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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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出台《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之省市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我县2017年2月4日发布实施的《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个别条款及补偿标准已与当前省市征地拆迁政策发生冲突,且已过有效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了《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为《实施办法》起草提供依据

  1. 了解成都市范围内各区(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电话联系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了解该区县(市)目前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商品房均价等情况,为我县《实施办法》修订提供参考。

  2. 了解与我县相邻的眉山市丹棱县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3. 从县住建局了解蒲江县2016-2020年商品房销售情况。

  4. 给成都市青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兴蒲投资有限公司去函,了解房屋建筑成本情况。

  5. 收集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意见。

  (二)《实施办法》起草合法性审查情况

  1. 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县司法局全程参与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把关,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2. 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对《实施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法律意见书》提出的意见作出了修改完善。

  (三)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

  1. 2021年2月,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会,广泛征求县中德合作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鹤山街道、寿安街道、朝阳湖镇、成佳镇、甘溪镇、西来镇、大兴镇、大塘镇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共30余名代表意见,共收集建议(意见)8条;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集建议(意见)0条。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部分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2. 2021年2月23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实施办法》逐条进行了论证,并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再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对政策调整风险进行了评估

  组织县财政局、县住建局、鹤山街道、寿安街道等单位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五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风险评估。对政策调整后,在实施过程中短期会增加财政筹资压力和可能引发按旧标准实施的部分扫尾项目的被拆迁人员提出争议,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两个问题开展了风险评估。通过评估,一致认为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实施风险较小,可以实施。

  三、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结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进行修订,主要体现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以征地统一年产值作为计算标准,而是用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

  (二)对征地人员的安置,不再分城镇规划区内外,统一按照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执行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实行分类参保;

  (四)启用新的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五)将《实施办法》的有效期由原来的3年修订为5年;

  (六)将全县过渡费标准统一为160元/人/月;

  (七)保留了原《实施办法》中部分补偿项目的标准,并增补了近年来通过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部分补偿标准;

  (八)提高了住房货币化安置标准,将原货币化标准“3800元/平方米”提升至“4800元/平方米”,并提高了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奖励,由原来的“1000元/人”大幅提升为“30000元/人”;

  (九)以社为单位增设了10000元/人的整体拆迁奖励;

  (十)提高了一次性货币化产权终结房屋的补偿标准,并增加了30000元/户的整体拆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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