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国家在拆违章建筑的新规定中表明,违建拆除不予补偿。根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确定为违章建筑, 则由城管局上报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城馆局牵头联合执法进行拆违。拆违行动一般由城区政府组织。
一、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房屋被强拆了怎么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分析:
农村拆除房屋的条件:
一、对房屋土地及人口进行调查,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三、上报省当地审批,取得省当地的征地批文;
四、取得批文后及时公告张贴,告知被拆迁人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等内容被拆迁人办理补偿登记;
五、协商补偿内容,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在拆违章建筑的新规定中表明,违建拆除不予补偿。
根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如确定为违章建筑, 则由城管局上报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城馆局牵头联合执法进行拆违。
拆违行动一般由城区政府组织。
一、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房屋被强拆了怎么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分析:
不管是什么结构的房屋,国家征收都必须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1、镇村民房屋拆迁是按统规统建方式补偿。
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每人安置35平方米住房,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每人安置35平方米加上超出35平方米,土坯房、草房按每平方米200-260元;
偏房、圈舍(厕所)按每平方米100-150元进行补偿。
2、耕地补偿。
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非耕地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算。
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为每亩1870元。
3、宅基地一方面纳入集体土地的,补偿每亩是9350元;
另一方面面积计入用于农转非人员面积。
4、动迁补偿包栝搬家费、奖励、过渡费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农村拆除房屋的条件:
一、对房屋土地及人口进行调查,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三、上报省当地审批,取得省当地的征地批文;
四、取得批文后及时公告张贴,告知被拆迁人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等内容被拆迁人办理补偿登记;
五、协商补偿内容,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没有规定。
按照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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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泥砖屋拆迁补偿政策,农村拆除房屋条件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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