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农村动迁款与外孙女没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农村的房子属于外孙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那么征收补偿款应归他们所有,外孙女并没有直接的权益。然而,如果被征收人在获得动迁款后,自愿将部分或全部动迁款赠与外孙女,那么外孙女可以有权获得这部分赠与的动迁款。
总的来说,农村动迁款是否与外孙女有关系,主要取决于被征收人的意愿和决定。如果外孙女希望获得部分动迁款,可以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
请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专业法律意见。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主观: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一样的:
1、当事人及子女属于 非农业户口 的,不属于 户口所在地 的农村的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
拆、迁补偿);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 土地使用权 、 承包经营权 、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因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六条对补偿事宜有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得后,应该将补偿款分配给集体组织内成员(未有其他安置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只要您为集体组织内成员,就应当获得该土地补偿款。
而集体组织成员这个主体,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须以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一般不予分配。
但是在此案中小丁显然符合第一个条件,补偿款也应当由户口所在地集体组织予以给付。
2、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一般来讲,农民以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在土地被征收后,其便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
3、必须在本村有居所或土地。
4、要保护特殊人群的分配利益。
一些人原本属本集体成员,但由于法律或政策等原因,使其户籍或居所暂时离开集体组织,将来还将返回该集体组织的人。
这其中主要有:
大、中专在校学生;
现役服义务兵役的人员;
刑满释放的人员。
一、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推荐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有哪些
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村里占地外孙子有补偿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个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看三个方面:
1、户籍;
2、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并以集体组织所有土地为生活保障;
3、对集体经济组织负有义务为补充判断标准。
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得到征地补偿款。
二、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的权利
(一)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预征知情权)
(三)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调查结果确认权)
(四)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申请预征听证权)
(五)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参与报批权)
(六)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批复结果知情权)
(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土地补偿知情权)
(八)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调查结果核准权)
(九)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补偿方案听证权)
三、村里新农村建设用征地要补偿吗
兴建新农村用的土地是属于本村的土地,村集体对本村土地进行征用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主观: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一样的:
1、当事人及子女属于 非农业户口 的,不属于 户口所在地 的农村的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
拆、迁补偿);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 土地使用权 、 承包经营权 、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的核心内容是,宅基地不能继承,因为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被继承人只有使用权。
拆迁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协商分割。
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
共有人可以约定不分割共有财产,但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分割造成损害应给予赔偿。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是:
宅基地不能继承,因为可以继承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被继承人享有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拆迁房由所有权人协商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拓展延伸
外甥女的户口在拆迁款分配中遭遇不公,引发家庭纠纷
外甥女的户口在拆迁款分配中遭遇不公,引发家庭纠纷。
根据我对此情况的了解,拆迁款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不应该因为户口关系而产生不公平待遇。
作为律师,我建议家庭成员之间应该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款的分配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只有通过合理的分配和公正的处理,才能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结语
拆迁房分割继承涉及宅基地和拆迁款的公平分配问题。
作为律师,我建议家庭成员通过对话协商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公平。
同时,政府应监督拆迁款分配,确保公正。
合理分配与公正处理,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1、孙子和外甥女的拆迁的补偿方案一样吗
2、外孙拆迁能得到补偿嘛
3、孙子和外甥有共同继承权吗
4、外孙女能享受拆迁政策吗
5、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继承权吗
6、外孙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吗
7、孙子和外甥女哪个亲
8、孙子外甥谁有继承我得家产权
9、孙子和外甥谁有继承权
10、外孙与孙子争遗产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孙子和外甥女的拆迁的补偿方案,农村动迁款跟外孙女有关系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孙子和外甥女的拆迁的补偿方案,农村拆迁女儿有没有份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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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