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分家析产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村改居社区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遵循一系列步骤和原则,以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具体的改革内容和流程:
一、改革准备与启动
1. 政策宣传与动员:首先,需对村改居社区的居民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让他们了解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流程,增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二、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
1. 全面清产核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区内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产权界定与明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资产的产权进行明确界定,确保产权归属清晰,为后续的股份量化奠定基础。
三、成员身份确认与股权设置
1. 成员身份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标准,并通过民主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2. 股权设置与量化:根据集体资产的构成和特点,合理设置股权种类,包括个人股和集体股。个人股根据成员身份和贡献等因素量化到每个成员名下,集体股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持有和管理。
四、股份合作制改革与运营
1. 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形成股份合作制经济。改革重点在具有经营性资产的社区开展,确保改革能够激发经济活力。
2. 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组织的运营管理行为。通过有效运营和管理集体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收益分配与权益保障
1. 收益分配机制: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盈利情况,按照股权比例和相关规定对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式应灵活多样,包括现金分红、股份分红等。
2. 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同时,加强民主监督和信息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改革后续与持续发展
1. 改革评估与总结:在改革完成后,对改革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持续发展策略:根据改革成果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持续发展策略,推动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和农民持续增收。
村改居社区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改革合法合规;同时,要注重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与量化、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等关键环节,确保改革取得实效。通过改革,可以激活农村经济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将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权益将更加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将更为完善。
2)宅基地的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改革试点将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例如,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同时,试点地区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退出机制,以优化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3)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使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试点地区将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将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5)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改革试点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
6)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益。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涵盖了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分配、流转、审批、监管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制度创新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1. 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基本情况。
2. 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确保集体资产归属清晰,权益明确。
3.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1. 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为股份,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中。
2.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保每个成员都能享受到集体资产带来的权益。
3. 完善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使农民能够更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3)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体制机制1.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能力和经营水平。
2.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不受侵害。
3. 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创新经营模式,提高经济效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当前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而提出的。通过改革,可以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一改革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改革过程中也需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要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坚持重点突出和风险可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产权房子在买卖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根据相关规定,集体产权的房子只能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并需满足一定条件。而城市居民则不能购买集体产权房子,否则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这一点在改革过程中也需要予以关注。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该文件并未直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但其与农村土地管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密切相关。以下是对该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2. 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严格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为农民提供权利保障。这一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这有助于激发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3. 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集体产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这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率。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关联虽然《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并未直接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但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体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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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制度内容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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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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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