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土地、房屋征收,大型厂房、养殖场、果园征收,房屋违建、危房认定,违法占地,国家赔偿等有关土地、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在直接代理或参与的数百起案件中,始终贯彻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化地争取合法利益。
非法集资房产的处置主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具体措施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视具体情节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刑罚。在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通常表现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建设、分割拆零销售、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对于非法集资所得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依法进行追缴。如果房产是以非法吸收的资金购买的,或者非法集资者将房产用于抵债或转让,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应依法追缴。这些条件包括:他人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他人无偿取得或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他人取得资金及财物是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等。
三、在追缴过程中,如果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易贬值或保管成本较高,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法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相关机关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一般情况下,涉案财物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如果财物不足全部返还,会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返还。
因此,非法集资房产的处置主要是依法追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拍卖、变卖或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同时,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应依法惩处,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法律分析: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2)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层面广,危害极大,根据住建部近年掌握的情况,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这类行为,通常是指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以房地产开发建设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
防止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
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时,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
这是指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
或与p2p网络借贷、股权筹凑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筹凑买房”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资金处理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2)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资产有什么处置方式
法律分析:
1、从法律层面讲,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要等到法院终审判决后才能处理。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为无罪。
所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财产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其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方式。
主要有两种:
一是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
方式有:
查封、冻结、扣押和追缴。
涉案资产的追缴、查封、冻结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
二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
方式有:
资产确权、变卖、拍卖、实物资产出租、债权人会议、债转股、债务转移、管理人制度、破产清算、变现及兑现等方式。
全面处置方式的启动的时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诉的卷宗之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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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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