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08年新规定是,08年土地征收房屋赔偿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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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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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拆迁08年新规定是,08年土地征收房屋赔偿标准的规定

一、08年土地征收房屋赔偿标准的规定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用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拆迁补助费

1,拆除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属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付给4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平方付给8元。

2拆除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按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执行。但涉及工矿企业,商场等搬迁设备比较多的,或有无法搬迁及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于无法搬迁及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由拆迁人按收废弃设备的实际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搬迁设备比较多的,由拆迁人按照拆卸,搬运,安装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以上搬迁补助费,补偿费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双方就共同委托达不成一致或一方拒绝评估的,其中一方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拆迁赔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拆除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千分之六】计付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临时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计算公式为:每月每平方临时补助费(元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元平方米)×【千分之六】。但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不得低于4元,如按上述公式计算低于4元平方米支付。

2、拆除用于生产、营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被拆房屋分类评估的【千分之七】计付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计算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元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元平方米)×【千分之七】。

3、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第1、2款的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4、有拆迁人安排过渡房的,且面积不少原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面积少于原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仍须按第1、2款标准计算补助费。逾期之月也是按第三款进行补助,除另有约定。

三、拆迁奖励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每提前搬迁一日,由拆迁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付给1元奖励费。

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对具体承办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可视其工作成效给予一定的奖励。其奖金发放不得高出本地段房屋拆迁面积每平方米4元的幅度。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特殊性,对于本通知规定的房屋拆迁相关费用标准的执行问题,按以下原则予以明确;凡是在2007年8月1日之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仍按衡市价【1995】0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凡在2007年8月1日之后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对过去(2007年8月1日为界)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应按文件规定的新老费用标准分段计算。各县(市)区在执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标准时,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

二、房屋征地怎么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土地征地赔偿标准

一、土地征地赔偿标准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拆迁流程征地拆迁流程具体如下:

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

2、入户清点丈量;

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

4、合法面积认定;

5、套价核算;

6、征收小组确认;

7、被拆迁户签字确认;

8、拆迁补偿公示 签订协议;

9、支付补偿费、交房。

四、2011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2011年土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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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08年新规定是,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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