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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的内容。
一、法律依据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程序和表决规则。其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二、相关政策及实施要点
加装电梯的申请:
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小区为单位申请时)或该幢、单元业主(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时)。
加装电梯协议应包括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等。
加装电梯的流程:
动议协商:需经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内部协议。
申请报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属地街道审查后上报区加装办。
公示公告:加装电梯协议和方案需进行公示,期间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或异议已调解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
设计图审与联合审查: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图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施工建设:按照施工图和联合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
加装电梯的条件与限制:
需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未列入拆迁和改造计划。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地方政府支持政策:
各地政府可能会出台具体的补贴政策,如江西南昌、湖北荆州、湖南长沙等地均有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财政补助政策。
简化审批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法律依据明确,并有相关政策支持。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指导。
律师分析:
第一条为加快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提升既有多层住宅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在潍坊市中心城区的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含)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使用业主按35元/平方米补交,专项用于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
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从电梯使用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自主实施、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政府、市属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增设电梯业主意见的征询和异议的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分析:
第一条为加快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提升既有多层住宅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在潍坊市中心城区的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含)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使用业主按35元/平方米补交,专项用于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
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从电梯使用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自主实施、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政府、市属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增设电梯业主意见的征询和异议的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或由承担电梯增设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出具抗震鉴定报告。
经检测鉴定报告或抗震鉴定报告认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如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预留了电梯井,则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未预留电梯井的,先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报电梯增设设计方案至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规划、标准的,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如消防等需要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审查手续。
在建设单位确定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后,应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备案。
旧楼加装电梯如何申请:1、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该幢或单元业主。
分单元加装电梯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的,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
申请人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单位义务。
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或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
2、申请需“两个2/3以上”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的申请,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提出。
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本单元房屋面积独立计算。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3、加装出资比例业主自愿协商确定。
加装电梯协议应包括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相关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等内容。
建设安装、维护保养费用的出资分摊比例应由申请业主相互自愿协商确定。
通风、采光或者通行条件受加装电梯影响的底层房屋业主,其他业主经协商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律师分析:
第一条为加快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提升既有多层住宅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在潍坊市中心城区的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含)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使用业主按35元/平方米补交,专项用于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
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从电梯使用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自主实施、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政府、市属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增设电梯业主意见的征询和异议的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分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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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潍坊老旧小区拆迁方案,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规定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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