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侵害商标权案件开庭大多能在半小时内结束战斗。作为原告律师通常只需要证明持有或者有权使用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被告有侵权的事实即可。损失赔偿金额原告都可以提交同等判例让法院酌定。
作为侵害商标权的被告,往往花费九牛二虎之力也难获得一起胜诉判决,许多被告在举证时按照通常民事诉讼的逻辑进行举证,无一例外不被法院采纳,原因就是举证的方向错误。
在法庭上通常能听到被告所说的理由是: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侵权,我没有侵权,我很久之前就在销售,很多其他人也在销售,全网都是随便找了一件代发,我卖的只是配件,网上销售只是配图上有原告的商标,配件本身上并没有原告的商标等等。
侵权商标权案件的理由是法定的,目前就四种理由,正当使用抗辩、先用权抗辩,权利商标未使用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所对应的法条为《商标法》第59条、32条、64条第1款、64条第2款。
1、正当使用抗辩。
什么是正当使用呢?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比如两面针作为牙膏的一种成分标注在成分表里,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就属于正当使用的一种行为,并不会对两面针商标构成侵权。但是突出使用即在商品的显著位置使用,就可能侵犯两面针商标的权利。
2、先用抗辩权。
先用抗辩权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实际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曾经遇到过被告采用先用抗辩权,被告提供的是几封出口贸易邮件,确实包含了原告的商标,邮件的时间也的确比原告注册的商标要早一些。但是被告除了邮件以外并没有提供更多的使用证据,也不能证明其除了出口以后有其他的在国内使用的证据,因此法官也并未采纳其在先使用的证据,被告仍被判侵权,足见在先使用需要一定的影响力才可以。
3、未使用抗辩权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期间,只要使用该条抗辩,法官便会要求原告提供使用证据。笔者一般会将使用证据做成电子存证作为案件证据材料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比如官方旗舰店销售情况、宣传广告等。但是通常有一些品牌在起诉之初会忘掉这一步。其实开庭提出不使用并非最优选项,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申请,然后再在开庭的时间提出不使用商标的情形。当然也要看实际情形,如果商标确实在使用,尤其是某些知名品牌,撤三就没有多大必要了。
4、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有两个条件,第一个不知道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二个是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几乎所有的案件被告都会说第一点,但是几乎所有的被告都不能证明第二点。目前我处理了五百余个商标专利版权案件代理案件大多数为原告,目前出来的百余个判决或者调解案件中,以合法来源抗辩成功的判例没有。在笔者开庭的过程中,很多被告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有些是证据上不完整,比如因为合作熟悉提供的证据仅有微信聊天记录,供货清单里并没有商标的名称,没有正常的平台下单记录,也不能证明购买的就是侵权产品及产品数量,这个是大多数合法来源提供者的证据通病。也有一些欠考虑的证据,比如原告在当年6月份通知被告下架侵权,开庭时被告却提供9月份的合法来源凭证。这不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反而加重被告的侵权责任。
以上四种抗辩理由是被告可以采用的法定抗辩理由,同时在本文章撰写之前有在群里讨论过抗辩话题,本群南通郑健提到,恶意注册抗辩。那我们来看看恶意注册抗辩。
5、恶意注册抗辩
关于恶意注册的条款包括第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从商标法来说,直接规定恶意注册免责的条款是没有的。当然对被告来说,死马当成活马医,有什么想法,直接向法官提出便是了。但是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提出恶意注册能达到目的吗?我个人认为,大部分法官不会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因为商标证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除非从根源上否认商标注册证书的有效性,怎么理解呢,就像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有人非得说你这个房子是违建应该被拆除,能直接拆除吗?恐怕你不会同意吧。恶意注册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法院在审理侵权商标权案件中,并没有义务去审查原告是否是恶意注册,原告手上有几百枚商标就属于恶意注册了吗?未必吧,大部分知名的品牌公司,手上都有几百上千个商标。大众所熟知的老干妈,防御商标数不胜数,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就能认定老干妈是恶意注册吗?手上只有三五件受让商标就不是恶意吗?也很难说,受让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诉讼。一个三十分钟开完的庭,让法官去挑战可能需要三年才能被无效的商标,确实是强人所难。
作为被告,以恶意注册抗辩的正确的路径是,如果你认为商标是恶意注册,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商标;如果维持可以提复审;如果复审维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商标无效了,被告也就不再需要赔偿了;如果商标维持有效,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被告的败诉风险是极大的。很遗憾,作为原告的律师,在某些被告极少数有可能胜诉的案件中,我通常看到被告不能正确举证或者不能通过正确的途径仅凭朴素的法律直觉举证导致败诉。知识产权贴近生活,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又远离直觉。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原告的承办律师,大多数时候想与被告握手言和,同时希望更多的被告能早日创立自己的独立品牌,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壁垒,远离知产侵权。
作者:廖欢律师专利代理师
本文初次发表于标程知识产权律师网站,转载需经作者同意。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
如果构成侵权,可依法委托律师要求核实真实的货物金额,要求从轻、减轻,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会见在押人,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依法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最好结果。
侵犯注册商标罪的量刑重在涉案数额,具体还需要根据案情做出判断。
如果你不是真正的侵权,那么你需要准备的东西很多,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如你使用的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你自己商标的宣传或者广告的资料,货物进出的发票等,都准备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一旦遭到不法分子的假冒、仿冒侵权,可能对自己公司的声誉和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产生不利影响。
在此情况下,进行商标维权非常必要。
商标维权一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工商举报,要求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
二是司法起诉,通过法院判决,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由于工商举报通常只对侵权人惩罚而不赔偿受害公司。
因此企业遇到商标侵权的时候,通常选择司法救济,弥补遭假冒、仿冒带来的损失。
那么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权利证据:
用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此外,上述三类人还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
(4)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5)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权一直在使用中。
二、侵权证据:
用以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侵权的商品实物
(2)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
(3)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
三、赔偿证据:
用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
一般分为两种: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
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发票(如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等等)等证据。
法律分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
如果构成侵权,可依法委托律师要求核实真实的货物金额,要求从轻、减轻,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会见在押人,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依法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最好结果。
侵犯注册商标罪的量刑重在涉案数额,具体还需要根据案情做出判断。
如果你不是真正的侵权,那么你需要准备的东西很多,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如你使用的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你自己商标的宣传或者广告的资料,货物进出的发票等,都准备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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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希望大地拆迁解决方案,被告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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