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劳动案件开庭回答法官问题,需要提前做功课
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
1、提前确定案情争议的焦点;
2、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及时质证答辩;
3、如果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4、有意愿调解的,提前准备好调解方案。
劳动保护制度有哪些内容:
1、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2、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3、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6、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7、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8、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9、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综上所述,劳动保护,就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实行劳逸结合、加强女工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3年3月3日下午,我在雁塔法院有个劳动争议的案子,代理的被告,也就是公司方。
开庭后,原告律师宣读完起诉状,我方便对原告方的起诉状提出两点质疑,法官经过审查后,只能宣布休庭,择期开庭。
这两点质疑分别是:
1.原告当庭宣读的诉讼请求与立案时不一致;
2.原告当庭宣读的诉讼请求与仲裁阶段的诉讼请求不一致。
为什么这两点质疑就会导致本次庭审活动直接暂停呢?因为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有两个规则,第一个规则是: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经法庭许可的,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一般会问被告需不需要答辩期,如果被告需要,那么法庭应当给被告留够15天的答辩期。
因为诉讼请求的变更,有时候会直接导致整个案件审理的侧重点和方向发生重大变化,也会导致被告在证据编排和答辩观点上发生变化,本案恰恰就是这种情况。
本案的原告一共三个,这三个员工当初都是以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并列上了一连串的请求事项,包括:
转移社保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生活费、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反正是能要的不能要的都写上了。
这个案子之所以让原告律师为难,不得不在诉讼阶段变更诉讼请求,倒不在员工那一方,而在用人单位那一方。
在这批劳动争议当中,用人单位一方共涉及三家公司,我们暂且用甲乙丙代替。
甲公司是一家劳动服务公司,也是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
上了年纪的人可能都对劳动服务公司不太陌生,它是改革开放前二十年的产物,当时我国公司制度还没有十分健全,国家为了解决就业问题,由劳动部门成立劳动服务公司,为民众提供就业岗位。
后来,国企和事业单位也参与其中,乙公司就是这样一家国企。
上个世纪,乙公司响应号召,开办了甲劳动服务公司,性质为集体企业。
但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劳动服务公司因为存在产权不明晰等问题最终被历史所淘汰。
前年,乙公司决定撤销甲公司,并要求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代为办理甲公司的撤销事宜。
丙公司接到文件之后,便开始对甲劳动服务公司的在岗职工进行安置,对于甲公司的员工,愿意留的,就留在丙公司继续工作,不愿意留的,按照他们的工龄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让其自主择业。
大部分员工都接受了公司的方案,最后就剩下了四个员工,既不愿意留在丙公司,与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又不愿意领取法定的经济补偿金,而是选择了狮子大张口。
丙公司无奈之下,只能给他们发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然后注销了甲劳动服务公司。
没想到,拿到经济补偿金的这四位员工,并未罢休,又开始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了一系列赔偿,本案的这三名原告就在其中。
在仲裁阶段,原告律师认为,甲公司在撤销期间,员工实际上是与丙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因此应当由丙公司主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同时又认为甲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只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为乙公司的内设机构。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主体单位,应当为甲公司的遗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仲裁委驳回了三名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理由是甲公司属于独立且合法的用人单位,员工与甲公司的劳动争议与乙公司无关。
丙公司仅仅是代为办理甲公司的撤销事宜,并未与甲公司的员工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员工无权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三原告均不服,又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但是就在开庭的时候,原告律师突然变更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实际上是和乙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将所有诉讼请求当中的赔偿义务变到了乙公司身上。
对于这种诉讼请求的大方向变更,为了慎重起见,我方最终决定申请答辩期。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我国法律还有第二个规则,那就是: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案件,是否违反了仲裁前置的规定,我方的观点是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违反了仲裁前置的规则,但是法官似乎并不认可,法官认为,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即使原告在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那么只要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就可以合并审理,举重以明轻,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变更诉讼请求,只要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那么也可以继续审理,而不必机械的适用仲裁前置条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因本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实际的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所以导致原告在确定赔偿主体时左右摇摆,举棋不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本案休庭后,下次开庭初步定在了,四月份,欲知下次庭审情况如何,请听下月分解。
法律分析:
询问纠纷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
1、提前确定案情争议的焦点;
2、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及时质证答辩;
3、如果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4、有意愿调解的,提前准备好调解方案。
劳动保护制度有哪些内容:
1、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2、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3、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6、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7、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8、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9、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综上所述,劳动保护,就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实行劳逸结合、加强女工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个没有要求,一般来说,如果案情不复杂,当事人到庭一次就可以了。
如果一次开庭后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那么就需要等下次开庭,当事人就得再次到庭。
具体开庭几次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法律没有具体几次的规定。
一、劳动诉讼的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劳动诉讼举证指南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明;
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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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市户县新阳坡拆迁,劳动纠纷法院开庭需要注意什么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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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请。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赢”“不赢不收费”已被多地列为违规推广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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