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片拆迁方案,太离谱,15岁少女与三男子在酒店聚众淫乱,父亲发现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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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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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一中片拆迁方案,太离谱,15岁少女与三男子在酒店聚众淫乱,父亲发现后报警

一、太离谱,15岁少女与三男子在酒店聚众淫乱,父亲发现后报警

现如今,网络科技十分发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网上交友,利用社交软件交友已经成为年轻人的主流。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上鱼龙混杂,年轻人不能明辨是非,误入歧途,让自己受伤害的事情时有发生,下面我要分享的案例,正是一位芳龄15岁的少女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28岁男子,最终没扛得住诱惑,发生了关系,并误入歧途让自己深受伤害。(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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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十五岁的女子陆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男子林某,在林某的甜言蜜语、糖衣炮弹轰炸下,路某深陷其中,二人没聊多久,陆某就答应与林某线下见面。见面后二人对彼此互有好感,顺其自然地在当地一家宾馆开房并发生关系,第二天两个人离开宾馆的时候,林某将剩余的98元房费给陆某,陆某欣然接受,二人对彼此都非常满意,喜欢上在一起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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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林某和陆某又约了两次,约在同样的宾馆见面并发生关系,无不例外,每次离开宾馆的时候林某交待陆某将宾馆前台的100元押金拿着后离开。

2020年3月15日,林某的朋友张某和严某来找林某玩,三个人在一起闲聊,林某为了炫耀,向二人诉说自己有个十五岁的小“pao友”,长得又漂亮又舒服,张某和严某非常羡慕林某,半开玩笑地说,能否约出来一起玩玩。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林某告诉二人如果陆某同意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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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三人找到一酒店住下,下午六点左右,林某把陆某约到了该酒店,林某先和陆某发生了关系,18时57分,林某通过微信给朋友张某发消息说“来吧,我弄了一次不想弄了”,林某离开后,张某和陆某在房间里发生了关系。晚上22点,张某离开房间。晚上23时,陆某的父亲给林某发消息让其马上将陆某送回家,不然就要报警。林某将手机短信拿给陆某看,陆某表示其不想回家,明天早晨再回。然后林某和张某、严某出去吃烧烤,陆某一个人留在宾馆里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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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24时左右,三人回到宾馆睡觉,陆某睡在最左边,旁边是林某,此时的陆某睡不着,就逗弄林某,二人自然地又发生关系,因林某在过程中体力不支而中断。然后陆某就睡到了林某和张某的中间,张某提议既然大家睡不着就一起看个小黄片,一拍即合,几个人一起拿着手机看,过程中,几个人把持不住,分别和陆某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上午十点左右,陆某准备离开的时候,林某给其100元让其买避孕药吃。陆某回到家后,陆某父亲报了警,三人均被传唤至派出所,并对淫乱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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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既然是几个人自愿发生的关系,为什么会触犯法律呢?

首先陆某为15周岁,已满14周岁,自愿和别人发生关系,过程中未被他人强迫,这本身没什么问题。但是几个人却触犯了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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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故意发动(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2.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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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来看,林某、张某二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

1.被告人林某、张某违背国家法纪和社会伦理道德,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林某事前与张某和严某邀约女性,在群宿时播放手机里的黄色影像供四人观看,张某提出邀约女性发生性关系,提议观看黄色影像,二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2.被告人林某、张某利用受害人涉世不深、年少无知,邀约其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应依法从重处罚。

3.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林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严某被另案处理。

虽然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15岁少女受到的伤害却无法弥补,我们在同情的同时更多的要进行反思,林某、张某二人也从未想过自己会因此涉嫌犯罪,假若他们一开始就知道这样的行为涉嫌犯罪,相信他们也会慎之又慎,不会有那么放肆嚣张的行为。所以,法律宣传很重要,加强法律在全社会宣传,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不懂时查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与此同时,女孩子一定要自爱,加强自我保护,不能给坏人可乘之机。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加强社会实践,不能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学校、社会、政府也要肩负起教育引导的责任,保证教育跟得上,监管不缺为,社会氛围良好。

最后,关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二、15岁强奸幼女 法律问题

强奸罪的法律依据及相应处罚,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情节恶劣的行为,以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利用职权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等行为,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确属于违背女孩意志实施的,即涉嫌强奸,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法律界对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法律界对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支持重新审视的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价值观的变化,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因此对于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应该更加严谨。

他们主张将性侵犯的定义扩大,包括更多的行为形式,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女孩的权益。

另一方面,反对重新审视的观点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对强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定罪标准已经相对严格。

他们担心重新审视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滥用,可能会对被指控的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他们主张维持现有的定罪标准,同时加强对受害者的支持和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变革、法律准确性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因素。

相关立法机构和法律专家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对于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支持重新审视的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价值观的变化,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因此对于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应该更加严谨。

另一方面,反对重新审视的观点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对强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定罪标准已经相对严格。

综上所述,对于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变革、法律准确性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因素。

相关立法机构和法律专家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16岁男孩与12岁离家幼女同居涉强奸罪被拘

5月20日22时许,固镇县城关镇居民张某到固镇县公安局湖沟派出所报警称,其12岁的孙女张某某自5月17日离开家,自己告诉家人说去上学了,但后来发现这几天孩子既没有去上学,也没有回家,后听说张某某可能被人带到湖沟街上,请湖沟派出所帮忙查找。

接警后,湖沟派出所民警了解到张某某是留守儿童,其父母在张某某很小的时候就外出务工,每年春节才回来一次,张某某一直由她七十多岁的爷爷奶奶照看。

张某某的父母为了方便和孩子联系,就为孩子配了一部手机,但手机这几天一直打不通,民警通过走访了解到张某某平时有上网的习惯。

民警利用技术手段,很快查到了张某某的聊天记录,发现她正在和一名16岁的男孩刘某谈朋友。

民警立即找到刘某的家,在刘某家中,民警惊奇的发现他们二人正在一起同居。

目前,刘某因涉嫌强奸幼女被刑事拘留。

在此,民警也提醒广大家长,不要为了挣钱而忽视了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

一、故意伤害罪可以假释吗

犯故意伤害罪能否假释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案例】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头部受伤,到某某省某某市中医院就诊。

刘某某对接诊医生宋某某(被害人,男,时年46岁)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某某建议刘某某去其他医院治疗。

刘某某对宋某某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某某的眼镜,用头撞击宋某某的口、鼻处,并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宋某某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

【判决】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某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

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犯罪预备受刑事处罚吗?

犯罪预备可能要受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案例】打工仔刘某、曾某、于某三人曾是工友,由于经济拮据,曾某便向刘某、于某提议:

按摩店的服务员比较有钱,抢劫是“发财”的机会。

去年11月起,三人先后多次来到烟台市几家按摩店欲实施抢劫,但都因害怕而放弃。

12月初,三人来到威海,先后准备了尖刀、手套、蒙面头套等作案工具,预谋对某夜总会服务员实施抢劫,却因抢劫对象未出现而放弃。

而后,三人驾车向南行驶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

归案后,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于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抢劫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法可减轻处罚。

考虑三被告人主观恶意较深,危险性较大,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防止真正走上犯罪道路,遂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奸淫15岁幼女构成

一、奸淫15岁幼女构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通过暴力的方式,强行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是属于强奸的行为,基础量刑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拓展内容

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吗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仅仅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了行为对象为女性的强奸罪和强奸幼女罪,依据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强奸男性是不属于犯了强奸罪的,但是并不代表没有罪。

虽然不属于强奸罪,但也是对男性事实上的强奸行为,自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后,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了能够包括男性的“他人”,因此强奸男性可以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定性为“猥亵”,所以也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并且,强奸男性构成犯罪的根据年龄有不同的认定:

1、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即构成强制猥亵罪,原本“猥亵”的定义仅仅只包括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他人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也只包括手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并没有涵盖性交,但是由于我国没有规定男性可以适用强奸罪,且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处于包含关系,也是程度轻重的关系,因此当男性被强奸时,可以适用强制猥亵罪的条款。

2、强奸14周岁以下的男童

对于已满14周岁的男性来说,14周岁以下的儿童其实也跟幼女一样是非常需要保护的对象,但同样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只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来定罪量刑,有“猥亵”的含义延伸拓展为包括对男童性侵的行为,同时也有给与男童一些特殊的保护。

对男童的特殊保护如下:

(1)就猥亵14周岁以下的男童而言,猥亵方式上则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不需要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只要有猥亵男童的行为即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2)如果对14周岁以下的男童进行强奸、猥亵,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所以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甚至他是同意的,行为人也会构成猥亵儿童罪。

五、男子强奸15岁女孩,是否构成犯罪?

强奸罪的法律依据及相应处罚,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情节恶劣的行为,以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利用职权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等行为,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确属于违背女孩意志实施的,即涉嫌强奸,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法律界对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法律界对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支持重新审视的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价值观的变化,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因此对于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应该更加严谨。

他们主张将性侵犯的定义扩大,包括更多的行为形式,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女孩的权益。

另一方面,反对重新审视的观点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对强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定罪标准已经相对严格。

他们担心重新审视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滥用,可能会对被指控的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他们主张维持现有的定罪标准,同时加强对受害者的支持和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变革、法律准确性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因素。

相关立法机构和法律专家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对于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支持重新审视的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价值观的变化,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因此对于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应该更加严谨。

另一方面,反对重新审视的观点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对强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定罪标准已经相对严格。

综上所述,对于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孩的定罪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变革、法律准确性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因素。

相关立法机构和法律专家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15岁少年性侵15岁少女被判强奸罪吗?

法律分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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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一中片拆迁方案,男子强奸15岁女孩,是否构成犯罪?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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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一中片拆迁方案,太离谱,15岁少女与三男子在酒店聚众淫乱,父亲发现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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