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拆迁工程方案,茂名市污水管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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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律师

姚伟律师

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茂名拆迁工程方案,茂名市污水管网工程

一、茂名市污水管网工程

法律主观:

市政污水管网工程划分为道路工程、污水工程及雨水工程三个子单位工程,各子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目前市政污水处理事项,主要包含城镇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管网以及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本文介绍了广东省公路路政许可办理的具体流程和收费项目及标准。

申请人需要先通过网上或窗口办理申请,然后前往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进行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特殊审查。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以领取办理结果。

具体流程和收费项目可参考附图。

法律分析

一、费用收取

是否需要收取费用

需要收取费用

收费环节

审查环节

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公路路产赔偿费

收费标准

依据《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及《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收取。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无

全文?全文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

收费项目2

收费项目名称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收费标准

按《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收取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广东省交通厅》全文

《广东省交通厅》全文

《广东省交通厅》全文?《广东省交通厅》全文

二、办理地点

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电白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有无特殊环节

有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规定和要求

审查量化表

书面核查

20工作日

实地核查

10工作日

专家评审

20工作日

技术审查

20工作日

听证

10工作日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10工作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

90工作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说明

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

2)特殊审查a)实地核查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量化表见表4和表5。

b)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量化表见表6和表7。

c)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量化表见表8和表9。

d)听证听证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见表10。

e)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见表11。

拓展延伸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需要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

而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批准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具体来说,批准需要缴纳公路建筑控制区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需要缴纳公路建筑控制区占用费。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一篇关于公路路产赔偿费和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收费事项的文章。

具体来说,费用收取包括两个项目,即公路路产赔偿费和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办理地点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分为网上办理流程和窗口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领取结果等环节。

窗口办理流程则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领取结果等环节。

另外,文中还提到了审查环节中的特殊环节,包括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等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

法律依据

国防动员法(2010-02-26)\\t第二十四条\\t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08-01)\\t第二十六条\\t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03-01)\\t第二十条\\t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三、茂南区排水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办理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符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

4)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

5)取、退水已妥善处理对水功能区的影响和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

6)不属于以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b)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c)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d)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e)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办理材料

属于从水库或自来水厂等水源工程取水的,须提交该材料

项目有退水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厂,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须签订协议的,须提交该材料。

项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应提交该材料。

项目需排污,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须办理排污许可的,应提交该材料。

涉及取水许可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变更文件,并在申请函中提出变更申请。

属于经审批、核准的项目,须提交该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茂南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茂名市官山三路138号大院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茂南公路站路政股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取水许可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开发区天桥路320号茂南区水务局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南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

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1994年)

全文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珠江流域(片)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在珠江流域(片)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珠江流域(片)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西江干流

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

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

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

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

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二)北江干流

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

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

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三)南盘江、红水河

南盘江黄泥河口至红水河曹渡河口:

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东江、韩江、北盘江、都柳江、贺江、涟江等跨省(自治区)河流以及北江思贤滘以上干流河段,根据现实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

珠江水利委员会可视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需要时,再确定指定河段及限额,报部批准后实施。

四、珠江流域(片)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

括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上述第二条中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河流(河段)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

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监督管理:

1.凡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需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2.每年年终,由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六、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七、珠江水利委员会应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流域(片)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珠江流域(片)实施细则。

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珠江流域(片)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珠江流域(片)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二条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八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茂名市信息公开内容是什么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10条)

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一、公开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茂名电白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办理需要哪些费用

本文介绍了广东省公路路政许可办理的具体流程和收费项目及标准。

申请人需要先通过网上或窗口办理申请,然后前往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进行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特殊审查。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以领取办理结果。

具体流程和收费项目可参考附图。

法律分析

一、费用收取

是否需要收取费用

需要收取费用

收费环节

审查环节

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公路路产赔偿费

收费标准

依据《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及《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收取。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无

全文?全文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

收费项目2

收费项目名称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收费标准

按《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收取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广东省交通厅》全文

《广东省交通厅》全文

《广东省交通厅》全文?《广东省交通厅》全文

二、办理地点

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电白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有无特殊环节

有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规定和要求

审查量化表

书面核查

20工作日

实地核查

10工作日

专家评审

20工作日

技术审查

20工作日

听证

10工作日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10工作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

90工作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说明

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

2)特殊审查a)实地核查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量化表见表4和表5。

b)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量化表见表6和表7。

c)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量化表见表8和表9。

d)听证听证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见表10。

e)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见表11。

拓展延伸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需要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

而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批准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具体来说,批准需要缴纳公路建筑控制区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需要缴纳公路建筑控制区占用费。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一篇关于公路路产赔偿费和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收费事项的文章。

具体来说,费用收取包括两个项目,即公路路产赔偿费和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办理地点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分为网上办理流程和窗口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领取结果等环节。

窗口办理流程则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领取结果等环节。

另外,文中还提到了审查环节中的特殊环节,包括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等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

法律依据

国防动员法(2010-02-26)\\t第二十四条\\t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08-01)\\t第二十六条\\t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03-01)\\t第二十条\\t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六、茂名市信息公开内容是什么

【招标流程】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资、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一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招标。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集中统一在指定的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非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项的问题,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开标场地的选择; 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编制招标方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放招标文件; 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组织开标、评标; 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 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或报价范围; 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多不得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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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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