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拆迁纠纷案例,物权确认纠纷的10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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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新街拆迁纠纷案例,物权确认纠纷的10个典型案例

一、物权确认纠纷的10个典型案例

关于物权确认纠纷的10个典型参考案例

1. 对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在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业主的情况下,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其所有的,应认定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诉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

裁判要旨: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的确权请求应视动产与不动产而区别对待【《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裁判要旨: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3. 在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相对方可以自行履行【《王某诉大连油脂化学厂、大连非凡拍卖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10辑】

裁判要旨:按照国务院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拍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行为,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报批义务是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不受合同是否生效的限制,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的生效,对于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行为,相对方可以自行履行,必要时可以诉请其协助履行。因合同具有特殊性而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不予支持办理报批手续。

4. 房屋中介在未了解房屋现实状态及人员居住的情况下,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善意取得【《黄某涛诉顾某英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裁判要旨: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一般而言,作为房屋买卖的职业中介人,应当具备与业务相关的专业背景和交易常识,熟知交易风险,更应出于交易安全考虑到实地查看房屋,详细了解房屋位置、结构,对所购房屋信息应尽谨慎审查义务。职业中介人在未能了解房屋的现实状态及人员居住的情况下,就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其受让案涉房屋,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5. 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陈某进与杨某志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归属纠纷上诉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裁判: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但法律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6. 基于拆迁安置而共同取得居住权,共同居住的他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不能排除其他居住人占有、使用的权利【《周某诉周某某等物权确权纠纷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0期】

裁判要旨: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7. 对已灭失的标的物,法院不得作出确权判决【《任某与任某荣所有权确定纠纷再审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9期】

裁判要旨: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安设房屋在2007年5月即已拆除,任某在2007年10月才提起该案诉讼,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标的物消灭,存在其上的物权也不复存在,因而法院不得作出确权判决。

8. 案外人认为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未确定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且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其可以另案提起确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3号】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外人无权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本身并不具有公法上确认执行标的物权利归属的效力。在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裁定对标的物权利归属未进行认定,且执行案外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亦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赋予其提起另案确权诉讼的权利。

9. 当事人不具有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为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无效【《王某英诉吴某宇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辑】

裁判要旨: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而为实现其他目的如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相互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该案被告辩称其取得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来源合法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应配合原告王某英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恢复回王某英名下。

10. 以物抵债中所抵之物价值明显超过基础性债权的,抵债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胡某健等与盐城市路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审判监督指导》2015年第2辑】

裁判要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法律关系中,前提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基础性债的关系不存在或所抵之物与被抵之债在价值上严重失衡,则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以物抵债行为,亦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鉴于以物抵债系实践性法律行为,故亦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履行物权转移手续。如果所抵之物的价值明显超过基础性债权额且只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的,该以物抵债协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什么是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分析: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三、物权确认纠纷案例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四、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例)  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字第00936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 ,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 ,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被告父亲),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亚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

2014 年5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门店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未续签合同,也未缴纳租金。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现要求被告立即腾退租用的房屋,给付从2015年5月8日至腾退房屋日为止的租房费20 000元。

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某 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租赁合同不是一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商业门店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租赁期为一年,租金为每年80 0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能对租赁期限为五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被告某某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房屋转租协议一份,欲证明被告自2013年3月21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字,不能确认原、被告形成租赁关系的事实。

但同时承认该房屋于2013年3月出租给某某朋友的事实。

故对被告通过转租形式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5月9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

  2、 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预算书、授权委托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系该装修公司员工)各一份,欲证明2013年3月28日到2013年5月28日被告租住原告房屋装修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3、某某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装修花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4、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

原、被告都是朋友关系,被告要租房子,我就带被告去原告哪里了,当初说一年租金8万元,被告说想多签几年,原告说一年一签吧,当初说有我在,这事不能差),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时约定租赁五年,一年一签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5、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

2013年5月份租房子的时候去原告的门店,开始的时候我们说5年,说一年一签,原告说有信仰的人,不能因为这个差事,今年签合同的时候,我给我弟弟送房费,去原告家里签合同去了,我弟弟说不用了,房租涨价了,涨到15万元),欲证明原、被告租赁期限为五年,一年一签,被告因房租涨价没有续签合同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6、音频资料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点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亲,原告将房租涨到15万元,原、被告没有达成协议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

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本案的事实为:

  2014年5月7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位于昌图镇站前街原水利打井队楼,现千福宾馆南侧一、二层门店出租给被告经营。

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4年5月14日续签了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为8万元整。

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后,如被告续租,下一年房租随行就市,租赁期满原告有权收回出租房屋。

租赁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出租方,经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租金事宜未达成协议,致使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现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现双方因房屋租金未达成续签协议,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应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占用房屋房租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占用原告的一、二层门店交还原告。

  二、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逾期占用房屋房费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某某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分析: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六、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知识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该如何解决呢?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因此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

所以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解决。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规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可以知道,担保物权其实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权利,他是应运债权而生,如果没有债权,就不会存在担保物权,所以,担保物权是一项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针对他的纠纷的诉讼,就是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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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街拆迁纠纷案例,物权确认纠纷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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