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大社区新桥拆迁,蔡国坚律师为深圳市宝安区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会开展合作开发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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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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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百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善于从多个角度研究问题,分析处理疑难案件,实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最大社区新桥拆迁,蔡国坚律师为深圳市宝安区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会开展合作开发讲座

一、蔡国坚律师为深圳市宝安区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会开展合作开发讲座

2022年9月21日,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国坚律师为深圳市宝安区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会30多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了一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讲座,参加讲座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蘅芳、上合、甲岸、盐田、黄田、壆岗、新桥、凤凰、源益达等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及相关管理层代表,共计3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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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中,蔡律师基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条款及现实案例,围绕以下三个板块进行讲解:

一、多维度解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开发协议中核心条款约定;

二、以现实案例解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开发项目的法律风险;

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合作开发协议中的法律建议。

蔡律师结合其在房地产相关业务的长期经验以及对股份合作公司独特制度的了解,向参会人员讲解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开发的问题及难点,获得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蔡国坚律师个人介绍:

蔡国坚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律博士

业务领域:城市更新、上市并购、商事诉讼

邮箱:182231951@qq.com

二、如何继承公司股权/深圳法律咨询于智亮

三、关于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关于

【保证合同的内容】关于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关于完善保证合同内容的意见书 保证合同是我们最常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几乎每个企业都有为他人提供保证或者接受他人保证的经历,那么,什么是完善的保证合同呢《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因此,可以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内容的保证合同才能称得上是完善的保证合同。

遗憾的是,由于企业对担保法的了解不够,在实践中很难看到完善的保证合同,有的保证合同甚至只约定了第一项内容即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简单到只有一句话的地步,例如“本公司为A公司在****合同中的债务提供保证”。

保证合同缺乏要件,虽然合同效力一般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在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而埋下大量隐患,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因此,我们发出以下法律建议,希望广大企业在今后签订保证合同时尽量完善合同内容。

建议一:

注意保证方式,慎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前者是指在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者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连带地位,保证人随时承担保证责任。

区别这两种保证方式的意义在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不同,造成债权人向保证人求偿的难度不同。

一般保证下,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向保证人求偿,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虽然法律允许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当共同被告一同起诉,但必须要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清偿时债权人才能去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债权人在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前,必须经过一审、二审、执行三个程序(可能已经一年过去了),如果这个保证人怀有恶意,在这段诉讼过程里他可能早就把所有财产转移一空;就算保证人足够诚实,这段时间可以发生许多事,可能导致保证人丧失履行能力(例如保证人破产)。

因此,可以说一般保证着重于保护保证人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保证人的支付义务与债务人同步,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立即可以去要求保证人来履行,根本不用等待先去起诉债务人。

债权人当然希望尽早获得支付,从这个意义考虑,连带责任保证远远优于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法律默认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债权人,当然希望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时甚至会故意不约定保证方式,但是作为保证人就必须清楚,如果不约定保证方式,今后就不能享有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如果当事人双方均选择连带责任保证为保证方式,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写出“连带责任保证”字样,或者干脆不对保证方式做任何描述。

最不安全的方式是既不写明是“一般”还是“连带”,又画蛇添足,在保证合同中详细描写“保证人应于什么什么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不写这句话它也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写了反而容易给对方制造机会。

比如一个保证人起草的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是何种保证方式,只在保证方式条款里写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句话看上去非常合理,其实却是陷阱,大家可以去看看担保法第17条对一般保证的定义,一个字不差地就是这句话,如果债权人不小心接受了这个条款,连带责任保证就变成了一般保证。

建议二:

明确保证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人仅对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这几项合在一起就成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人对哪些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就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在上述几项债务中,一般来说,保证范围中的主债权是明确的,保证人也理所当然同意为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也可以确定;但其他几项的金额就不易确定。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主合同里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即使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随时用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因此,如果保证人同意同时为其他几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注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主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计算方法或者约定的计算方法明显不利于债务人(也就是被保证人),那么保证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计算方法,建议保证人要求其在主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约定的计算方法明显不利于债务人,建议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声明不接受该不合理的计算方法;另外,保证人也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其同意接受的计算方法,或者干脆声明不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

建议三: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关键,如不了解保证期间的意义将造成重大损失。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些象诉讼时效,两者都是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权利就丧失相应权利,因此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将两者混淆,有的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不约定保证期间,以为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以为不用着急,只要在二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即可。

这其实是非常危险的,担保法规定,如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就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法定期间为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注,建议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予以明确,否则不利于确定保证期间)。

法定保证期间远远短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混淆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和二年的诉讼时效,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实践中,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会认为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过长或过短,因此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自行约定保证期间。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自行约定时,保证人自然希望保证期间越短越好,债权人自然希望保证期间越长越好,因此往往会走入极端,下面是两个最常见的错误。

1、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合同履行期限,这是保证人的极端例子。

这种保证合同往往以合同签订日而不是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也就容易出现保证期间届满而合同履行期限还没到的局面。

所谓保证就是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期限短于或等于合同履行期限,保证其实就不存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种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这是债权人的极端例子。

因为债权人处于合同强势地位,实践中这种无限约定非常之多,例如约定“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债权人的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为止”之类。

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还没履行完债务,保证人就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实际得到了一个无限的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所谓保证期间必须是明确的,是一个有始有终的期间,这种无限约定明显有违担保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因此,债权人没有必要利用合同强势地位强迫保证人接受无限保证期间,如希望一个较长的保证期间,应该通过与保证人协商直接约定具体的期限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四、深圳刑事律师卫功奎《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特大集资诈骗40个亿,改变罪名获轻判

卫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阅卷发现涉案金额高达4400241698.71元人民币,登记在案的被害者多达1000余名,侦查案卷材料多达近百本......,所有这些天文般数字如同耀眼的光芒刺痛着每一个深圳人的细胞。

该起特大(庞氏骗局)集资诈骗案之发生之突然,连很多的受害人都蒙在鼓里,甚不知自己已经深陷其中。

此案一经曝光,迅速产生多米诺

骨牌效应,其产生的危害一度深化,受害人数持续增加。

在相关侦查机关开始介入时始,各大媒体就嗅到了该案存在的商业价值。

一时间,该起特大型诈骗案成为深圳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并成为各类新闻报纸的头版头条。

更让人吃惊的是,在这个新闻快餐的年代,该起案件却能够连续数月被媒体争相曝光、评论与报道,其相关见闻也一度成为人们酒桌或者饭后的谈资。

这种情况在深圳数十年的发展中都鲜有出现。

作为备受民众关注、舆论空前的年度专侦大案,负责侦查该案的相关机关从案发时

卫功奎律师当选省律师协会刑专委委员

起就面领着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

客观上讲,该案夹杂利益之广,牵涉范围之大,侦查系数之高、收集证据之复杂都是空前的。

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经历数次补充侦查、并经历区法院向市法院管辖权移交的情况下,历时长达两年十个月的各方努力,该案终于于2016年11月19日结束一审。

涉案公司的多名直接或者主要负责人终于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2016)粤0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中,浩浩荡荡几万字,长达73页的判词再一次向我们展示该案在深圳司法判例中的特有价值。

一、案情介绍:

2013年8月开始,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利用网络投资平台(网址:

www.zhcee.com),公开宣传并引诱投资人购买该网络投资平台上交易的翡翠实物产权,该网络投资平台的投资方式为:

投资人在网络投资平台平台上注册投资账户,通过个人银行转账至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信托账户(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实,该公司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信托业务资格)操作买卖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的“股票”(类似于股票交易的翡翠实物产权网络交易)。

2014年1月13日,交易平台停止交易,投资人投资款无法提取,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另案处理)捐款逃匿。

被告人卢某(老板表弟)作为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投资人投资款的代收、代付,核对资金的进出事项。

目前,共计1012名投资人报案,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10346665.96元。

经审计,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平台数据库记录显示,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1月26日累计发生入金交易4400241698.71元(与银行交易记录核对上的资金为1788269117.84元),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1月16日累计发生出金交易3176884484.8元(与银行交易记录核对上的资金为1573893226.51元),入金与出金差额为1223357213.91元。

公诉机关指控卢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建议法院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律师辩护前的准备工作

夏粤所刑辩团队接受当事人卢某某的委托之后,立即开展本案的前期准备工作。

刑辩团队兵分多路。

一方到看守所进行会见,开始了解当事人眼中的案件情况;

一方积极与侦查部门展开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法律意见并向侦查机关提交。

一方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刑辩成员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摘抄长达数千页的案件材料。

在做好这些工作之后,刑辩团队开始对本案件材料进行分门别类,挑选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并系统整理。

三、律师辩护及辩护成效

面对公诉机关对卢某某的重罪指控,刑辩团队在研读案卷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基础上,在数次庭审当中,刑辩团队的出庭律师着重就本案的定罪与量刑两部分进行激烈且有效攻防。

并紧紧围绕本案的相关证据提出了实质性的质证意见。

刑辩团队认为:

本案的辩点应当立足于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司中的实际地位、具体工作与话语权等具体事项。

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之上,律师对公诉机关宣读的不利指控进行了有力有效辩驳。

并就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存在哪些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系统的阐述,最终,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完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令家属和当事人满意的判决(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毫无疑问,能够取得如此良好且令人满意的辩护效果,得益于刑辩团队的深厚的专业素养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而该案家属的肯定与赞赏则是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提供优质服务的不竭动力。

卫功奎律师 广东夏粤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

五、卫功奎主任律师受邀参加2024年福田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六、卫功奎律师受邀参加《深圳市看守所会见工作专题座谈会》

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按比例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如何继承公司股权

1、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按比例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股东死亡是否可以不变更

1、不可以、要办理变更股东的手续,时间要求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应当尽快完成,否则后期有纠纷的话,无法处理。

其他股东可以受让该股东的股权,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股权有继承性,可能会需要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件,由其继承人签署相关文件。

2、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2)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3)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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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深圳最大社区新桥拆迁,卫功奎主任律师受邀参加2024年福田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大会!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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