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拆迁如何做方案,问领导拆迁房分配的事怎么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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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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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等行政诉讼 违建拆除纠纷

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案件/刑事纠纷案件等领域诉讼,精于违建拆除纠纷、征地拆迁提高补偿、民商事争议维权、刑事纠纷等案件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

公司拆迁如何做方案,问领导拆迁房分配的事怎么开口

一、问领导拆迁房分配的事怎么开口

向领导询问拆迁房分配的事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沟通。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开口方式和要点:

一、明确询问目的

首先,可以向领导明确表达询问拆迁房分配事宜的目的,例如了解分配政策、确认自己的权益等。这样可以让领导更好地理解你的需求,并给出相应的解答。

二、提及相关法律法规

在询问时,可以适当地提及与拆迁房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这不仅可以显示你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也有助于领导更准确地解答你的问题。

三、具体询问内容

分配政策:可以询问拆迁房的分配政策是怎样的,是否有具体的分配方案或标准。

分配时间:可以询问拆迁房的分配时间,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

分配方式:可以询问拆迁房的分配方式,如是否按照人口数量、房屋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

特殊情况说明: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较多、房屋面积较小等,可以向领导进行说明,并询问是否会有相应的考虑和安排。

四、表达感谢与理解

在询问结束后,可以向领导表达感谢,并表示对分配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可以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也有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向领导询问拆迁房分配的事宜时,应明确询问目的、提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询问内容,并表达感谢与理解。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了解拆迁房分配的相关情况,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请问拆迁如何分配?

法律主观:

拆迁 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

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 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

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

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 宅基地 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三)申请信息公开 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怎么办 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 侵权 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除 拆迁补偿 标准过低之外,拆迁方也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其他违法现象。

各种拆迁伎俩花样百出,我们要练就一双大师兄的火眼金睛,迅速识破并及时维权,才能占取先机,大幅提高胜诉的可能。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单位分配的房子要拆,怎么办?

单位的职工房虽然产权归单位,但房子是属于单位自管房,员工具有使用权。

如果承租人如果不是自原放弃,单位是无权收回的。

主要是看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四、拆迁问题怎么回答好

拆迁问题比较复杂,仅就你所说的,我们也难以判断,现就此问题做一简要回复,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

在正式回复前,首先需申明:

鉴于网络的局限、所提供信息的不全面以及问题的复杂性等诸多原由,我的回复可能挂一漏万,敬请谅解。

如有需要,并在提交了后期涉案的相关更为详尽的补正材料,我将结合案件材料,进一步提出更为详实和更具操作性的意见或建议)

一、拆迁现状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与困境

(一)中国之拆迁根据现有之法律法规可分为公益性之拆迁与非公益性之拆迁。

实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即使是公益性拆迁,但因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土地制度,被拆迁人在整个动迁过程中均会受到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蒙蔽,导致应得的补偿大都严重低于应得的补偿;

二是绝大多数的项目都会打着公益事业的名义,大肆侵吞企业及百姓的土地,低价收购,仅仅给失地的企业和民众极低的补偿,致使企业倒闭或破产,百姓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二)补偿方案问题。

根据内地之法律法规与拆迁实务来看,拆迁补偿一般可有三种:

第一,直接拿钱,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第二,以另外之房屋与土地进行等同或等价之置换,但也极少采用;

第三,是前述二者之结合,实践之中基本多采用此类方式。

但对于你那边的具体情况,由于所知信息有限,难以知之。

如能进一步了解后,则我们会进一步给出中肯的意见。

(三)国家永远都处于强势地位,这更是难以回避的一个现实,故国家所给出的补偿方案基本上无一例外的对被拆迁人不利,并且一般都是相当的不利,这才导致了在不断涌现的拆迁血案,而开发商则在相当程度上扮演了与虎谋皮、狼狈为奸、与政府沆瀣一气的不光彩角色。

二解决方案问题既然现实如此,那么是否就表示在强势的政府与开发商面前就束手无策,而只能任人宰割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的一些情况与原因,但这同时也导致了在拆迁过程之中存在巨大的猫腻,乃至黑洞,换句话说就是所谓的补偿标准是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的,比如说直接按照政府补偿标准可能就拿个50万,但如通过一些专业合法的维权手段、方法、策略与技巧等,则说不定是80万,乃至数番,这在我们所接触过的案例之中屡见不鲜。

1、前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启动程序。

2、找到企业的违法点。

政府与开发商为了抢时间、抢速度,会导致在建设项目的立项过程、批地过程,规划过程等程序之中均会存在相当多的违法之处,有些情形甚至是相当严重的,故只要能发现他们的弱点,抓住他们的痛脚,找到这些违法点,尤其是那些关键的违法点(这就是你们的谈判的筹码,也是你们最有利的武器),给予迎头痛击,进行猛烈地火力压制。

这样就对你们维权益大有裨益、越多越好,那样炮火就越猛。

3、实现上述2的方式。

通过复议,诉讼,要求查处、谈判等法律或非法律相结合的组合方式对政府进行压制,最终迫使政府拿出诚意进行谈判,从而取得满意的补偿,就是这样。

其实以上说白了就是带有一定要挟之味道,更白一点就是敲竹杠,又或是敲诈或勒索,但我们喜欢称之为一种合法的敲竹杠或合法的敲诈与勒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与正当权益之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换个好听一点的说法就是协商、沟通、谈判,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构建和谐社会。

另我所与全国一家只代理被拆迁企业和百姓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建立了一种长期的战略联盟的关系,该所在全国各地处理数以千计的企业与百姓的拆迁案件,均大幅度提高了拆迁补偿款。

故我们很希望能以我们良好的服务与我们的专业经验与技能来服务于你们,为你们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及时联系。

五、房屋拆迁要跟拆迁人员提什么问题

法律主观:

拆迁 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

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 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

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

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 宅基地 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三)申请信息公开 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怎么办 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 侵权 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除 拆迁补偿 标准过低之外,拆迁方也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其他违法现象。

各种拆迁伎俩花样百出,我们要练就一双大师兄的火眼金睛,迅速识破并及时维权,才能占取先机,大幅提高胜诉的可能。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拆迁应该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

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

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

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

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

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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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司拆迁如何做方案,房屋拆迁要跟拆迁人员提什么问题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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