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土地价值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涵盖了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土地价值所包含内容的详细阐述:
1)土地使用权价值1. 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意味着承包方可以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从而获得经济收益。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包括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使得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上具有流通价值。
2)土地征收补偿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依法给予补偿。这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部分价值构成了土地征收补偿价值。
3)土地增值收益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表明,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由于土地价值的增加而产生的收益,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2. 增值额的计算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后的余额,而税率则根据增值额的不同区间进行累进征收。这部分增值收益构成了土地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征收补偿价值以及土地增值收益等多个方面。这些价值共同构成了土地的整体价值,反映了土地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村庄用地范围内的耕地,首先需明确其属于农用地的一种,且是农用地中专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类型。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村庄用地与土地分类1. 村庄用地的性质:村庄用地,在土地分类中,主要归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专门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在村庄用地范围内,也可能包含有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这取决于村庄的具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
2. 土地分类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建设用地则是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未利用地则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耕地的定义与范畴1. 耕地的定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这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草田轮作地等。同时,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以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也均属于耕地的范畴。
2. 耕地的分类:
- 按状态分:可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望天田和菜地等。水田是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能正常灌溉水生作物的土地;水浇地则是除水田和菜地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旱地是没有灌溉设施,主要种植旱作物的耕地;望天田主要依靠天然降雨,无灌溉设施,但种植的仍然是水生作物;菜地则是常年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 按用途分: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这些均体现了耕地在使用上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3. 耕地的重要性: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以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村庄用地范围内耕地的管理与保护1. 土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这意味着,在村庄用地范围内,如果规划为耕地,则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耕地保护政策:国家实行耕地保护政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以确保其作为粮食生产基础的重要地位不受侵害。这包括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等。
3.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或进行其他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设施与生物资产抵押融资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多重法律与政策、市场机制、操作实践及社会文化层面的挑战。以下从四个维度系统梳理现存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法律与政策层面的制约
1. 产权界定与登记制度不完善
- 农业设施产权模糊:农业设施(如温室大棚、养殖场)的产权归属常涉及集体所有、农户承包或企业投资,权属证明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缺失或不一致,导致抵押物合法性存疑。例如,部分地区农业设施未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银行无法确认其权属真实性。
- 生物资产确权困难:生物资产(如牲畜、林木)具有生命特性,其权属登记缺乏统一标准。部分地区仅以耳标、养殖档案等非法定形式证明所有权,难以满足抵押登记的法定要求。
2. 抵押权实现机制缺失
- 处置流程不明确:现行法律未对农业设施及生物资产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作出具体规定,金融机构担忧抵押物变现风险。例如,《民法典》虽允许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但未明确农业设施的特殊性(如拆除成本高、生物资产存活期短)对处置程序的影响。
- 司法执行障碍:部分法院因缺乏农业专业知识,对抵押物价值评估、保管及处置存在困难,导致执行周期延长。某案例中,银行因抵押的牲畜死亡导致贷款无法回收,法院以“价值减损责任不明”为由中止执行。
3. 政策支持不足
- 登记机构分散:农业设施与生物资产抵押需在多个部门登记(如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土地使用权、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设施权属),流程繁琐且成本高昂。
- 税收与补贴政策缺失:抵押融资涉及的评估费、登记费等未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增加农户负担。
二、市场机制不完善
1. 价值评估体系缺失
- 评估标准不统一:农业设施与生物资产的价值受品种、生长周期、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统一标准。例如,同一块果园在不同评估机构的估值相差可达30%。
- 数据支持不足:全国仅约20%的县域设有农业资产评估机构,且多数依赖经验判断,缺乏动态价格监测系统。
2. 风险分担机制薄弱
- 农业保险覆盖率低:2022年农业保险深度(保费收入/第一产业增加值)仅为1.2%,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自然灾害、疫病等风险导致抵押物价值大幅缩水,银行贷款回收率下降。
- 风险补偿基金缺失:地方政府未设立专项基金对涉农贷款损失进行补偿,金融机构承担全部风险。
3. 金融机构参与度低
- 成本收益失衡:农业贷款单笔金额小、分布分散,金融机构需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导致运营成本上升。截至2023年,涉农贷款余额中,农业设施与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占比不足3%。
- 产品创新不足:银行产品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缺乏与农业生产周期匹配的长期贷款产品。
三、操作实践中的障碍
1. 流转市场不发达
- 交易平台缺失:全国统一的农业资产交易平台尚未建立,抵押物处置依赖地方性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流拍率高。某省调查显示,农业设施流拍率达50%,因买家难以找到符合需求的资产。
- 买家资质限制:部分地区要求抵押物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资质,进一步缩小了潜在买家范围。
2. 农民认知与能力局限
- 风险意识薄弱:部分农户对抵押融资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存在“重贷轻还”倾向。某地区调查显示,35%的农户认为“抵押只是形式,银行不会真的收走资产”。
- 金融素养不足:农户对抵押流程、评估标准及合同条款理解有限,易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纠纷。
3. 手续繁琐与成本高昂
- 审批流程冗长:贷款需经过村委会审核、政府备案、银行审批等多重环节,平均耗时2-3个月。
- 附加费用高:评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占贷款额的5%-8%,加重农户负担。
四、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
1. 传统观念束缚
- 土地情结深厚:部分农民视土地和农业设施为“命根子”,抵触抵押行为。某村因村民反对,集体所有的温室大棚抵押项目被迫搁置。
- 家族传承意识:生物资产(如种畜)常被视为家族财富,不愿用于抵押。
2. 社会保障功能冲突
- 生计依赖:农业设施和生物资产是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抵押可能导致失地或失业风险。老年农户尤其担心抵押后失去生活保障。
解决路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
- 推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明确农业设施与生物资产的抵押权实现程序,探索司法快速处置机制。
- 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资产登记管理办法,整合登记流程,降低操作成本。
2. 构建市场化服务体系
- 建立农业资产评估标准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推广动态价格监测系统。
- 推广“农业资产+保险+期货”风险分散模式,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
3. 强化政策支持
- 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对涉农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 对农业设施与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给予贴息和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下沉服务。
4. 提升农民金融素养
- 开展普惠金融教育,通过案例宣传增强风险意识。
- 推广“小额分散”贷款模式,降低单笔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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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庄用地范围内的耕地是什么,农业设施与生物资产抵押融资存在问题及建议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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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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