,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四:征收诸葛镇东棘针社区集体土地3.05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504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3.0095公顷;西棘针社区集体土地0.261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1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东棘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王府路、北至康庄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五:征收诸葛镇康庄社区集体土地0.041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2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谭翟社区集体土地4.209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93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孝文大道、西至谭翟街、南至用地界、北至康庄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六:征收诸葛镇谭翟社区集体土地4.5586公顷,其中农用地4.5440公顷(耕地4.0480公顷、其他农用地0.4960公顷)、建设用地0.014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孝文大道、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康庄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七:征收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土地5.459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9388公顷、其他农用地0.520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玉泉街、西至咸宁寨街、南至劝学路、北至用地界,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八:征收李村镇武屯社区集体土地0.847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柿园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吉庆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服务与公共设施。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到伊滨经开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联系电话:630883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1.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3. 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2〕2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2年4月28日印发《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509号),同意我市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偏桥社区等4个社区集体土地33.0113公顷,其中农用地31.3005公顷(耕地29.6917公顷、其他农用地1.6088公顷)、建设用地1.5028公顷、未利用地0.2080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5.8199公顷,其中农用地14.1091公顷(耕地13.3481公顷、其他农用地0.761公顷)、建设用地1.5028公顷、未利用地0.208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水莲寨街、南至龙顾路、北至司马光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教育用地。

地块二:征收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12.904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0732公顷、其他农用地0.830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提驾庄街、西至光武大道、南至龙顾路、北至用地界,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三:征收诸葛镇康庄社区集体土地0.014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0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谭翟社区集体土地4.273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26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谭翟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康庄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

二、洛阳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主观: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给予安置或补偿。

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房屋同时被拆除的,安置房屋应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四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使用人由被拆迁人安置的,其补偿费归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的建>面积提供安置房。

被拆迁人要求调换产权的,互补差价后,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要求调换产权的,经补偿后,新安置房的房租由使用人按房改规定承担。

第二十五条拆除在落实私房>策时产权已退还给业主的房屋,非产权使用人由所在单位或拆迁人安置。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视拆迁范围内新建工程的性质确定。

属于住宅建设工程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的易地安置;两层以下为非住宅,其他为住宅的综合建设工程原则上就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由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每差一类,增加5%的安置面积。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一次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可先作过渡安置。

过渡安置期限以协议为准。

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房屋,可由拆迁人提供,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屋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原建>面积和过渡期限付给过渡安置费。

超过过渡限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增加50%的过渡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一次定居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其常住人口付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先过渡再定居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定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校的中、小学生上学路程增加两站以上(含两站)的,拆迁人按其学生人数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自购房屋安置且不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其应交付的房屋交易管理费,由拆迁人按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标准承担。

超出被拆房屋面积部分的交易管理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的户粮关系转移、学生转学等事宜,有关部门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及时办理。

被拆迁人因搬迁占用的工作(生产)时间,所在单位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公假处理。

不能作公假处理的,由拆迁人给予3至5天的误工补贴。

三、洛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洛阳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

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

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房屋按24厘米砖墙、层高

2、8米(3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空调、闭路电视(线)、太阳能热水器(管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5、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800元;

拆迁过渡费按9个月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

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6、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

1、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成片观赏花卉及苗圃等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3、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的补偿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

1、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10-30%进行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关于通讯、供电线路补偿

1、电杆占地按照每杆3平方米、拉线占地按照每线2平方米、铁塔按照塔基实际占地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设施所需的拆迁费。

五、关于坟墓补偿

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他补偿

1、持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2、《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七、特别说明

1、《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各城市区,吉利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在《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经开始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

3、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同时废止。

五、洛阳市洛龙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给予安置或补偿。

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房屋同时被拆除的,安置房屋应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四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使用人由被拆迁人安置的,其补偿费归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的建>面积提供安置房。

被拆迁人要求调换产权的,互补差价后,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要求调换产权的,经补偿后,新安置房的房租由使用人按房改规定承担。

第二十五条拆除在落实私房>策时产权已退还给业主的房屋,非产权使用人由所在单位或拆迁人安置。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视拆迁范围内新建工程的性质确定。

属于住宅建设工程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的易地安置;两层以下为非住宅,其他为住宅的综合建设工程原则上就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由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每差一类,增加5%的安置面积。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一次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可先作过渡安置。

过渡安置期限以协议为准。

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房屋,可由拆迁人提供,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屋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原建>面积和过渡期限付给过渡安置费。

超过过渡限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增加50%的过渡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一次定居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其常住人口付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先过渡再定居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定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校的中、小学生上学路程增加两站以上(含两站)的,拆迁人按其学生人数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自购房屋安置且不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其应交付的房屋交易管理费,由拆迁人按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标准承担。

超出被拆房屋面积部分的交易管理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的户粮关系转移、学生转学等事宜,有关部门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及时办理。

被拆迁人因搬迁占用的工作(生产)时间,所在单位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公假处理。

不能作公假处理的,由拆迁人给予3至5天的误工补贴。

六、洛阳市征地补偿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一、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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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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