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征地补偿方案可诉。
一、关于征地补偿方案的性质
征地补偿方案是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具体安排。该方案通常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关键内容,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二、征地补偿方案可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如果征地补偿方案以补偿决定的形式出现,且被征收人对其不服,那么该补偿方案就是可诉的。
三、征地补偿方案诉讼的注意事项
诉讼主体:在提起征地补偿方案诉讼时,原告应为被征收人,即土地使用权人。被告则为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
诉讼时机:被征收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诉讼权利。
证据准备: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补偿方案文件、相关评估报告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方案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诉的。被征收人如对补偿方案不满,应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一、征地补偿款起诉是否存在诉讼时效1、征地补偿款起诉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需视情况而定:
(1)一般是适用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因征收补偿款产生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是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
(2)如果是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
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配决定;
2、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
3、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国有土地上:
补偿方案不可诉
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一并予以公告,也是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
但是,行政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是在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其合法性一并予以审查。
实践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为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认为其不是独立行政行为。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当然,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补偿方案,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征收类型的案件,被征收人可以单独就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补偿方案可诉的例外情形。
2、农村集体土地上:
先裁决后诉讼
就集体土地征收而言,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是否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补偿安置方案并未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受案范围之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就最高院的解释所表达的观点而言,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补偿有异议,实行政府裁决(复议)前置。
土地补偿,是否可以认定为补偿安置方案呢?最高院的规定并未直接解决土地权利人的疑惑。
《行政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诉,也未明文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当补偿安置方案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似乎赋予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但是,根据上文提及的3份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先行裁决已经成为实践中的通例。
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不错过其合法维权期限,裁决前置是保证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规定。
被征收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了!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安置途径;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法律分析:
能对征地提出补偿诉讼。
被征收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及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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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分配方案可诉,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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