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的搭建围墙行为是否可诉?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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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先生在景德镇市东城区某街道沿线拥有合法的商铺房屋二间,政府因“为民片区项目”征收邵先生房屋所在区域,邵先生与政府并未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任何协议。2019年3月,项目部张贴了《通告》,称要对包括邵先生在内的沿街店面进行砌墙围栏。后相关人员运来大堆的砖石水泥,在邵先生前面垒起了一排近二米高的围墙。该区居民严正抗议并请他们出示相关手续均不予理睬,去项目部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该情况,请求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但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无奈之下,邵先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因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区征收办为征收部门,故邵先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之规定,以区征收办为被告向当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办在其房屋周围搭建围墙、阻碍通行的行为违法,责令区征收办采取补救措措施。

  法院经审理,总结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作出的涉案搭建围墙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涉案搭建围墙的行为是否违法。

  第一,关于区征收办作出的搭建围墙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本案被告区征收办作出的搭建围墙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为行政行为范畴。该行为不仅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为,同时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第二,关于涉案搭建围墙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本案中,被告未向法院提交其在作出涉案搭建围墙行为之前征得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审批的相关证据。因此,被告在未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审批的情况下,在原告邵先生房屋前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主张被告搭建围墙行为违法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该围墙的搭建是为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助力城市改造发展。原告房屋所在征收片区的大多数被征收户已经签约并搬离,被告所搭建的围墙能够保护拆除施工周边安全、维护市容市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被告在原告房屋前搭建的围墙上留有供行人进出的通道,该通道可保障原告及周边群众的正常通行。由于原告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如原告认为涉案搭建围墙的行为对原告房屋作为商铺经营造成损失,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解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区征收办实施的搭建围墙行为违法。邵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在征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违法行为,无手续搭建围墙只是其中之一。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更多和征收方协商谈判的筹码,还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在发现这些违法点后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合法渠道给征收方施压,以便解决补偿安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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