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拆迁补偿款,用地单位垫付的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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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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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预付拆迁补偿款,用地单位征地预付资金

一、用地单位征地预付资金

用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需要预付的资金主要涉及征地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一、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这是为了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损失。这部分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费用。谁负责安置,谁就管理并使用这笔费用。如果不需要安置,则费用支付给个人。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是对被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进行的补偿。具体支付给谁,取决于谁负责拆迁或迁建,如果是自行拆迁,则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总的来说,用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需要预付的资金主要是征地补偿费,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些费用的支付和管理都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二、征地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征地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所以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要纳入预算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二、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

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三、用地单位垫付的征地补偿费

法律主观:

1、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为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者对土地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安置补助费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谁拆迁或迁建的,支付给谁;

自行拆迁的,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

林木.果树补偿给所有者。

4、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给业主。

禁止侵占。

挪用被征收公司征收的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5、对于征用承包户的土地补偿征用农业承包户的土地,如果承包期超过1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征地预存款制度 -征地

法律分析:

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推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开设征地预存款专户,并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管理。

征地预存款数额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进行核算。

申请用地单位依据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存款通知单按期缴纳至专户。

财政部门出具预存款缴纳凭证作为县(区)政府报批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

第三条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具体批复信息,包括:

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费用等)。

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征地批准后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兑付到位。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兑付产权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兑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征地预存款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征地预存款不足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用地单位足额补缴。

土地征收部分或全部未获批准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将征地预存款部分或全部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五条 征地预存款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存款不得混用。

第六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征地预存款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预存款专户中调度挪用资金。

对发现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所以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要纳入预算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二、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

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六、征地工作经费 -征地

法律分析:

1.拆迁代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支付。

2.人员支出支付给招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五险一金及现场补贴等。

3.一般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卫生费、邮电费、办公电话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

4.其他公用支出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法律顾问费、交通工具租赁费。

5.其他与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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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预付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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