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健律师致胜“三宝”: 真诚·真情·真心
——记浙江浔溪律师事务创始主任李广健
近年来,李广健律师不断严格要求自己,以全新的服务方式:
真诚服务、真情付出、真心办事,塑造了一个好律师的新形象,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真心办事
走进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李广健主任的办公室,见面一交谈,你马上就能体会了他为人处世的秘诀:“将心比心暖人心,以心换心获真心”,也就理解了他为何能在业界获得成功。
李广健律师曾经是一名地道的打工仔,他从偏僻的乡村来到繁华的城市,辗转多个工厂和多个岗位,从临时工到大学生,从纺丝工到车间主任,从机修工到工程师,从仓库保管员到经济师,从人事助理到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从宣传干事到工会主席,从办公室主任到企业副总经理…………一路走来,步步为营,韬光养晦的历程使他有了更充沛的能力形成一个华丽的转身,成为名闻遐迩的知名律师。如今,他怀揣梦想要将自己打造成为为一位集管理科学、工程技术、法律技能等为一体的复合型的专家律师,更好地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律师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挑战强,自从他到南浔区创办律所后到目前,由于地理位置地处杭嘉湖中心和李广健律师本人的名声影响,外地案源数量较多,使得他几乎没有一天假日,有时要工作到凌晨两三点,甚至要通宵达旦。据不完全统计,他负责办理的一般性案件平均耗费时间都在十几小时,而一般民事纠纷现在法院都是调诉结合体制,平均要上法院4、5次之多,多者不下10次往返。邻村两个妇女因为都是“耶稣姐妹”,平时开支需要用一些副业性劳动收入来贴补,在一次的搬运过程中,一人不慎跌倒摔成四级伤残,为了医疗和赔偿的事双方闹上了法庭。由于双方晚辈和一些亲戚的参与使案件发展复杂,情绪严重对立,吵闹辱骂不算,还扬言动武,一户一户、一个一个地耐心做工作,情、理、法融会贯通,换位思考破解心理隔阂,真情实意化解矛盾。先后通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法官等途径调解不下20次,历时一年之久,最后调解结案,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解决一般民事纠纷李广健律师提出的原则是“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真心工作方法,并将之运用于具体实践中。无论是当地周边农民新村安置房分配纠纷,还是免费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都有他活跃的身影。近几年来,他平均每年承办和协办各类案件数量都在60个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要占到20—30%以上,多次受到肯定和表扬。在采访他时,他说,我只不过是真诚服务,真情付出,真心办事,做了自己该做的。
真诚服务
多年来,无论是自以为是的委托人,还是刁钻刻薄的当事人,他们始终真诚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件事,每一个细节,每一项证据,每一条理由。
江西的梁某对此深有体会。不久前,她的儿子蔡某因为参加传销活动将他高中时的同学骗至湖州并非法将其拘禁起来,当案件被公安机关破获时,蔡某被依法拘留继而被依法逮捕。儿子是江西某高校在读大三的在校生,眼看,学校马上就要进入论文答辩和毕业程序,儿子失去自由涉嫌犯罪并且不能毕业牵动全家的神经,家人像热锅蚂蚁,从江西当地到湖州寻宝般地寻求名师相助,最后她慕名找到了李广健律师,一席简单的交流,梁某似乎从李律师脸上的坚毅读出一些希望,原本她打算申请法律援助的念头也打消了,因为关系到儿子三年大学的培养和今后的前途,她恳求李广健律师看在她千里迢迢和燃眉之急的份上一定要答应接受她的委托。根据习惯和常规,一般情况下的跨省流窜性刑事案件嫌疑人是很难取保候审的。但如果不在最短的时间内取保候审,那么就会错过毕业程序不能毕业或者肄业。一方面是同类取保候审在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没有先例,另一方面是一个家庭的希望父母的恳求难却,两难之下考验匹夫之勇。李广健律师接受委托后,果然很快就被办案民警挡了回来:不能取保候审。李广健律师多方沟通,说明情况,解释原因,甚至还跑到市公安局动用自己的人脉。
每当产生一丝放弃之念时,他总是这样追问自己:“如果是自家孩子这样,会就此罢休吗?”一连一个多星期他天天跑派出所、公安局等,几乎无望之际令意想不到的是,局领导被他说服了,在最后时刻在校大学生蔡某被同意取保候审了!他的韧劲和敬业精神深深打动了上下,他爱心、耐心和恒心,真诚、真情和真心感动了方方面面。
众所周知,会见难、调查难、取保候审难,一直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老大难”问题。有时候,真诚付出,就会可能。
真情付出
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时,李广健律师除了精心设计诉讼策略,还组织法律专家、行业精英等智囊团,预测分析、论证研判、模拟演练,做到“知己知彼”,提高胜诉概率。
真情付出就会有效果。3年前,许女士因为与上海浦东的吴某就开始因为感情不和诉讼离婚,一次、二次、三次法庭上谁也不让谁,为了试管婴儿的抚养权,为了浦东拆迁的补偿款,为了领养女的归属,为了经营店铺的转让费分割,许女士先后提起三次诉讼,一场旷日持久的离婚诉讼一拖再拖还是没有如愿,李广健律师接手该案后,先后两次扑浦东当地实际调查取证,开庭时,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男方中途退庭,甚至威胁女方全家安全,案件审理又一次陷入僵局。庭审过程中,细心的李广健律师捕捉到男方对儿子的思念之情,综合分析双方矛盾的焦点,准确把握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重新设计了多套情理交融的分手方案,并亲自多次与对方说明设计意图和用意所在,最后,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李律师提出的离婚方案,但这时法院还是以审理时限已到和尽量减少判决离婚的风险为由,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为了能够帮上当事人,李广健律师依然建议许女士上诉争取机会,2012年6月13日,李广健律师带着设计好了的6个方案,走进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可供选择的方案中,充分考虑到了双方的经济利益、又顾及了双方家人的感受。当了解到李广健律师没有收取上诉律师费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位资深法官是这样评价李广健律师,你是我工作三十多年来遇到的真心为当事人着想的为数不多的好律师,从你的这些方案中就可以充分体现。一个疑难复杂的集新型财产纠纷、抚养关系处理的离婚案件,就这样被调解妥善解决。当被问及这当中的秘诀是什么?他回答:“我是一位来自平民草根的律师,用真情做实事,是我的根本”。
或许,正是身为知名人物的自律,他在获得和奉献的比较中一再选择后者。在自己业务每年快速增长中,他总是手把手地向助理和实习生传授自己的执业之道,给鱼更授渔。当看到所里年轻人都快速成长起来他比什么都快乐,他把自己比作一位资深水手或者老船长,他决定要把大家引向大海胜利的彼岸。南浔区马腰村农家女孩沈欢湘,父亲早年亡故,母亲体弱失业又是没有本地户口的外来人口,在她刚刚夸人高中的第一年,家里的唯一依靠的爷爷也因车祸离去,还欠下了一笔医疗费,贫困的家境使她失去了继续就读的信心准备辍学。当李广健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他主动和当地南浔中学联系,表示要资助她继续求学,在学校班主任的帮助下,他与该女孩结成对子,一晃三年过去了,沈欢湘同学成绩从年级倒数到进入前八名,目前正在认真准备高考。2013年春节后,他从班主任沈燕老师那儿了解到该班级另有一位家庭贫寒生,他叫邱慧峰,父母均是聋哑残疾人,他的哥哥也在上大学,生活十分艰苦,于是,他的资助结对又增添了一位。高考前夕,为了让两位同学安心复习考出好成绩,他感到学校对他们表示,即使到了大学阶段,只要有需要他还是会尽自己的力量一如既往。
人间自有真情在。奉献了真情,也收获了真心。对李广健律师来说,最欣慰的并非是自己创收多少律师费,而是老百姓的口碑和心碑,因为这个是以自己的真心换来的的真心,是激励自己不断前进的永恒的动力。回首自己跌岩起伏的人生历程,他深有感概地说:“感谢苦难,坎坷经历,是人生最大的宝贵财富。因为有过失败的体验,有过低谷的奋进,有过曲折的抗争,有过痛与泪的铭刻,所以,做事只能真诚、真情、真心,只能无畏无惧,一往直前,不屈不饶,顽强坚毅,只能耐心、热心和善心。”
以他将诚信尚德、勤奋敬业、踏实认真、上心负责、优质高效设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的立所之本,并计划在5年内在省城新设分所或者开设总所,在十年内将其延伸至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或者国外,新的画卷已经展开,新的一页又将开启,新的挑战又将开始。祝愿他一直拥有真诚、真情、真心,搏击风浪,在新的征程中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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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四十有七的人生路,历经千百案卷的风雨雷。不同的个案丰富了办案经验和诉讼策略,特殊的案情提升了专业技巧和法律智慧,坎坷的沧桑人生让他拥有更高的视角和更远的境界,多元化的知识结构使他具有全方位对真理认识和事实的把握能力,常年驰骋在诉讼第一线,磨砺出坚忍无畏、不屈不饶的品格,善于处理疑难、复杂、棘手的案件是他的特长。难寻好律师——南浔李律师,已经成了他的象征符号。他的名字李广健——理性智慧、广博通达、稳健致胜,已经是他的品牌特征。由他办理的疑难案件,曾荣登中央电视台12套,还被《浙江法治报》等权威媒体作为经典案例。他担任2010年1月发生在某大街上主犯王靖持刀当场杀死二人的重大恶性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主犯一审和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他的努力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枪下留人”,适用了死刑缓期执行,创造了死刑犯罪特别案例;还在未成年人陈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和杨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脾脏摘除)等案件均获缓刑的辩护中,彰显了辩护才干和驾驭复杂大案要案的能力,赢得了声誉和尊敬。他代理的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当地知名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在二审改判和再审胜诉,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体现出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随着众多案件的成功办理,他名声鹤起美名远播,他回故乡南浔创办律所后,“酒香不愁巷子深”“身处深山有远客”除本省市外,云南、贵州、山东、河南、安徽、江苏、陕西、江西、上海、四川等地的一些当事人慕名纷至沓来。今年以来,“3.10”非法拘禁杀人案、“打四黑除四害”案、公安部督办十大银行卡湖北张某诈骗案、高科技计算机软件新型犯罪等一些复杂疑难的重要案件都摆上了他的案头。
丰厚的人生阅历使他把做律师只是去为了能够帮助别人就是自己的一种幸福和快乐——这就是他始终坚守的职业本色。他发誓要为祖国的法治建设,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全部余生。争做人民群众心目中所信任、敬仰和爱戴的好律师、大律师、名律师是他永恒的追求。
随时在百度中搜“律师李广健”获悉更详.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一审委托人完全胜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案二审代理词予以发布。
如何代理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代 理 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山西XX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广成律师担任其与上诉人北京XX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诉讼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经认真了解案情和参与本案庭审活动,现依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材料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是合同主体,认定事实正确,并无不当。
1、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是太原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XX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
2、被上诉人从未同意太原XX公司将《合作协议》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并未取得合同主体地位。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而《请示报告》的内容是太原XX公司和上诉人双方协定的,并未经过被上诉人的同意,因此,不发生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上诉人并未取得合同主体地位。
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认定事实正确,并无不当。
(一)上诉人提供的微信截图不完整,不能完整反映事实,而且只是打印件,没有提供原件和原始载体。
(二)上诉人提供的两张电信使用费增值税发票,只能证明上诉人曾购买过网络电信服务,不能证明其购买网络服务的用途是什么,更不能证明上诉人将购买的网络服务提供给了被上诉人。
(三)上诉人提供的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其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
1、两位证人(刘XX、何XX)均是上诉人公司的员工,与上诉人存在必然的利害关系,不能排除证人证言受到了上诉人的指示和安排,其证言完全不足信。
2、证人刘XX的证言只能证明上诉人曾开具了9张发票,且该9张发票并没有交给被上诉人的财务,而是交给了个人。
3、证人何XX的证言则明显虚假,完全不可信。
王XX称其2012年就在被上诉人处提供网络维护工作,但太原XX公司和上诉人共同出具《请示报告》的时间是2013年3月23日,此时,上诉人还没有介入和参与合同事项,其员工(证人何XX)怎么可能在2012年的时候就为被上诉人提供服务?显而易见,证人何XX完全是在说谎!其证言是彻彻底底的谎言,完全不可信!
4、本案中,对于上诉人是否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这一待证事实,只有证人何XX的证人证言这一个证据,而证人何XX不仅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且其证言已被证实是彻彻底底的谎言,在此情况下,本案中没有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
(四)实际情况是,从2015年开始,被上诉人已逐步安装并普及了无线WIFI,再没有使用过电脑联网服务,太原XX公司也再未提供过该项服务。
被上诉人不可能放着方便快捷的无线WIFI不用,反而再倒退使用上诉人提供的宽带服务,并重复支出网络费用。
如何打赢合伙合同纠纷官司
三、上诉人在未能证明其实际提供过服务的情况下,仅凭其单方制作的费用构成和单方计算的数字,就向被上诉人提出主张,明显缺乏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能证明费用的构成、计算标准等依据,认定事实正确,并无不当。
1、上诉人提供的报告书中的内容和数据均为上诉人单方陈述,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上诉人的成本投入及原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
2、上诉人提供的费用构成和计算依据等证据,均系上诉人单方制作和计算,没有经过双方共同核对和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上诉人未能提供其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服务的证据,其诉请的依据仅是根据占用床日数凭空计算的,而上诉人提供的所谓占用床日数,只是上诉人的单方陈述,未经过原被上诉人双方的共同核对和确认,也没有提供所谓的微信往来的原始载体,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其所谓的占用床日数。
综上,上诉人未能提供其实际提供过服务的证据,其诉请仅是根据占用床日数凭空计算的,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660000元及利息295564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明显不足,应予驳回。
四、《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1、《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关于城镇XXXX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1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XX,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XX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XX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XX服务项目等”,以及第三条第7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XX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X区’、‘项目’”的规定。
2、《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XX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XX号)第(十九)项“……非营利性XX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XX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3、被上诉人作为政府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公共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质。
本案中,《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实质是被上诉人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太原XX公司合作共建并经营数字病房,将收益的一半分配给太原XX公司,用于太原XX公司的经济回报,明显具备了营利性,这不仅违背了公益性质和宗旨,属于国家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当属无效合同。
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多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五、上诉人的部分诉请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合作协议》约定,收益分成按月计算,当月分成在每月末支付,即支付方式为定期付款,属于定期履行债务,因此,各笔债务之间彼此独立,每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
据此,上诉人起诉的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债务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
上诉人不是涉案合同主体;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
上诉人仅凭其单方制作的费用构成和单方计算的数字,就向被上诉人提出主张,明显缺乏依据;
《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上诉人的部分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据此,上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代理人:
李广成律师
法律分析:
犯集资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别担心相信律师-广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一审委托人完全胜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案二审代理词予以发布。
如何代理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代 理 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山西XX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广成律师担任其与上诉人北京XX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诉讼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经认真了解案情和参与本案庭审活动,现依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材料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是合同主体,认定事实正确,并无不当。
1、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是太原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XX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
2、被上诉人从未同意太原XX公司将《合作协议》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并未取得合同主体地位。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而《请示报告》的内容是太原XX公司和上诉人双方协定的,并未经过被上诉人的同意,因此,不发生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上诉人并未取得合同主体地位。
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认定事实正确,并无不当。
(一)上诉人提供的微信截图不完整,不能完整反映事实,而且只是打印件,没有提供原件和原始载体。
(二)上诉人提供的两张电信使用费增值税发票,只能证明上诉人曾购买过网络电信服务,不能证明其购买网络服务的用途是什么,更不能证明上诉人将购买的网络服务提供给了被上诉人。
(三)上诉人提供的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其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
1、两位证人(刘XX、何XX)均是上诉人公司的员工,与上诉人存在必然的利害关系,不能排除证人证言受到了上诉人的指示和安排,其证言完全不足信。
2、证人刘XX的证言只能证明上诉人曾开具了9张发票,且该9张发票并没有交给被上诉人的财务,而是交给了个人。
3、证人何XX的证言则明显虚假,完全不可信。
王XX称其2012年就在被上诉人处提供网络维护工作,但太原XX公司和上诉人共同出具《请示报告》的时间是2013年3月23日,此时,上诉人还没有介入和参与合同事项,其员工(证人何XX)怎么可能在2012年的时候就为被上诉人提供服务?显而易见,证人何XX完全是在说谎!其证言是彻彻底底的谎言,完全不可信!
4、本案中,对于上诉人是否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这一待证事实,只有证人何XX的证人证言这一个证据,而证人何XX不仅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且其证言已被证实是彻彻底底的谎言,在此情况下,本案中没有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
(四)实际情况是,从2015年开始,被上诉人已逐步安装并普及了无线WIFI,再没有使用过电脑联网服务,太原XX公司也再未提供过该项服务。
被上诉人不可能放着方便快捷的无线WIFI不用,反而再倒退使用上诉人提供的宽带服务,并重复支出网络费用。
如何打赢合伙合同纠纷官司
三、上诉人在未能证明其实际提供过服务的情况下,仅凭其单方制作的费用构成和单方计算的数字,就向被上诉人提出主张,明显缺乏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能证明费用的构成、计算标准等依据,认定事实正确,并无不当。
1、上诉人提供的报告书中的内容和数据均为上诉人单方陈述,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上诉人的成本投入及原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
2、上诉人提供的费用构成和计算依据等证据,均系上诉人单方制作和计算,没有经过双方共同核对和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上诉人未能提供其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服务的证据,其诉请的依据仅是根据占用床日数凭空计算的,而上诉人提供的所谓占用床日数,只是上诉人的单方陈述,未经过原被上诉人双方的共同核对和确认,也没有提供所谓的微信往来的原始载体,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其所谓的占用床日数。
综上,上诉人未能提供其实际提供过服务的证据,其诉请仅是根据占用床日数凭空计算的,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660000元及利息295564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明显不足,应予驳回。
四、《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1、《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关于城镇XXXX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1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XX,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XX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XX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XX服务项目等”,以及第三条第7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XX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X区’、‘项目’”的规定。
2、《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XX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XX号)第(十九)项“……非营利性XX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XX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3、被上诉人作为政府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公共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质。
本案中,《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实质是被上诉人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太原XX公司合作共建并经营数字病房,将收益的一半分配给太原XX公司,用于太原XX公司的经济回报,明显具备了营利性,这不仅违背了公益性质和宗旨,属于国家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当属无效合同。
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多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五、上诉人的部分诉请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合作协议》约定,收益分成按月计算,当月分成在每月末支付,即支付方式为定期付款,属于定期履行债务,因此,各笔债务之间彼此独立,每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
据此,上诉人起诉的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债务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
上诉人不是涉案合同主体;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
上诉人仅凭其单方制作的费用构成和单方计算的数字,就向被上诉人提出主张,明显缺乏依据;
《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上诉人的部分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据此,上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代理人:
李广成律师
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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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新客站拆迁安置房,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