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集体征收最新办法,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归谁管,2020年株洲市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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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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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株洲市集体征收最新办法,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归谁管,2020年株洲市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归谁管

农村拆迁归谁管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和具体的情境。一般来说,农村拆迁的管理与监督主要由以下几个部门负责:

1)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住建局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类房屋征收项目通常归各县市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者住建局负责。他们会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办法和补偿方案,并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因此,如果农村拆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些部门将是主要的管辖机构。

2)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

因道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迁项目,同时补偿地上附属物,这类征迁项目归国土局、征地办公室负责。他们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监督征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所以,如果农村拆迁是出于这类原因,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将是主要的管辖部门。

3)农改办或乡镇国土所

对于农房改造整村征迁项目,这类征迁项目归各县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农改办具体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直接找乡镇当地的人民政府的国土所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如果是这类农村拆迁项目,农改办或乡镇国土所将是主要的联系机构。

农村拆迁归哪个部门管,需要根据具体的拆迁项目和原因来判断。不同的拆迁项目可能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先了解清楚具体的拆迁政策和项目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类型的拆迁项目,都需要依法进行,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是法律对拆迁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体现。

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归谁管?

农村拆迁归谁管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和部门,具体需要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1)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即城市规划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这类拆迁项目通常归各县市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者住建局负责。他们会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办法和补偿方案,并负责解释相关政策。2)如果是因道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项目,同时补偿地上附属物,这类项目则归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负责。他们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也称城中村改造项目),由于各地差异较大,负责部门可能有所不同。一些地方归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也有不少地方归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稳妥的办法是先咨询当地住建局,如果未找对再咨询国土局。4)对于农房改造整村征迁项目,这类项目通常归各县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农改办具体负责。但也可以直接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土所。

农村拆迁归哪个部门管,需要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性质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寻找负责部门时,可以按照上述分类进行咨询,以确保找到正确的负责机构。同时,也要注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的程序主要包括审批程序和实施程序两个阶段。

1)征地的批准程序:

1.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4.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的实施程序:

1. 发布征地公告:由市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将依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及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确定。

3.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款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在整个征地补偿过程中,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地补偿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户口是否迁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在征地补偿方面,外嫁女应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2)如果外嫁女在外嫁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她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具体补偿金额应基于她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来计算。3)如果外嫁女已经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那么她可能就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因为征地补偿款通常只分配给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4)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且外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那么外嫁女可能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她可能已经不再是原家庭或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

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取决于她的户口是否迁出以及是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符合条件,她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权利。

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外嫁女外嫁后没有迁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的承包地,任何人不能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土地被征用,她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1)关于补偿款的发放原则

补偿款通常是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来确定补偿款金额。家庭内部的分配问题,则需要由家庭成员自行协商解决。原则上,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到土地的家庭成员,都有权利分到补偿款。

2)外嫁女的补偿款分配情况

1. 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如果外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出嫁后土地被征用,那么她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

2. 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如果外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是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那么她可能无法获得土地补偿款。

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以及具体的家庭情况和土地分配情况。如果符合条件,外嫁女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费用的标准会根据土地的原用途、类型以及地区等因素有所不同。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复杂体系,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当地最新的规定。

三、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集体成员认定细则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以下是对集体成员认定细则的详细阐述:

1)集体成员资格的基本认定原则

1.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 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 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这三个标准并非并列或选择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

2)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1. 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 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婚姻、收养、政策性迁移等。

3)集体成员资格确定的特殊情况

1. 不具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 学习人员: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但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 服兵役人员: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

- 两劳服刑人员:虽然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2.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代表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 回乡退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 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

- “农嫁农”:应认定其具有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成员资格丧失。

- “农嫁非”:如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如自愿迁出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3. “空挂户”人员:仅迁入户口,并未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应排除其成员资格。

5)法律依据

集体成员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该法典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明确了集体成员对集体事务的决定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和管理问题,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密切相关。

集体成员认定细则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四、按简易办法依照3 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如何入账

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入账处理,需根据纳税人的具体类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及业务场景进行细致分析。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且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入账处理

1. 采购环节:

- 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入账处理:一般纳税人在采购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货物或服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不得单独抵扣。例如,采购原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科目(价税合计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销售环节:

- 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简易办法,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然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

- 入账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适用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物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最终结转至“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并计提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例如,销售固定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含税销售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含税销售额)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入账处理

1. 采购环节:

- 入账处理: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取得发票的含税金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例如,采购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含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销售环节:

- 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特定物品,可能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具体依据相关政策)。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实际征收率(如2%)。

- 入账处理: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进行账务处理。例如,销售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含税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不含税销售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应纳税额)。如享受减按2%征收优惠,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金额按2%计算。

三、通用入账流程与注意事项

1. 确认收入与计提税金:

- 根据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确认销售收入,并按简易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具体科目依据纳税人类别和业务场景确定)。

2. 缴纳税款与账务处理:

- 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应交增值税款,并将相关凭证附于记账凭证后保存。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或“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 注意事项:

- 政策变化: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确保自身符合适用条件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 发票管理: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发票种类和联次,并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税务合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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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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