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房屋集体规划方案,民法典关于农村自建房翻建的规定,农村集中规划建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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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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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乡村房屋集体规划方案,民法典关于农村自建房翻建的规定,农村集中规划建房政策

一、民法典关于农村自建房翻建的规定

农村自建房翻建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建设规划以及建房审批等方面。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翻建规定的详细解答:

1)宅基地使用权方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在翻建房屋时,应确保翻盖后的宅基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翻建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2)房屋建设规划方面

1. 翻建房屋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所述。

2. 翻建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也受到限制。一般来说,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且具体的高度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若需建设超过规定层数的房屋,应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动工。

3)建房审批方面

1. 翻建房屋前,应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翻建房屋,将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规定。

2. 翻建过程中,如涉及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还有以下重要规定需遵守:

1. 不准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得用于其他非居住目的,如建设工厂或出售房屋等。

2. 不准未批先建。即建房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3. 某些特定人群,如将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卖的村民或已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且将宅基地交回的村民,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自然也不能进行翻建活动。

农村自建房的翻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符合建设规划并经过必要审批。

二、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中央性文件或政策

关于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中央性文件或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明确提出,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这一政策为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2)具体盘活利用方式

1. 同村转让:农村闲置房屋可以转让给同一村集体中有需要的人,但转让方在转让宅基地后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同时受让方也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2. 有偿退出: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房屋及宅基地退回村集体,以获取一定的经费补偿。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补偿方案,如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或分配给新分户的农民并收取费用等。

3. 开发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可以进行规划设计、装修改造、租赁运营等,积极鼓励有效盘活闲置的农房。例如,将闲置农房开发成民宿、饭馆,或者利用闲置房屋发展养老、休闲等项目。部分地区在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还可以申请一定的补贴。

3)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且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同时,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者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些法律规定为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央性文件或政策对于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给予了明确指导和支持,包括鼓励盘活利用、提出具体利用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助于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主要涉及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确权登记。以下是详细的工作方案:

1)确权登记的原则和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确权登记遵循“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执行“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

2)确权登记的内容与流程

1. 权籍调查

- 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至)等进行调查。

- 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工作,确保农户对宅基地和农房的所有权益。

2. 确权登记

-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 确权登记遵循“应发尽发”原则,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登记范围与不予登记的情形

- 纳入登记范围的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 不予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形包括: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多宅部分;超出规定面积范围外的;非本村户口且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城镇居民购买和建设小产权房的等。

3)申请材料与纠纷处理

1. 申请材料

- 申请人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权籍调查表等。

- 调查小组人员会现场拍照归入调查档案,调查时不收交证照原件。

2. 纠纷处理

- 对于房产或土地存在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由镇(街道)、村(居)委会成立工作机构进行调处。

- 协商不成的,调查人员会把纠纷问题记录在调查表内,待下一步实施统一登记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 “一户一宅”的认定

- 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 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确权

- 根据相关政策,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特定原因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 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实施方案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确权登记。以下是详细的实施方案:

1)登记原则与目的

1. 依法登记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一体化登记: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以替代过去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 目的:通过登记,确认和保护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2)确权登记流程

1. 申报:土地使用权人需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对宅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包括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等,并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信息、土地权属性质、面积等。

4. 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同意登记发证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5. 登记注册与颁发证书: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3)登记范围与不予登记情形

1. 纳入登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2. 不予纳入登记范围:包括权属争议未解决、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多宅部分、超出规定面积范围外的宅基地等情形,以及非本村户口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和房屋,城镇居民购买和建设的小产权房等。

4)申请材料与费用

1. 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等。

2. 费用:根据相关政策,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5)特殊情况处理

1. “一户一宅”认定: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

2.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因特定原因如扶贫搬迁等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 纠纷处理:对于房产或土地存在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进行处理,协商不成由镇(街道)、村(居)委会调处,或记录在调查表内待后续处理。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可以确保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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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中央性文件或政策,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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